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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12-27-08, 12:51 AM   #851
jaycom
Crazy Gamer
 
註冊日期: Jan 2006
文章: 1,586
迷?會有人跳過去嗎?


__________________
唔好入去啊﹗
我個yahoo BLOG http://hk.myblog.yahoo.com/clm075hk/
jaycom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12-27-08, 09:31 AM   #852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Rescue會議的2008年12月23日聲明>

本會已經決定, 對日本光榮株式會社(株式会社コーエー・光栄・KOEI、東証1部9654)大航海時代Online營運小組, 於2007年11月28日做出的以日本國外玩家為主的大量處分, 且事後拒絕一切交涉與提供相關資料以解釋為何單方面終止契約的問題, 採取依法律途徑爭權的行動, 並追溯該公司在法律上的責任.

至今, 我們得到了遊戲內外各方面的支持與鼓勵, 對此本會非常感謝各位朋友. 這次很遺憾的, 因為日本光榮公司(KOEI)完全不與包括兩位現居日本且並未違規的玩家在內的本會被害者會員做任何的接觸, 一律拒之於門外, 因此本會不得不決定, 以法律途徑來向日本法院徵詢「光榮公司這樣的做法, 是否真的不違反日本國內法(包括日本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我們相信, 這個問題不只本會會員本身, 對於尚在進行日本國內網路遊戲的中國, 港澳, 台灣等全世界的網路遊戲玩家朋友們, 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若本會的訴求能勝訴, 當然是最好, 但即使敗訴, 也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們, 告訴自己周邊的親友這個真實的情況, 即這次日本法院的裁決結果, 讓大家不要再因為日本營運的網路遊戲而受到這樣的傷害.


這次的訴訟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包括兩位現居日本的被害者在內的本會被害者全員, 對日本光榮(KOEI)公司所提出的訴訟. 另一則是支持本會且現居日本的網友, 因遊戲內的角色名稱取為「Gestapo」, 而遭到日本光榮公司刪除角色處分的訴訟(雖不能證明是否因為支持本會的行動而遭到光榮公司的報復). 雙方的訴訟, 於法律上的爭議點有相似之處, 無論哪一方面, 若能得到日本法院的正式裁決, 都將成為日本首例, 相信這會是深具意義的行動.
<當事者(海外被害者)的訴訟中, 希望得到日本法院判斷的部分>
1. 若日本光榮(KOEI)公司最初就打算禁止大航海時代Online的軟件在日本國外使用, 再加上封鎖海外IP位址等技術, 要作到實際上並不困難, 那麼日本光榮(KOEI)公司是否有義務在這方面作努力, 花費必要資金來構築能夠封鎖海外連線、不接受來自海外的契約與付費的系統.

2. 由日本光榮(KOEI)公司現任社長松原健二先生的雜誌專訪可以看出, 2005年大航海時代Online日本伺服器尚未收費時, 日本光榮(KOEI)公司已明確掌握到有多數來自日本國外連線的事實, 然而官方並未對此現象做出任何對策, 且完全沒有對海外人士表明「本軟件限日本國內使用」的通知, 長達2年以上單方面收受海外玩家的費用, 卻無預警的永久停止遊戲帳號使用權, 這點不但毫無信譽, 且是否不牴觸日本民法中的「債務不履行(即違反交易)」項目

3. 遊戲帳號的產權, 或者使用權的所在, 是屬於營運公司, 還是玩家


4. 此次光榮公司單方面的剝奪玩家使用遊戲帳號的權力, 造成了玩家的財產上, 以及時間上(包括鍛鍊遊戲角色, 以及與光榮公司交涉, 準備訴訟等), 還有精神上的重大損失, 營運公司難道沒有任何賠償的責任, 而法理上必須玩家, 顧客自認倒楣嗎?
<支援者的訴訟中, 希望得到日本法院判斷的部分>
1. 遊戲規約中的條文, 營運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朝著消費者不利的方向去解釋

2. 戲規約上若有「本公司不保證本遊戲的任何服務」以及「對於違規行為的裁量與判斷的權力」的記載, 則營運公司是否就可以擁有「無條件的免責權」以及「無限制的裁量權」

3. 遊戲營運小組對於遊戲中違規行為的裁量與判斷的權力, 到底應該以什麼作為基準, 以及其執法的權力限制到底在哪裡

4. 若營運公司要禁止某些特定用語, 且實際上技術上要做到並非那麼困難, 那麼營運公司是否有義務在這方面作努力, 花費必要資金來構築事先就禁止某些特定用語使用的系統, 而非單方面的無限制擴大裁量權來事後處分, 且不接受任何消費者的說辭.

5. 遊戲中的角色的產權, 或者使用權的所在, 是屬於營運公司, 還是玩家

6. 此次光榮公司單方面的剝奪玩家使用遊戲中角色的權力, 造成了玩家的財產上, 以及時間上(包括鍛鍊遊戲角色, 以及與光榮公司交涉, 準備訴訟等), 還有精神上的重大損失, 營運公司難道沒有任何賠償的責任, 而法理上必須玩家, 顧客自認倒楣嗎?

以上, 希望大家今後繼續對本會支持與指教, 十分感謝.

----------------------------------------------------------------------

訴狀已經於2008年12月15日送交東京地方法院, 預定2008年12月24-25日會到達KOEI總公司. 第一次開庭將於2009年1月26日召開, 後續詳情請隨時參照Rescue會議Wiki網頁中文版: http://rescue.ben7.net/wiki/index.ph...96%87%E7%89%88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12-28-08, 12:28 AM   #853
digiharuka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Mar 2005
文章: 6,928
PSN  IDdigi_haruka


下年有更新
ttp://www.4gamer.net/games/013/G001372/20081225077/


.可以跳槽去土耳其
.部份專門職業專門技上限rank 由15->16 (例如釣魚由15+1 -> 16+1)


此篇文章於 12-28-08 12:36 PM 被 digiharuka 編輯。
digiharuk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12-30-08, 07:45 PM   #854
last_blade
Senior Gamer
 
註冊日期: May 2005
文章: 130
現在人在東京,會盡量配合公主的官司,有打算作為海外受害人出庭作證。
希望能有好消息帶給大家。
last_blade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1-31-09, 11:24 AM   #855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本會訴訟的第一次開庭, 於2009年1月26日, 在東京地方法院正式開庭. KOEI在這之前的2009年1月20日, 已經對原告(=本會支援者)律師事先提出要提出給法庭的答辯書.

第一次的開庭內容主要是原告(本會支援者)方面陳述訴狀內容, 被告方面陳述其答辯書.

光榮公司的答辯書的大意為:

1. KOEI將原告所提出的訴訟本身說為不法行為(因為他們指出原告所提出的「詳細角色資料」是錯誤的, 即捏造, 並且要求法官判原告要付所有KOEI負擔的律師費用 (但是, 被刪之前的只有KOEI手上有相關的data, 但是KOEI卻要求原告舉證, 且要100%正確無誤)

2. 要玩DOL必須要經過註冊Gamecity與大航海時代Online(以下簡稱DOL)本身這兩個階段, 因此KOEI已經提供足夠的機會讓玩家想說是否真的要同意這些規約來玩DOL.

3. KOEI沒有義務要讓契約書內容必須全部看完(拉右邊的棒到最底下), 才出現「同意」的字樣,沒看完同意書的顧客就按同意, 應該是顧客本身的責任.

4. KOEI不會將規約屢次更改為對顧客不利的內容, 所以這是不實的指控.

5. KOEI的「途中更改規約時, 不再按同意不能繼續玩, 但卻也不退錢」的規約合理合法, 且是顧客註冊DOL時就同意的

6. 對於其他原告指控的部分, KOEI將全面的做出法律上的鬥爭, 沒有任何一項原告的指控, KOEI有任何的疏失.

此外, 法院(法官)在庭上要求雙方檢討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

1. 法院要求KOEI檢討, 是否可以讓原告更改角色名稱後, 將該角色原狀恢復的技術上可能性. KOEI方面律師回答, 將會與KOEI公司檢討是否技術上有可能(實際上應該就是指KOEI有沒有backup該角色的data).

2. 法院要求原告方面檢討, 是否可以接受更改角色名稱等等和解的可能性, 原告方面回答, 對於和解的條件將帶回檢討.

KOEI的正式的反論狀(特別是針對上述6的其他原告指控部分)預定會在2009年2月20日提出, 同2月23日會第二次開庭.

此外, 光榮的規約上雖規定「若與玩家有紛爭, 必須以橫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但是本會主張此規約單方面的對消費者不利, 且此次訴訟牽涉智慧財產權的契約, 因此直接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訴. 而此次第一次出庭後, 也正式確認了, 今後的訴訟(地院)將一直在我方所主張的東京地方法院進行.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21-09, 11:38 AM   #856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第二次開庭光榮的反論>---共PDF檔案15頁份

第二次開庭預定於2月23日舉行, 之前的2月20日, 光榮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

---------------------------------------------------------------

[第一頁~第五頁]

光榮方面介紹大航海時代Online是怎樣的遊戲(海洋角色扮演MMORPG), 以及玩家要開始玩的時候, 必須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 包括多次的電子郵件check, 以及兩個規約的同意過程(Gamecity的市民登記與大航海時代的遊戲下載時的兩個規約).

也就是說, KOEI主張他們的登記程序非常嚴謹, 且玩家有足夠的時間, 去理解他們的規約的內容, 以及是否對玩家平等, 且擁有不同意的權力, 因此不存在他們用優越的權力實質上強迫玩家同意, 或者玩家有可能不理解規約內容就同意的可能性.

[第六頁~第七頁]---本規約的拘束力

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的「關於電子商取引(交易)以及情報材取引(交易)等的準則」的政令規定, 在網路網頁簽訂契約時的利用規約, 必須要在網頁上明確的標示, 並且以執行交易的前提之下按下同意按鈕, 方為有效, 而若有以上前提之網路契約, 則可認定為典型的「有拘束力」的規約(契約). 而本規約正依照這個政令規定制定且執行, 因此擁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而原告既然已經按下同意的按鈕, 就表示原告已經表明了同意所有相關規約的內容的拘束, 因此, 本規約的所有條文, 都包含在本契約之內, 是原告與KOEI都應該遵守的(=言下之意就是不存在「因為XXX規約單方面對消費者不利所以那部份無效」的主張, 只要同意就是整個同意, 沒有只同意一部分, 或者哪個部分因為XXX原因就當做沒那個條文).

而原告這次主張的本規約9之(2)的內容並不包含在規約之內的主張, 是不合理的.

[第七頁~第八頁]---本規約9之(2)的內容並不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

原告主張本規約的9之(2)是給予KOEI無限制的權力可以刪除玩家的資料的權力, 以及KOEI可以隨時隨地的更改, 新訂規約讓其對消費者更為不利, 且即使新訂規約, 若消費者不願意同意, 則不能繼續進行遊戲, 且依照規約不退費的內容, 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的規定.

但是, KOEI認為, 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所規定的內容是指「在適用在與民法, 商法與其他法律上, 無關於公共秩序的規定時, 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或者單方面的加重消費者的義務的條文」, 而本規約的條文, 並不屬於消費者契約法的管理範圍內, 且原告實際上沒有, 且無法具體的指控KOEI有「違反民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誠實信用的原則, 對消費者單方面不利的部分」, 因此原告的指控是錯誤的, 本規約完全不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 (言下之意應該是說, 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只限制不符合誠信原則的規約, 而不包括為了維持秩序時的規約, 而這次的規約因為是要維持社會的秩序與正義, 所以不包含在消費者契約法的範圍之內)

[第八頁]----原告的表明同意的行動, 不存在「錯誤的認識, 不正確的理解(=同意規約不等於同意營運公司可以為所欲為)」

原告在同意本規約時, 就已經知道本規約的所有規定內容, 且這個內容是普遍的提供給所有使用者在網路上可以觀看, 且平等的(並非對某些特定人物有不同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之下, 民法上稱這種「契約」為「約款」. 因此, 在本規約為一種「約款」的情況之下, 無論原告是否知道, 正確的理解規約內容, 依照大審願大正四年(1916年)12月24日判決, 民錄21輯2182頁的判例, 所有契約內容, 都包含在契約內容內, 且是有效的. (= 若契約屬於「約款」, 則不能主張「因為不知法而犯法」)

此外, 本規約的同意畫面中, 有「請你熟讀以下規約內容」的警告文存在, 且很容易的可以讓使用者看到(使用者不可能看不到這個條文). 因此, 即使使用者沒有確認全部規約內容就按下同意, 依舊代表使用者同意所有的規約且有效力, 依照最高法院昭和60年(1985年)7月16日判決 金融法務事情1103號47頁的判例, 原告同意整個本規約的內容是不可懷疑的, 且不存在任何的錯誤的認識, 或者不正確的理解.

[第九頁~第十二頁]---本刪除事項的合法性

1. 依照規約9之(2), 15之(g)等規定, KOEI有權力刪除相關電磁資料

2. 「Gestapo」的名稱, 依照「広辞苑」「大辞林」「広辞林」「世界大百科事典」「フリー百科事典」「Goo辞書」「Wikipedia」的所有的解釋, 都代表了德國納粹黨秘密警察之「蓋世太保」. 因此, 這個用語很明顯的是讓人聯想納粹, 希特勒, 屠殺猶太人, 大屠殺等等的令人不愉快的名詞.

3. 且本次刪除的角色, 在遊戲中可以被不特定多數的人所看到, 別的玩家沒有辦法選擇不看到這個可能會令人厭惡的名稱. 而其他玩家也是付費遊玩本遊戲, 擁有與原告相同的權力, 應該讓其可以享受好的遊戲環境, 因此若同意讓原告使用相關名稱, 則會帶給其他玩家不利益.

4. KOEI並非不尊重日本國憲法的第19條(思想良心的自由)以及第21條(言論表現的自由), 而是依照「遊戲規約」的內容進行刪除手續, 因此與日本國憲法的相關規定無關.

5. 基於1-5的理由, Gestapo的名稱很明顯的有可能帶給他人不愉快, 明確的違反本規約, 因此KOEI為了維持遊戲內的秩序與正義, 依照規約將其刪除, 並無任何違法之處.

[第十三頁~第十四頁]---原告在KOEI警告之後依舊不聽勸告自行刪除該角色

依照本規約規定, KOEI本可以在沒有任何警告之下, 無預警的刪除任何相關的電磁資料, 但是, KOEI非常有誠意的於2008年6月20日與21日兩次的在遊戲登入畫面中顯示警告文兩次, 要求原告自行刪除該角色. 若原告當時照做, 則雖然角色本身只能刪除, 但是擁有的虛寶金錢等可以依照本公司所提供的方式, 交由該帳號中令一個角色保管, 就不會喪失(---能不經過他人, 或者付費買倉庫就直接兩個角色交換東西嗎??)

但是原告一意孤行, 不自行刪除該角色, 且不斷的進行遊戲, 因此才不得不在7月30日代理刪除(該帳號7月18日就到期了, 7月30日哪能進行遊戲?).˙

因此, 本刪除行為是合理且合法的.

[第十四頁後段]

由於上述的理由, KOEI的規約與本次的刪除行為, 都是合理且合法的, 不存在有原告可申請賠償的損害, 因此原告的控訴是不正當的, 請法院立刻駁回.

此外, 特別要告訴法官的是, 即使這次KOEI刪除了這次的角色, 原告依舊可以以另一個角色繼續進行遊戲, 也擁有權力再度創造一個角色來進行遊戲. (即言下之意沒有剝奪玩家進行遊戲的權力,所以沒有違反交易. 但是一方面卻又拒絕回覆玩家的「那XXX的名稱是否沒有違反規約」的詢問)

[第十五頁] 各項證據資料的一覽表
希望各位發表意見 :P

對於「光榮若要禁止某些項目(包括海外連結), 必須系統本身做好」「光榮的所作所為, 包括收了錢卻不給服務, 事後還不退費等部份, 違反誠信原則與交易」「遊戲電磁資料的產權與使用權是否屬於玩家」等其餘相關部份, 這次光榮還沒有給予明確的回覆, 我方應該會針對這點繼續的指控.

P.S. 有一點很妙的是, 我方訴狀將所有相關規約內容(實質上包含海外條款等)都指控為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對消費者單方面不利, 但是, 光榮的律師卻專挑9之(2)的規定來說這規定沒有違反消費者契約法. 不知道是因為9之(2)是有關「維持遊戲內秩序執法」, 所以故意只拿這條出來作證(因為海外條款並非為了維持秩序), 還是說有其他理由....



此篇文章於 02-21-09 01:18 PM 被 yukinon 編輯。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21-09, 10:43 PM   #857
MKB
Ultimate Gamer
でっていう
 
註冊日期: Jan 2002
文章: 3,531
XBox Live Gamertagmkbmakibao
始終都係只係拎住自己份規約話係最大無比, 而回避今次指控所質疑既佢規約實行權利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同香港地鐵附例一樣咁狗

加油 繼續等你地好消息
MKB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23-09, 06:16 PM   #858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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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KB 查看文章
始終都係只係拎住自己份規約話係最大無比, 而回避今次指控所質疑既佢規約實行權利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同香港地鐵附例一樣咁狗

加油 繼續等你地好消息
感謝聲援

有一點需要各位幫忙, 因為我自己人在日本國內, 且沒有日本國外發行的信用卡, 因此無法自己準備, 希望各位提供給我以下物證(圖檔或者拷貝):

1. KOEI在2007年11月28日之前, 沒有封日本國外的信用卡的物證---

這點若各位付費時有拍照是最好, 但是相信沒人這麼無聊, 因此可能需要各位信用卡的付費紀錄的拷貝(請將信用卡號抹黑), 以及Gamecity裡面的付費紀錄的圖檔

2. KOEI在2007年11月28以後, 也就是現在反而開始封日本國外信用卡---這個有圖檔即可

3. KOEI封了中港台的信用卡, 卻沒封歐美的信用卡的物證(若有這種情形)

當然, 除了信用卡以外, 封IP等也是, 若有具體的物證可以讓我在法庭提出, 請提供, 感謝!!

------------------------------------------------------------------

此外, 還有上E服的朋友, 希望能私下與我連絡一下, 感謝!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23-09, 06:17 PM   #859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的第2次開庭, 於2009年2月23日, 在東京地方法院正式開庭. KOEI在這之前的2009年2月20日, 已經對原告委任律師事先提出要提出給法庭的答辯書. (答辯書請參考樓上的內容)

~開庭的具體狀況~

2月23日早上10時30分, 本會支援者委任律師一人, 以及光榮公司委任律師3人出席, 過程如下:

1. 被告日本光榮(コーエー, KOEI CO.,LTD. 東証1部9654)公司將上述2月20日提交的答辯書在法庭正式陳述(朗讀).

2. 法官對原告(我方)律師要求在下次出庭時, 以書面準備對此次被告的答辯的再反論. 以及詢問被告光榮委任律師, 第一次出庭時曾經確認的「技術上是否有可能改變名稱後恢復角色資料」. 被告光榮委任律師回覆:「本公司從不考慮將一旦刪除的角色給恢復, 因此對此次原告也決不做出特別的對應.」. 原告(我方)委任律師對此再次確認:「是貴公司技術上不可能達成, 還是貴公司不願意這麼做?」. 被告光榮委任律師回覆:「本身本公司沒有100%正確的backup的資料, 因此100%的恢復技術上不可能, 而且本公司無論在任何情況之下, 都堅決拒絕恢復該角色資料.」

3. 雙方與法官確認, 下次(第三次)開庭, 於2009年3月25日下午13時30分, 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14部召開.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23-09, 06:20 PM   #860
digiharuka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Mar 2005
文章: 6,928
PSN  IDdigi_haruka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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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聲援

有一點需要各位幫忙, 因為我自己人在日本國內, 且沒有日本國外發行的信用卡, 因此無法自己準備, 希望各位提供給我以下物證(圖檔或者拷貝):

1. KOEI在2007年11月28日之前, 沒有封日本國外的信用卡的物證---

這點若各位付費時有拍照是最好, 但是相信沒人這麼無聊, 因此可能需要各位信用卡的付費紀錄的拷貝(請將信用卡號抹黑), 以及Gamecity裡面的付費紀錄的圖檔

2. KOEI在2007年11月28以後, 也就是現在反而開始封日本國外信用卡---這個有圖檔即可

3. KOEI封了中港台的信用卡, 卻沒封歐美的信用卡的物證(若有這種情形)

當然, 除了信用卡以外, 封IP等也是, 若有具體的物證可以讓我在法庭提出, 請提供, 感謝!!

------------------------------------------------------------------

此外, 還有上E服的朋友, 希望能私下與我連絡一下, 感謝!

信用卡沒封, 可以照用
digiharuk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24-09, 07:54 AM   #861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引用:
作者: digiharuka 查看文章
信用卡沒封, 可以照用
digiharuka大是香港嗎?
信用卡照樣可用是指哪個遊戲?
(記得台灣朋友有確認大航海與三國志好像有封台灣與內地的信用卡)

無論如何, 有可能提供「信用卡可以照用」的物證嗎?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24-09, 01:44 PM   #862
digiharuka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Mar 2005
文章: 6,928
PSN  IDdigi_haruka
引用:
作者: yukinon 查看文章
digiharuka大是香港嗎?
信用卡照樣可用是指哪個遊戲?
(記得台灣朋友有確認大航海與三國志好像有封台灣與內地的信用卡)

無論如何, 有可能提供「信用卡可以照用」的物證嗎?

是加強了信用咭的驗證(要入驗證code), 現時只有VISA, mastercard, JCB和另一隻card, 其餘沒有驗證服務所以不能使用

至少我現在係E服

要物證不難, 自動落扎的mail已足夠
digiharuk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26-09, 11:42 PM   #863
Nelly
Ultimate Gamer
 
註冊日期: Oct 2008
文章: 4,970
引用:
作者: yukinon 查看文章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的第2次開庭, 於2009年2月23日, 在東京地方法院正式開庭. KOEI在這之前的2009年2月20日, 已經對原告委任律師事先提出要提出給法庭的答辯書. (答辯書請參考樓上的內容)

~開庭的具體狀況~

2月23日早上10時30分, 本會支援者委任律師一人, 以及光榮公司委任律師3人出席, 過程如下:

1. 被告日本光榮(コーエー, KOEI CO.,LTD. 東証1部9654)公司將上述2月20日提交的答辯書在法庭正式陳述(朗讀).

2. 法官對原告(我方)律師要求在下次出庭時, 以書面準備對此次被告的答辯的再反論. 以及詢問被告光榮委任律師, 第一次出庭時曾經確認的「技術上是否有可能改變名稱後恢復角色資料」. 被告光榮委任律師回覆:「本公司從不考慮將一旦刪除的角色給恢復, 因此對此次原告也決不做出特別的對應.」. 原告(我方)委任律師對此再次確認:「是貴公司技術上不可能達成, 還是貴公司不願意這麼做?」. 被告光榮委任律師回覆:「本身本公司沒有100%正確的backup的資料, 因此100%的恢復技術上不可能, 而且本公司無論在任何情況之下, 都堅決拒絕恢復該角色資料.」

3. 雙方與法官確認, 下次(第三次)開庭, 於2009年3月25日下午13時30分, 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14部召開.
我係路過的

見到呢句(紅字)都覺得闇榮太狗
Nelly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05-09, 03:21 AM   #864
BlueKaiser
Ju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Jan 2005
文章: 49
係咪依家除左日本之外其他地方都唔玩得?
BlueKaiser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08-09, 10:20 PM   #865
digiharuka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Mar 2005
文章: 6,928
PSN  IDdigi_haru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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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ueKaiser 查看文章
係咪依家除左日本之外其他地方都唔玩得?
不是, 其實和以前一樣......
digiharuk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3-09, 12:21 AM   #866
rabbits
Insane Gamer
 
註冊日期: Oct 2005
文章: 962
digi 重玩到無問題? @@~

最後都係玩返大航海 = =a

終於上返51戰


__________________
藏字 反白 是好習慣

此篇文章於 03-13-09 12:26 AM 被 rabbits 編輯。
rabbits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3-09, 01:24 AM   #867
digiharuka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Mar 2005
文章: 6,928
PSN  IDdigi_haruka
引用:
作者: rabbits 查看文章
digi 重玩到無問題? @@~

最後都係玩返大航海 = =a

終於上返51戰

無問題
幾個月了
digiharuk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3-09, 02:15 AM   #868
rabbits
Insane Gamer
 
註冊日期: Oct 2005
文章: 962
引用:
作者: digiharuka 查看文章
無問題
幾個月了
digi 咁好彩 XD 我地 E服個5號重係唔係到 xd


__________________
藏字 反白 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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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3-13-09, 11:19 AM   #869
Th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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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 咁好彩 XD 我地 E服個5號重係唔係到 xd
嘩, 死仔你仲未死ga?a

msn又唔開, 電話又無個,媾女媾到人影都無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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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になれ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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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3-13-09, 08:16 PM   #870
rab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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嘩, 死仔你仲未死ga?a

msn又唔開, 電話又無個,媾女媾到人影都無埋?
舊個msn 上唔到 = ="" 電話又壞埋一次過無灑所有野
最近係忙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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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3-21-09, 07:55 PM   #871
yuki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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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開庭我方的反論

[訴訟編號: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

<第三次開庭我方的反論>---共14頁份

第三次開庭預定於3月25日舉行, 之前的3月19日, 我方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光榮方面律師,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

---------------------------------------------------------------

[第一頁]--- 首先抗辯部分

由於1月首次開庭時, KOEI聲稱我方所提出的角色詳細資料是「捏造(因為電磁紀錄的資料會因時間變化而一直改變)」的, 因此我方沒有任何權力可向KOEI請求解決紛爭, 或者申請賠償.

對此, 我方抗辯, KOEI誤認我方的請求, 我方請求的是「確認該角色的使用權」, 而非「確認該角色的狀態」, 舉例而言, 我方請求「某房屋的使用權」時, 不能因為那棟房屋一開始是「兩層樓的房屋」, 但是「後來可能被改建成三層樓」, 就說我方沒有請求那棟房屋使用權的權力, 因此原告的主張是錯誤的.

此外, 因為KOEI聲稱本次事件角色的名稱違反KOEI的禁止事項而刪除, 因此若原告玩家今後再度創造類似的角色來進行遊戲時, 再度的被KOEI以同樣理由刪除的可能性極高, 因此本次訴訟必須要以「確認原告擁有本事件角色的使用權力」的方式, 才能徹底的解決問題.

[第二頁~第三頁]---原告請求的原因

KOEI以規約

① 15. 禁止事項的g的(g) 毀謗, 騷擾, 猥褻等等, 讓其他玩家會感到不愉快, 或者有可能會讓其他玩家感到不愉快的內容的公開, 提供, 送信等行為

② 9.依照本公司的判斷可以刪除任何電磁紀錄,

(2) 本公司在以下的情況之下, 可以將客戶上傳的情報, 無論何時何地, 依照本公司獨自的判斷, 並且不需要經過事前的通知, 就可以刪除任何有關的電磁紀錄資料.

(b) 本公司認定該客戶上傳的情報會帶來本公司, 或者其他的客戶任何的不利益, 或者困擾的情況下

為本次刪除本件角色的理由. 因此, 我方此次對此檢討我方此次角色名稱之「Gestapo」到底有沒有違反以上的規約內容.

首先, 對於上列禁止事項的拘束力, KOEI第二次開庭時宣稱:

依照日本「電子商取引及び情報財取引等に関する準則(=關於電子商交易以及情報材交易等的準則」)」(以下簡稱「準則」)Ⅰ-1-2的規定, 在網路網頁簽訂契約時的利用規約, 必須要「在網頁上明確的標示」, 並且以執行交易的前提之下按下同意按鈕, 方為有效, 而若有以上前提之網路契約, 則可認定為典型的「有拘束力」的規約(契約). 而本規約正依照這個政令規定制定且執行, 因此擁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而原告既然已經按下同意的按鈕, 就表示原告已經表明了同意所有相關規約的內容的拘束, 因此, 本規約的所有條文, 都包含在本契約之內, 是原告與KOEI都應該遵守的, 因此本禁止事項具有拘束力.

但是, 我方認為, 該準則Ⅰ-1-2的規定之中的1. 的部分中, 有明確規定, 「為了要達成『在網頁上有明確標示的利用規約』這個基準, 當利用規約是長文的情況之下, 必須要將系統設定為要讀完之後(將右邊的scroll給拉下來之後)才能夠按下『同意』按鈕」.

但是, 很明顯的, KOEI的規約並沒有做到這一點, 因此, KOEI根本沒有資格使用準則」)Ⅰ-1-2的規定, 因此KOEI的主張是錯誤的.

[第三頁~第四頁]---本禁止條款違反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部分

本禁止條款中, 「由本公司認定時」「本公司有權判定」等等, 均為KOEI可以以單方面的判斷與裁量來做出對玩家的任何處分.

此外, KOEI不但不理會原告再三的詢問, 還回覆「本公司不回答怎麼樣的角色名稱是違反規約的」(甲七物證)「本公司沒有向你說明為何刪除你的角色的理由的必要」(甲九物證---存證信函)等, KOEI完全的是依照他們自己的規約的文面來單方面的執行規約.

這樣的文面, 依照我國「銀行交易約定書(銀行取引約定書)」第5條(甲10物證), 以及契約內容文字有依法限定的「(人壽等)保險約款」第10條(甲11物證)中所規定之「解約」與「喪失權力」的情況中, 都必須要有客觀的, 合理的理由才可以執行, 但是與這個比較, KOEI的規約則是「只要本公司認定即可」, 這明顯的是單方面的限制消費者的權益. 況且, 保險約款本身, 不只個人與保險公司簽約, 也有(立場比個人高的)公司與公司簽約的情況, 但是KOEI的本規約則是只存在個人與KOEI的簽約, 因此應該要比保險約款的情況下更加強保護消費者才是.

再者, 「帶給本公司或者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其他玩家可能會感到不愉快的」這樣的規定非常的不明確且曖昧, 而對於這樣不明確且曖昧的規定的判定方法, 卻由營運公司單方面的判斷而執行, 是非常明顯的與違反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的典型例子:「本公司可以任意單方面解約」的規定相同的.

因此, 本禁止條款, 是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十條的無效條款.

此外, 除了本禁止條款之外, 上述的「既長文且不需要拉下Scroll即可按同意的規約」中, 還有多數類似本禁止條款的「曖昧且不明確」的規定條文, 這點非常明顯的違反了消費者契約法第三條之「業者有義務對於契約條款內容, 必須要明確且用白話的方式讓消費者容易的能夠理解......」的部分.

如此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立法主旨, 以及民法第一條第2項之誠信原則的規約內容, 應該要否定其效力. (此外, 請參照準則1-2 2.(2)③之「長文難解的網頁利用規約的有效性」部分)

[第四頁~第五頁]---原告的表明同意的行動, 有「錯誤的認識, 不正確的理解(=同意規約不等於同意營運公司可以為所欲為)」

KOEI主張, 依照大審願大正四年(1916年)12月24日判決, 民錄21輯2182頁的判例, 以及依照最高法院昭和60年(1985年)7月16日判決 金融法務事情1103號47頁的判例, 原告在同意本規約時, 在本規約為一種「約款」的情況之下, 無論原告是否知道, 正確的理解規約內容, 原告同意整個本規約的內容是不可懷疑的, 且不存在任何的錯誤的認識, 或者不正確的理解. (即使不知法也算犯法)

但是, 本規約是單方面的營運公司可以制定, 且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其內容之合理性, 這與在一定要經過我國政府相關機構所認定的保險約款(保險業法第4條第2項第3號, 以及第123條第1項等), 以及全國信用金庫協會於平成12年(2000年)制定的「信用金庫交易約定書(信用金庫取引約定書)」等, 必須經過政府, 或者業界團體所認定的契約書有很大的不同. 實際上, 與保險約款差異很大的是, 本規約的絕大部分內容, 都是單方面的「KOEI不需要負責」的條款內容, 讓人不得不懷疑其合理性. 再來, 依照準則的Ⅰ-1-2 2.(2)②的規定, 目前網路上的交易是嶄新的交易方法, 目前並沒有「要依照利用規約來進行交易」的「商務慣習」的存在. 因此, 本規約不能夠與其他早已有法令規定, 或者商務慣習的規約, 契約相提並論.

此外, 原告此次表明同意的行動, 在對於「帶給本公司或者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其他玩家可能會感到不愉快的」等等部分, 同意了規約不等於同意營運公司可以對於這樣的判定行為也為所欲為, 因此若KOEI此規約主張的是「KOEI可以為所欲為」, 則原告的認識是錯誤的, 因此本條款是無效的條款.

[第五頁~第六頁]----本刪除事項的違法性

首先, KOEI主張, 關於「Gestapo」的名詞會帶給他人聯想到「納粹德國」「屠殺猶太人」「大屠殺」等不愉快的影響.

但是, 原告玩家完全沒有這樣的意圖, 原告取這樣的名稱只是純粹的喜歡這個名稱的發音, 既沒有反民主主義的思想, 更從未在遊戲中有進行過任何的有關於納粹德國, 或者屠殺猶太人等的言動. 此外, 本遊戲的設定可以在遊戲內進行所謂的「PK行為(海盜行為)」來攻擊其他的玩家, 奪取其他玩家的道具虛寶, 但是, 原告玩家從未進行過這樣的類似「屠殺(其他玩家)」的行為.

根本的, 日本國憲法第19條保證的「良心的自由」中, 即使有反民主主義的思想也是受到憲法保證的, 這點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8條的「當行使言論自由時, 以這個自由來攻擊民主政治的基本秩序時, 這個言論自由就喪失了」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 即使在德國有被禁止的部分納粹相關用語, 在我國也沒有任何一個被禁止.

實際上, 在日本國內, 有多數的販賣有關納粹德國軍服, goods的商店(甲12物證)存在, 這些在德國都是被禁止的, 但是在我國卻可以公然的進行. 因此可證明我國國民對納粹德國的表現是完全沒有反感的.

況且, 即使在法律上(德國刑法第130條第3項等)有規定禁止宣傳納粹主義, 禁止發行納粹相關出版物, 禁止使用部分納粹相關用語的德國, 這「禁止用語」中, 「Gestapo」並沒有包含在內. 此外, 與德國相同, 有Gayssot法存在的法國中, 卻有名叫「Gestapo 666」的音樂團體活動, 且他們的作品在德國也可以買到(甲14,15物證)

如此, 「Gestapo」這個名詞不但沒有在日本被禁止, 連對納粹關聯用語非常敏感的德國, 法國等歐洲國家都可以使用的情況下, 加上我國國民對納粹德國的相關標示並沒有反感的情況之下, 使用「Gestapo」此詞, 不存在任何「給他人帶來不愉快」的事實.

[第六頁~第八頁]

KOEI主張, 本次刪除的角色, 在遊戲中可以被不特定多數的人所看到, 別的玩家沒有辦法選擇不看到這個可能會令人厭惡的名稱. 而其他玩家也是付費遊玩本遊戲, 擁有與原告相同的權力, 應該讓其可以享受好的遊戲環境, 因此若同意讓原告使用相關名稱, 則會帶給其他玩家不利益.

但是, 實際上不會有KOEI主張的這樣的情況出現.

首先, 本遊戲可以設定隱私, 黑名單或者不要看的發言(甲16物證), 若選擇了隱私狀態, 黑名單, 則不會再看到該角色的發言. (因此, 即使真的有人不喜歡看到這樣的名字, 只要設定隱私, 或者加入黑名單即可).

此外, 角色頭上的名稱雖然不會消失, 但是, 這個角色的名稱的出現, 對其他的玩家來說是一瞬間的事情, 且人一多, 角色名稱會重複起來, 很難判定誰是誰. (因此, 若真有討厭的名稱的玩家, 不要接近就可以解決).

再者, 本遊戲的目的多半在於解任務與和自己的朋友合作等, 對於其他無關的角色, 幾乎是沒有興趣一個一個去確認其詳細的.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即使一瞬間的有可能會聯想到納粹德國秘密警察的文字的角色出現, 絕大多數的玩家要不就是根本沒注意, 要不就是根本不會有反感.

實際上, 原告創造此角色的2006年9月10日到被刪除的2008年7月30日的近兩年的期間, 不但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或者被抱怨, 也沒有發生過任何衝突或者問題, 這也證明了其他的玩家根本沒有對「Gestapo」這個角色有感到不愉快的情況.

再來, KOEI本身至今依舊販賣的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的遊戲中, 首先歐洲戰線中有希特勒要求玩家「侵略法國!!」的畫面(甲17證物), 納粹德國黨衛軍SS等等納粹德國相關用語的出現, 此外, 遊戲本身就是要以納粹德國去征服歐洲(甲17證物).

此外, 提督的決斷4裡面, 不但有德意志第三帝國的名稱出現, 且有類似卐等納粹德國的標誌, 以及在歐洲被禁止的納粹德國的軍服的圖樣出現, 遊戲本身更是可以選擇納粹德國來征服世界(甲18證物). 而提督的決斷1,2,3中, 也都有納粹德國相關用語的出現.

若依照KOEI上次所主張的, 「若有玩家在遊戲裡面不小心看到有別的玩家取名叫Gestapo這樣聯想納粹德國秘密警察的角色, 會感到非常的不愉快」是正確的話, 那KOEI所開發, 販賣的上述這些遊戲, 不但玩遊戲時所有玩家都會看到這些會讓人不愉快的納粹相關的標示, 這個情況要比玩大航海時代的其中一個伺服器的玩家數量要多的多, 影響也會更大. 那麼, 在我國根本不可能有人會購買這樣的遊戲. 但是, 不但我國有非常多的玩家購買KOEI這樣的遊戲, 提督的決斷還不只一代, 總共做了4代的遊戲, 可見銷路之好. 由此可見, 玩過KOEI所開發的遊戲的玩家, 絕對不會對KOEI所開發的其他遊戲當中, 有出現相關納粹德國的標示名詞, 而感到反感的可能性.

此外, KOEI至今開發的遊戲當中, 很多都是有關戰爭的遊戲, 其中有很多都有可能讓人聯想納粹德國的文字, 圖樣等出現. 因此, 玩家期待在KOEI的遊戲裡面可以使用相同的納粹德國的文字, 圖樣來進行遊戲是很自然且合理的, 最少, 玩家不可能會認為在KOEI的遊戲裡面, 有關納粹德國的任何圖樣, 文字都會被完全禁止. 因此, KOEI在本遊戲內完全禁止玩家使用有可能聯想納粹德國的文字用詞的行為, 是明顯的違反期待KOEI的遊戲的一般玩家的意識的.

[第八頁~第九頁]---關於被告KOEI的空間管理權

KOEI主張, 為了維持遊戲秩序時的規約, 是不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的, 而這次的規約正是要賦予KOEI維持遊戲的秩序與正義, Gestapo的名稱很明顯的有可能帶給他人不愉快, 因此KOEI為了保護其他玩家遊玩遊戲的愉快空間, 因此擁有遊戲空間的管理權.

但是, 遊戲本身屬於一種軟體, 若營運公司要在遊戲中禁止某些事項或者行為時, 只需要將軟體內容設定為不能執行該禁止事項或者行為即可, 不需要為了「所謂的維持遊戲內秩序與其他玩家的使用愉快空間的權力」這種曖昧的理由, 而賦予自己所謂的空間管理權.

在本事件的情況下, 若KOEI想要禁止某些「KOEI認為會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名稱」時, 只需要將軟體內容設定為不能取名該名稱即可, 根本不需要所謂的空間管理權.

而實際上, KOEI的確對一部分KOEI認為「有可能帶給其他玩家不利益, 不愉快」的名稱, 以「禁止用語」的方式, 在系統上直接設定為不能取該名稱(甲19物證). 而這次的「Gestapo」則是可以在有這樣限制的系統下, 卻可以取名的名稱, 若KOEI是真心的想禁止Gestapo這個名稱, 只需要把這個名稱用同樣的方式讓其根本不能取即可. 這樣的系統設計, 被告KOEI實際上已經有實現, 證明了KOEI的確有這樣的系統開發技術能力與知識可以做的到.

因此, KOEI所主張的遊戲內空間管理權, 在對於遊戲角色的情況之下, 因為KOEI只需要在系統上設定KOEI想禁止的名稱不被玩家取名即可, 因此, 在KOEI一旦承認玩家取了Gestapo的名稱之後, KOEI主張的空間管理權就不能適用到玩家名稱身上.

再者, KOEI本次刪除本角色是在角色創造之後近兩年以後, 以KOEI的技術能力, KOEI可以輕易的在本角色尚未成熟, 等級尚未上升的很早的階段, 就發現這樣的角色名稱, 且加以處理. 但是, KOEI不但在系統上根本沒有禁止Gestapo的名稱, 且承認這樣的名稱之後, 近兩年的期間不但不刪除或者處理, 而不斷的向玩家收費, 卻等玩家的角色的等級與狀態成長之後, 卻突然的以「Gestapo的名稱違反規約」而刪除該角色, 這完全是牴觸民法第一條第3項之空間管理權的濫用, 是不可原諒的行為.

不只如此, 最少在2009年2月20日的時候, 本遊戲之內, Boreas伺服器與Euros伺服器內有名叫「SS」的角色, Notos, Zephyros伺服器內有創立納粹德國秘密警察Gestapo的「戈林(Hermann Göring)」的角色存在, 而Notos伺服器內, 還有屠殺猶太人的奧斯威辛集中營的所長, 且擔任納粹德國帝國副元首的「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的名稱的角色存在. 而這些角色卻沒有任何一個有接受同樣的刪除處分.

一方面主張Gestapo的名稱違反規約而刪除, 而另一方面又放任不管「SS」等更讓人聯想納粹德國的角色名稱, 因此可以斷定KOEI是沒有任何的正當理由, 且蓄意的刪除本角色, 更可以稱這樣的行為為濫用遊戲內空間管理權.

[第九頁~第十二頁]---KOEI刪除角色的手續面上的問題

KOEI主張, KOEI警告了原告玩家違反規約的事件, 但是原告一意孤行不聽警告, 不斷的進行遊戲, 因此才不得不在7月30日代理刪除, 因此, 本刪除行為是合理且合法的.

但是, 首先原告玩家根本沒有看到KOEI所謂的「警告」的記憶.

本遊戲在登入的時候, 會顯示「聯絡事項」的項目, 每每會有好幾頁, 多的時候甚至有十頁的各種聯絡事項, 而玩家為了要進入打帳號密碼的登入畫面, 必須要在這些注意畫面的地方, 連按多次的OK, 或者滑鼠右鍵, 才能夠進入輸入帳密的畫面(甲23物證). 而這些聯絡事項多半是每次都會出現, 且內容大同小異, 因此, 絕大多數的玩家都常態的不仔細的觀看聯絡事項內容而連打OK或者滑鼠右鍵來進入輸入帳密的畫面. 而KOEI所主張的所謂的「警告畫面」也是在這個一連串的連打OK的慣例作業當中, 一瞬間表示出來的一部分, 而不是採用例如書面, 或者電子郵件等事後原告等玩家可以再度詳細確認內容的方法, 因此, 這樣的性質的警告方式, 在「警告」的意義上, 不得不說非常的不足夠.

此外, KOEI所主張的警告的內容, 依照法律上的手續, 是非常不足以讓使用者可以理解自己的違規行為, 且給予自行刪除的機會. 關於這點, 「特定電気通信役務提供者の損害賠償責任の制限及び発信者情報の開示に関する法律(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三條第2項中, 有明確規定, 當網路商要將該網路商管理之BBS, 論壇等公眾場合中的「毀損他人名譽等等」的發言給刪除的時候, 網路商可以不付責任的情況為:

1. 必須特定哪些發言為毀損他人名譽或者有刪除的必要
2. 必須要特定這些發言是侵犯了他人的哪些權力, 以及其根據
3. 必須要對該發言的作者提出上述1,2的通知
4. 並且給予發言的作者7天的自行刪除的緩衝時間, 除非超過7天不被理會, 不得刪除

而依照「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名誉毀損・プライバシー関係ガイドライン(網路商責任限制法與毀損名譽, 侵犯他人隱私之Guideline)」的(ⅲ)的部分有將以上1-4的手續, 要求以寄送掛號信等書面的手段來進行, 並且要清楚的將理由對原作者加以說明. 並且還要求網路商必須要用書面再回答原作者所提出的質詢意見.

但是, 這次被告KOEI所聲稱的「警告」, 不但是單方面的宣稱自己的權力受到侵犯, 更只寫了「你的角色違反了下列規約」的一行字而已, 完全沒有仔細解釋說明為何違反規約內容, 即使玩家看到了這樣的警告文, 也不可能理解與判斷這個警告到底是具體的指控自己的哪些行為違反規約, 關於這點, 這個「警告」是完全不足夠的.

此外, KOEI所謂的「警告」本身, 斷定了如果玩家不自行刪除角色, KOEI就會強制刪除, 並沒有提供刪除以外的選擇, 而且該警告畫面, 也只有OK可選, 玩家沒有任何其他的選擇, 因此, 這個「警告」, 根本不具備任何的意義存在.

再者, KOEI第二次開庭時聲稱, 雖然本次被刪除的角色一定要被刪除, 但是, 各種道具金錢可以事先移給原告玩家其他的角色保管, 這樣就不會被刪除.

但是, 角色本身的名稱, 爵位, 等級, 技能, 言語, 私人農場等等該角色特定的部分, 是不能移轉的. 且本遊戲有同一帳號內的兩個角色不能同時登入的設定, 因此KOEI所聲稱之「可以將金錢道具等移轉給原告的其他角色」的主張, 是完全錯誤的.

此外, KOEI主張從2008年6月21日~2008年7月30日給了原告玩家1個月以上的準備期間, 但是原告卻一意孤行不聽警告, 不斷的進行遊戲.

但是, 本事件的帳號於2008年7月19日0時就已經到期, 原告並沒有立刻付費繼續遊戲, 而角色被刪除的2008年7月30日根本就不在遊戲付費期間內, 因此KOEI所主張的「原告卻一意孤行不聽警告, 不斷的進行遊戲」是錯誤的主張.

再來, KOEI主張刪除本事件角色是在定期的維修時所刪除. 但是, 很明顯的, KOEI是剛剛好要做維修, 所以就順便刪了該角色, 而不是事先就預定要給原告玩家1個月的準備期間. 也就是說, KOEI剛好在2008年6月20號, 突發奇想的發了個警告, 事後又忘記了, 然後剛好7月30日時又想起這事, 所以就順便把角色給刪了.

最後, 被告KOEI沒有將正式刪除角色的行為, 立刻通知給原告玩家, 在手續上有重大的問題.

也就是說, 本次的刪除行為, 是在原告沒有付費的非契約期間中的2008年7月19-8月21日所進行. 原告玩家為了要繼續使用本次被刪除的角色, 而在2008年8月21日再度付費想進行遊戲, 這時發現到角色不見, 向KOEI詢問之後, 才知道是被刪除(甲25物證). 原告玩家是為了要玩本次被刪除的角色而付費, 若事前就知道角色已經被刪除, 就不可能再度付費想要使用, 由此可見, 被告KOEI對原告玩家有當刪除原告的角色時, 有立刻通知原告玩家的義務存在, 並且, 有防止玩家為了要繼續使用已經被刪除的角色而付費的義務存在. 但是, KOEI不但沒有盡到這樣的義務, 連原告玩家再度付費之後, 也沒有給予通知, 一直到原告玩家親自來詢問為止, 因此這樣的應對, 證明了KOEI的刪除角色行為沒有經過任何的合理的程序與手續.

[第十三頁]---結論

KOEI主張, 即使刪除了Gestapo這個角色, 原告玩家依舊可以用其他角色來進行遊戲, 也可以再創角色進行遊戲.

但是, 本遊戲的主旨在於玩家不需要一口氣「破關」, 而是可以每天玩一點點, 而將自己玩的成果紀錄在伺服器內, 「每次登入時都可以繼續的使用同一角色的資料, 且不斷的讓自己的角色成長」, 在這樣的情況下, 如果玩家無法使用自己之前花了心血練的角色, 即使「能玩其他的角色」或者「能夠重新創造角色遊玩」, 在本遊戲內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因此, 「原告玩家依舊可以用其他角色來進行遊戲, 也可以再創角色進行遊戲.」的主張, 並不能讓KOEI這次的刪除行為給合法化.

因此, 本次被告KOEI所進行的刪除行為, 以及與這刪除行為相關的所有行為與應對, 都是屬於債務不履行(違反交易)與不法行為(侵權行為).

特別是, 被告KOEI不將本次刪除行為立刻通知給原告玩家, 造成不知情的原告玩家事後再度的付費, KOEI不但收錢且放置不管, 這種行為是非常的不適當的行為, 被告KOEI的如此的不適當的行為與其刪除角色的行為, 無論其理由, 其手續上, 都有非常嚴重的違法性質存在, 不但構成債務不履行(違反交易)行為, 更明顯的是構成不法行為(侵權行為).

以上

[第十三頁~第十四頁] 各項證據資料的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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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前希望各位幫忙的物證部分(詳細不方便寫這), 將會在我方下次答辯之第五次開庭之後使用, 希望各位能夠繼續幫忙搜集物證, 以及


1. 判定玩家擁有虛寶, 網路遊戲帳號, 角色的財產權, 使用權之各國判例
2. 判定虛寶, 網路遊戲帳號, 角色等實質上有市場價值(或者即使沒有市場價值, 若營運公司不法刪除, 也需要賠償, 而不是叫玩家自認倒楣)的各國判例

謝謝各位!!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27-09, 02:35 PM   #872
yuki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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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9
東京地方法院第三次開庭狀況

本會支援者官司(「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的第3次開庭(原告第2次辯論), 於2009年3月25日, 在東京地方法院正式開庭. 我方在這之前的2009年3月19日, 已經對被告(=光榮公司)律師與法院提出當天要使用的答辯書(此為日本訴訟之慣例).

~開庭當天的具體狀況~

2009年3月25日下午1時30分, 本會支援者委任律師一人, 以及光榮公司委任律師3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出席, 過程如下:

1. 原告我方委任律師, 將下述3月19日提交的答辯書在法庭正式陳述.

2. 原告我方委任律師將我方3月19日呈遞法院的物證中, 物證相關時間有錯誤的甲23物證的蒐證時間給訂正為正確時間.

3. 日本光榮(光荣, コーエー, KOEI CO.,LTD. 東証1部9654, <9654.T>)公司方面委任律師向我方律師詢問, 原告第一次準備書面(即上述之我方答辯書)中, 第3頁第8行之《我方認為, 該準則Ⅰ-1-2的規定之中的1. 的部分中, 有相關的明確基準, 「為了要達成『在網頁上有明確標示的利用規約』這個基準, 當利用規約是長文的情況之下, 必須要將系統設定為要讀完之後(將右邊的scroll給拉下來之後)才能夠按下『同意』按鈕」》部分, 是否在準則中有明確規定?

4. 而我方委任律師回覆被告律師上述3.的詢問: 準則本身並無明確記載, 但是有複數的相關文獻有這樣的明文記載存在, 因此「有相關的明確基準」.

5. 法官要求被告KOEI委任律師在下次開庭之4月23日之前準備好對這次原告之第一次準備書面的再反論答辯書(=被告第二次準備書面)

6. 雙方與法官確認, 下次(第四次)開庭, 於2009年4月23日下午1時30分, 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14部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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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4-24-09, 09:46 AM   #873
yuki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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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第四次開庭狀況>

<第四次開庭狀況>
本會支援者官司(「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第四次開庭(被告第二次準備), 於2009年4月23日下午1時30分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8部召開.

出席者我方有我方委任律師, 我方原告本人, 被告委任律師三人, 以及被告光榮公司代表2人(1男1女, 看起來都是30歲後半~40歲前半).

開庭的經過如下:

1. 首先法官要求被告光榮提出準備書面與相關證據, 正式提交給法官與原告.

2. 法官詢問原告是否要再反論. 原告委任律師回覆, 原告要再反論, 請再給原告反論的機會. 而法官, 原告被告雙方律師在場都認為, 雙方對於事實的主張並沒有太大的爭議點, 而是爭議法源解釋而已.

3. 法官表明, 經過雙方各兩次的主張之後, 雙方的主張已經差不多告一段落(即暗示即將結審), 除非還有更新一部的證據或者新的主張出現,(不然差不多要結審了).→此跡象顯示, 本次訴訟程序除非有重大證據上的變化, 不然大約會只剩下1-3次的法庭即會結審, 最快6月4日我方反論後就結審的可能性也有.

4. 法官另外對原告本人要求, 提出對法院的陳情書(即與法律本身無關的原告本人對於此次訴訟的意見書).

5. 原告本人詢問法官, 所謂「陳情書」為何? 法官回覆, 即原告本人對於法院想要主張些怎樣的事件經過, 怎樣受到傷害, 受到了怎樣具體的損害, 以及自己認為此次事件是怎樣的情況, 有什麼意見等等的私見, 且與正式法庭反論書不同, 只需要寫原告本身的意見(心情感想), 不需要有任何法律相關的問題.

6. 原告同意提出陳情書.

7. 法官, 雙方協議, 下次法庭於6月4日召開.

8. 被告委任律師要求, 下次法庭時是否可以在法庭實演遊玩本遊戲, 法官認為現階段沒有這個必要, 且法院沒有相關設備, 因此拒絕.

9. 法官表明, (因此次案件光單一法官可能難以判斷, 因此)可能檢討採取合議法庭(三個法官同審)的方法, 但是尚未確定.

以上.

關於被告KOEI第二次準備書面(反論書)的具體內容, 將儘快翻譯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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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4-24-09, 12:58 PM   #874
yuki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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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訴訟編號: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

<第四次開庭被告KOEI方面的反論>---共21頁份

第四次開庭於4月23日舉行, 之前的4月21日, 對方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我方面律師,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

---------------------------------------------------------------

[第一頁~第二頁]---本規約不違反「關於電子商交易以及情報材交易等的準則」

本書面是對原告3/25的準備書面之反論. 本次的準備書面中沒有記載到的原告主張部分, KOEI方面也全數否認與堅決力爭.

首先, 對於KOEI的禁止事項的拘束力, KOEI第二次開庭時已經主張:

依照日本「電子商取引及び情報財取引等に関する準則(=關於電子商交易以及情報材交易等的準則」)」(以下簡稱「準則」)Ⅰ-1-2的規定, 在網路網頁簽訂契約時的利用規約, 必須要「在網頁上明確的標示」, 並且以執行交易的前提之下按下同意按鈕, 方為有效, 而若有以上前提之網路契約, 則可認定為典型的「有拘束力」的規約(契約). 而本規約正依照這個政令規定制定且執行, 因此擁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而原告既然已經按下同意的按鈕, 就表示原告已經表明了同意所有相關規約的內容的拘束, 因此, 本規約的所有條文, 都包含在本契約之內, 是原告與KOEI都應該遵守的, 因此本禁止事項具有拘束力.

但是, 原告卻認為: 「該準則Ⅰ-1-2的規定之中的1. 的部分中, 有明確規定, 「為了要達成『在網頁上有明確標示的利用規約』這個基準, 當利用規約是長文的情況之下, 必須要將系統設定為要讀完之後(將右邊的scroll給拉下來之後)才能夠按下『同意』按鈕」. 但是, 很明顯的, KOEI的規約並沒有做到這一點, 因此, KOEI根本沒有資格使用準則」)Ⅰ-1-2的規定, 因此KOEI的主張是錯誤的. 」

而KOEI再度反論, 準則上並沒有要求必須要將右邊的scroll給拉下來之後才同意, 而原告的主張只是某些偏頗的法律論文的私見, 沒有任何參考價值.

此外, 各方面對於準則的議論中, 即使有「網路契約可否不寫全文, 而直接貼契約內容的Link」的議論, 也不存在「應該要設定必須要將右邊的scroll給拉下來之後才能同意」的議論. 而只要規約下有「同意按鈕」, 同意按鈕本身與規約同在, 就是要求對方要先讀完規約才按同意, 而若對方沒有要將右邊的scroll給拉下來, 仔細閱讀後就同意, 則是對方不對.

再來, 目前現存的各種網路契約當中, 有設定「必須要將右邊的scroll給拉下來之後才能同意」的契約, 是屬於極少數, 且「根本不需要scroll就可以在螢幕上顯示全文的(少字數的)規約」根本不大可能存在. 多數規約契約都是與KOEI相同的方式, 因此, 不但準則根本沒這麼要求, 社會上一般常識上看來, 原告的要求都是非常不合理的.

[第三頁~第四頁]---本規約不違反消費者契約法

原告上次主張, KOEI以規約

① 15. 禁止事項的g的(g) 毀謗, 騷擾, 猥褻等等, 讓其他玩家會感到不愉快, 或者有可能會讓其他玩家感到不愉快的內容的公開, 提供, 送信等行為

② 9.依照本公司的判斷可以刪除任何電磁紀錄,

(2) 本公司在以下的情況之下, 可以將客戶上傳的情報, 無論何時何地, 依照本公司獨自的判斷, 並且不需要經過事前的通知, 就可以刪除任何有關的電磁紀錄資料.

(b) 本公司認定該客戶上傳的情報會帶來本公司, 或者其他的客戶任何的不利益, 或者困擾的情況下

為本次刪除本件角色的理由. 「帶給本公司或者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其他玩家可能會感到不愉快的」這樣的規定非常的不明確且曖昧, 而對於這樣不明確且曖昧的規定的判定方法, 卻由營運公司單方面的判斷而執行, 是非常明顯的與違反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的典型例子:「本公司可以任意單方面解約」的規定相同的.

但是, KOEI第一次準備書面第七頁即有寫到, 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只限定在「當民法, 商法, 其他相關法令中, 與公共秩序無關的規定部分相比, 明顯的加重消費者的義務, 以及限制消費者的權力的項目無效」. 而KOEI的本規約, 根本沒有違反任何的民法, 商法, 或者其他相關法令, 或者任何的判例. 而原告也根本無法舉出任何的法源依據證明KOEI本規約有違法任何法令, 判例的規定, 因此KOEI的本規約根本不適用於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

※ 也就是說, KOEI方面律師, 在法庭上公然主張, 「光榮擺明了要鑽法律漏洞」, 因為現階段日本國內沒有任何法令規定, 更不存在任何相關判例(因為本案是第一宗訴訟), 因此無法可管光榮怎寫規約, 依照習慣<規章<條例<判例<法律(=最高法院判例)<憲法的基礎下, 因為他們訂的規章沒有違反任何的條例, 法律, 判例, 憲法, 因此, 在此時是『最有效的依據---最有法源依據的東西』.

此外, 對於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規定中的所謂「本公司可以任意單方面解約」部分, 是比照民法541條的規定(←即有法源根據), 業者可以單方面的以無警告的方式就單方面解約這點, 單方面的對消費者不利, 因此無效, 而根本沒有論及「契約本身是否寫的簡單可懂明瞭」.

再次強調, 本規約15(g), 9(2)(b), 並非規定業者可以單方面的解約的規定, 且原告沒有任何的法源依據說明KOEI違法, 因此, KOEI本規約不但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不適用, 更沒有違反.

此外, 依照同樣的理論, 本規約也沒有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三條的規定.

[第四頁~第五頁]---原告的表明同意的行動, 沒有「錯誤的認識, 不正確的理解(=同意規約不等於同意營運公司可以為所欲為)」

原告主張, 原告此次表明同意的行動, 在對於「帶給本公司或者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其他玩家可能會感到不愉快的」等等部分, 同意了規約不等於同意營運公司可以對於這樣的判定行為也為所欲為, 因此若KOEI此規約主張的是「KOEI可以為所欲為」, 則原告的認識是錯誤的, 因此本條款是無效的條款.

但是, 原告所按的同意按鈕, 是「同意整個規約」的按鈕, 並非哪些部分同意, 哪些部分搞不清楚, 哪些部分不同意, 因此, 原告對於規約中某些部分有「錯誤認識」的主張, 是不恰當的.

此外, KOEI主張的, 「依照大審願大正四年(1916年)12月24日判決, 民錄21輯2182頁的判例, 以及依照最高法院昭和60年(1985年)7月16日判決 金融法務事情1103號47頁的判例, 原告在同意本規約時, 在本規約為一種「約款」的情況之下, 無論原告是否知道, 正確的理解規約內容, 原告同意整個本規約的內容是不可懷疑的, 且不存在任何的錯誤的認識, 或者不正確的理解. (即使不知法也算犯法) 」部分, 是將一般常識中的判例, 引用於本案而已, 因此, 被告主張之與本案無關的主張, 是不恰當的.

而原告還主張:

「這樣的文面, 依照我國「銀行交易約定書(銀行取引約定書)」第5條(甲10物證), 以及契約內容文字有依法限定的「(人壽等)保險約款」第10條(甲11物證)中所規定之「解約」與「喪失權力」的情況中, 都必須要有客觀的, 合理的理由才可以執行, 但是與這個比較, KOEI的規約則是「只要本公司認定即可」, 這明顯的是單方面的限制消費者的權益. 況且, 保險約款本身, 不只個人與保險公司簽約, 也有(立場比個人高的)公司與公司簽約的情況, 但是KOEI的本規約則是只存在個人與KOEI的簽約, 因此應該要比保險約款的情況下更加強保護消費者才是. 」

「本規約是單方面的營運公司可以制定, 且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其內容之合理性, 這與在一定要經過我國政府相關機構所認定的保險約款(保險業法第4條第2項第3號, 以及第123條第1項等), 以及全國信用金庫協會於平成12年(2000年)制定的「信用金庫交易約定書(信用金庫取引約定書)」等, 必須經過政府, 或者業界團體所認定的契約書有很大的不同. 實際上, 與保險約款差異很大的是, 本規約的絕大部分內容, 都是單方面的「KOEI不需要負責」的條款內容, 讓人不得不懷疑其合理性. 再來, 依照準則的Ⅰ-1-2 2.(2)②的規定, 目前網路上的交易是嶄新的交易方法, 目前並沒有「要依照利用規約來進行交易」的「商務慣習」的存在. 因此, 本規約不能夠與其他早已有法令規定, 或者商務慣習的規約, 契約相提並論. 」

但是, 原告的以上這樣的主張, 首先保險約款, 信用金庫交易約定書等, 是與人民, 金融機關的生活上息息相關且不可缺的重要要件, 這不能與單一企業所營運之線上遊戲相提並論. 而與KOEI類似的情況下, 不如說應該與保險約款或者信用金庫等有不同的規範, 才是合理的(※但是, 這種規範現階段根本不存在).

而原告還說: 「本規約的絕大部分內容, 都是單方面的「KOEI不需要負責」的條款內容, 讓人不得不懷疑其合理性.」.

但是, 這樣的主張完全錯誤, KOEI的規約的所有內容, 都是合情合理且合法. 況且, 遊戲契約(=付錢)本身的內容, 與遊戲規約(=遊戲規則)的內容的合理性, 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 原告根本將兩者混為一談, 這點原告也是完全錯誤.

再者, 原告還主張:「目前網路上的交易是嶄新的交易方法, 目前並沒有「要依照利用規約來進行交易」的「商務慣習」的存在. 因此, 本規約不能夠與其他早已有法令規定, 或者商務慣習的規約, 契約相提並論」

但是, 即使尚未有「商務習慣」的存在, 依照準則的規定, 只要按下同意按鈕, 就算同意, 因此原告這樣的主張, 與本案是完全無關的問題.

[第五頁~第六頁]---本刪除事項沒有任何的違法性

原告主張, 「Gestapo」一辭, 根本連德國等國都沒有禁止. 但是, 光這點就令人懷疑. 此外, 原告還主張, 依照納粹德國的軍服等商品有在日本販賣的情況看來, 在日本使用「Gestapo」一辭不會帶給他人不愉快的感覺.

但是, 首先, KOEI這次視為問題的部分不是「原告是否在現實世界中使用『Gestapo』的名稱」, 而是「在KOEI管理的線上遊戲中使用這樣的名稱」. 因此, 原告主張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此外, 原告主張日本國民幾乎沒有對納粹德國有反感的部分這點, 我國國民很多都有對納粹德國有反感, 是公認的事實.

而原告上次提出的證據當中, 有關販賣納粹德國相關商品的網頁上, 其實根本就有「納粹或者軍事, 空氣槍等等請千萬不要在日本國外使用, 有可能造成重大的誤解」「即使在日本國內, 也請先仔細考慮周圍狀況, 並且依照自我責任的原則使用」這樣的記載. 也就是說, 販賣者本人, 根本就認為不但日本國外的人對納粹德國有反感, 連日本國內的人也有多數對納粹有不小的反感, 不快感, 厭惡感存在.

此外, 同網頁上還有「本公司雖販賣納粹相關商品, 但是只是純粹提供安全的軍事玩具的使用而已, 絕無任何讚美戰爭的意圖, 或者任何相關的政治思想」. 這更證明了, 該業者根本就知道販賣納粹相關商品, 會讓一般對納粹有不小的反感, 不快感, 厭惡感的人民誤認為「該業者為擁護納粹」的思想所有者, 並且不想被誤會.

再者, 「Gestapo」一辭根本在我國就是公認為「屠殺猶太人, 屠殺反納粹, 屠殺佔領區居民的德國秘密警察蓋世太保」, 這點KOEI已經提出日本國內的各字典, 百科全書的解釋做為證明(乙4-乙9物證), 因此, 「Gestapo」一辭的使用, 根本就是會讓我國國民有不小的反感, 不快感, 厭惡感的行為.

[第七頁~第八頁]----本遊戲中的角色名稱是非常重要的要素, 會被所有玩家所重視與識別

KOEI主張, 本次刪除的角色, 在遊戲中可以被不特定多數的人所看到, 別的玩家沒有辦法選擇不看到這個可能會令人厭惡的名稱. 而其他玩家也是付費遊玩本遊戲, 擁有與原告相同的權力, 應該讓其可以享受好的遊戲環境, 因此若同意讓原告使用相關名稱, 則會帶給其他玩家不利益.

但是, 原告主張:「本遊戲的目的多半在於解任務與和自己的朋友合作等, 對於其他無關的角色, 幾乎是沒有興趣一個一個去確認其詳細的.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即使一瞬間的有可能會聯想到納粹德國秘密警察的文字的角色出現, 絕大多數的玩家要不就是根本沒注意, 要不就是根本不會有反感. 」

而原告這樣的主張是錯誤的. 因為本遊戲是大規模的線上遊戲, 且角色本身的特徵, 或者光靠身上的裝備, 航海中的船隻本身, 很難判定哪個角色是哪個角色, 因此, 判定角色的方法, 最重要的就是頭上的名字. 而這個頭上的名字, 在遊戲設定上, 是絕對不可能被隱藏的.

此外, 一個伺服器中不能夠有相同名稱的角色存在, 因此這個名稱是為了識別己他角色的最重要要素.

而正由於本遊戲是大規模的線上遊戲, 因此「與其他不相關的角色交流」才是本遊戲的最重要目的, 特別是複數不知道對方真實是誰的玩家共組艦隊, 解任務, 或者買賣物品, 協力交流, 交談等等, 這個角色名稱都是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的.

因此, 對於這麼重要的要素, 原告竟然主張「這根本是不重要的資訊」, 這樣的主張, 根本就是亂講.

[第八頁~第九頁]----本遊戲中可以設定隱私的問題

此外, 原告還主張:「本遊戲可以設定隱私, 黑名單或者不要看的發言(甲16物證), 若選擇了隱私狀態, 黑名單, 則不會再看到該角色的發言. (因此, 即使真的有人不喜歡看到這樣的名字, 只要設定隱私, 或者加入黑名單即可). 」

但是, 原告這樣的主張完全錯誤.

因為, 即使原告將自己的角色設定為隱私模式, 其他玩家不但依舊能看到原告角色的頭上名稱, 原告的所有發言(包括公頻, 國頻, 喊)與行動 (乾杯等動作), 都依舊會紀錄在其他玩家的「Chat window」裡面, 因此, 依舊會造成其他玩家的不愉快.

※ 這段明顯KOEI誤會我方意思, 因為我方是認為「若真有人不喜歡這名稱, 這角色, 大可以用自己將不喜玩家加入黑名單來處理, 例如將整天喊RMT的角色給加入黑名單, 就可以不看到礙眼的東西一樣」, 而KOEI不知是真的誤會, 還是因為無法具體反論, 所以故意這樣主張.

[第九頁~第十頁]----本遊戲中的角色的表示, 並不是一瞬之間而已

原告主張: 「此外, 角色頭上的名稱雖然不會消失, 但是, 這個角色的名稱的出現, 對其他的玩家來說是一瞬間的事情, 且人一多, 角色名稱會重複起來, 很難判定誰是誰. (因此, 若真有討厭的名稱的玩家, 不要接近就可以解決). 」

但是, 原告這樣的主張錯誤, 因為只要其他玩家與原告玩家存在於同一地點, 原告頭上的名稱就會一直顯示, 永遠不會消失, 除非其他玩家與原告玩家互相到達對方看不到的地點為止. 因此, 對這樣的標示, 評價為「短時間的」「瞬間的」是非常不恰當的.

此外, 即使角色沒有存在同一地點(看不到對方本身), 其他玩家依舊可以利用「Chat Window」中的標示, 看到原告玩家的角色的行動(例如喊頻, 國頻等等), 因此對於這點, 原告的主張也是不正確的.

此外, 原告主張太多角色重複時根本會有看不清楚的情形存在一事, 這點也可以藉由「變更角度(視點, 視野)」的滑鼠操作方式來解決. 因此原告主張錯誤.

而基於以上第七頁~第十頁的角色顯示的部分, 若原告玩家角色名稱取為「Gestapo」, 則會被多數的玩家所認識, 更帶給他們不小的反感, 不快感, 厭惡感. 因此完全違反本規約15(g)之 「毀謗, 騷擾, 猥褻等等, 讓其他玩家會感到不愉快, 或者有可能會讓其他玩家感到不愉快的內容的公開, 提供, 送信等行為」的規定.

[第十頁~第十一頁]----原告主張「近2年期間沒有遭受任何抗議或者妨礙」的問題

原告主張: 「實際上, 原告創造此角色的2006年9月10日到被刪除的2008年7月30日的近兩年的期間, 不但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或者被抱怨, 也沒有發生過任何衝突或者問題, 這也證明了其他的玩家根本沒有對「Gestapo」這個角色有感到不愉快的情況. 」

而KOEI雖無法把握原告玩家是否真的沒有被其他玩家妨礙, 或者抗議過. 但是, 即使沒有任何玩家反應, 也是「怕若惹到一個會把自己角色取為Gestapo(這樣的瘋子)的玩家, 自己反而會受到更大的損害」的可能性較高. 此外, 在現實世界當中, 即使很討厭面前的人, 也多半不會直接對他講「我討厭你」, 因此, 即使原告玩家沒有被其他玩家抗議過, 也是如此而已, 並非代表沒有人厭惡該角色名稱.

[第十一頁~第十三頁]----關於KOEI開發的歐洲戰線, 提督的決斷等遊戲

原告主張: 「KOEI本身至今依舊販賣的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的遊戲等多款遊戲, 有類似卐等納粹德國的標誌, 以及在歐洲被禁止的納粹德國的軍服的圖樣等等有關納粹德國的表現方式」

但是, 原告所指之「歐洲戰線」「提督的決斷1-4代」的遊戲, 都不是線上遊戲, 而是不會與其他玩家有交流的單機版遊戲. 因此, 在這樣整個前提不同的情況之下, 玩家無論如何遊玩歐洲戰線或者提督的決斷, 都不會影響到其他玩家, 因此, KOEI沒有規定不可以在這些遊戲中使用「Gestapo」的名稱.

反之, 本遊戲是大規模的線上角色扮演遊戲, 是有不特定多數的玩家同時遊玩的遊戲方式, 玩家不能夠選擇讓其他玩家的角色不出現在遊戲裡面, 而只要遊玩, 就必定會遭遇, 交流, 接觸到其他的玩家. 這點與單機版完全不同.

此外, 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兩系列的遊戲, 都是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為舞台, 因此, 會遊玩這樣的遊戲的玩家, 自然都是認知這遊戲會有二戰相關表現方式, 且接受這樣的表現方式, 才會購買與遊玩的. 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因為與納粹德國息息相關, 所以玩家自然不可能會否定二戰與納粹有任何關係, 因此, 只要是本遊戲的玩家, 自然是容許納粹相關表現的.

但是, 本遊戲的舞台則是十六世紀的歐洲的大航海時代, 與納粹德國完全無關, 因此, 其他玩家不可能想像會有納粹德國的相關表現出現在本遊戲當中.

因此, 在這樣整個前提不同的情況之下, KOEI一方面製造販賣提督的決斷與歐洲戰線的遊戲, 並且使用納粹相關用語表現, 是不能與本遊戲中出現納粹相關表現, 或者KOEI允許本遊戲中出現納粹相關用語相提並論的.

而原告這樣的主張, 根本就是等於主張:「某個有發行色情雜誌的出版社, 當同一個出版社發行幼兒教材時, 讀者會事先就有期待該幼兒教材中會有色情要素的成分存在的思想與權力存在」是一樣的意思. 因此, 根本是胡說八道.

總結, KOEI開發的各種遊戲, 即使有多數的納粹德國相關用語表現存在, 也與本遊戲的事件完全無關, 更與本規約15(g)的規定無關.

[第十三頁~第十五頁]----關於KOEI的遊戲空間管理權

原告主張:「KOEI擁有遊戲空間管理權的根據根本不明確」

而KOEI認為, KOEI擁有該權限的根據如下:

KOEI擁有遊戲伺服器, 而本遊戲是無論如何都要連接上KOEI所私有, 管理的遊戲伺服器的. 也就是說是KOEI的私人地盤, 私有領域. 因此KOEI自然擁有該伺服器空間的支配權. 而KOEI另外制定規約, 並且與玩家契約, 在玩家遵守契約與規約的情況之下, 容許玩家進入這KOEI的私有領域由玩本遊戲. 因此, 遊玩本遊戲的玩家皆必須遵守KOEI所制定的本規約與大航海時代遊戲規約等相關規約. 即KOEI擁有遊戲伺服器空間支配的權力.

這就例如在現實世界當中, 某人擁有某建築物的產權時, 他可以限制與制定進入該建築物的規定, 例如禁止在本建築物中吸煙, 禁止喧嘩, 請遵守相關人員指示等等, 並且同時的對於違反規定的人, 進行禁止進入等措施. 這是理所當然的權力. 像各美術館, 圖書館, 遊樂場所, 都是如此.

而在本遊戲中使用「Gestapo」的名稱, 根本就違反本規約15(g), 因此若KOEI放任不管, 則KOEI就無法維持KOEI所期待的「讓所有玩家都安心舒適的遊戲空間」. 因此KOEI自然有權力以本規約9(2)(b)的規定, 刪除該角色資料.

而原告此外還主張:「KOEI可以將禁止的名稱在系統上就先設定好不讓人取」

但是, KOEI不可能事先就100%的完整預測會有怎樣的不恰當名稱的出現, 並且是先的設定在系統上, 因此, 當玩家創造完成角色的階段時, 並沒有KOEI認定該角色名稱是被許可的意義存在, 因此, 原告所主張的若系統上可以取名, KOEI就不可以動用空間管理權來管理的主張, 是錯誤的.

[第十五頁~第十六頁]----KOEI並沒有明知卻放任Gestapo的名稱存在, 也沒有濫用空間管理權等相關權力

原告主張:「KOEI本次刪除本角色是在角色創造之後近兩年以後, 以KOEI的技術能力, KOEI可以輕易的在本角色尚未成熟, 等級尚未上升的很早的階段, 就發現這樣的角色名稱, 且加以處理. 但是, KOEI不但在系統上根本沒有禁止Gestapo的名稱, 且承認這樣的名稱之後, 近兩年的期間不但不刪除或者處理, 而不斷的向玩家收費, 卻等玩家的角色的等級與狀態成長之後, 卻突然的以「Gestapo的名稱違反規約」而刪除該角色, 這完全是牴觸民法第一條第3項之空間管理權的濫用, 是不可原諒的行為. 」

但是, 就如現實世界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多種多樣一樣, KOEI所製造的本遊戲的廣大遊戲世界中, 會出現怎樣的違規行為, 是多種多樣且無法預測的. 例如違規玩家可能在遊戲中罵人, 可能詐欺, 可能故意騷擾, 可能用外掛, 可能RMT等等. KOEI無論在金錢上, 物理上, 都不可能對這廣大的空間, 花費大量的金錢與配置多數的管理人員來做全天候的天衣無縫的監視.

因此, 就如現實世界當中的警備人員一樣, 只能夠做到目視確認的工作, 即警備人員看的到的範圍之內的警備而已. 不然, 現實世界當中怎麼會有「報警」的情況出現呢?

而KOEI本身這次是於2008年6月19日下午8點15分第一次發現原告的「Gestapo」角色, 而迅速的對原告提出了警告, 因此是非常迅速的對應, 且沒有任何濫用權力的情況存在.

[第十六頁~第十七頁]----KOEI刪除本角色並非蓄意找原告本人麻煩, 而是對所有玩家一視同仁

原告主張:「最少在2009年2月20日的時候, 本遊戲之內, Boreas伺服器與Euros伺服器內有名叫「SS」的角色, Notos, Zephyros伺服器內有創立納粹德國秘密警察Gestapo的「戈林(Hermann Göring)」的角色存在, 而Notos伺服器內, 還有屠殺猶太人的奧斯威辛集中營的所長, 且擔任納粹德國帝國副元首的「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的名稱的角色存在. 而這些角色卻沒有任何一個有接受同樣的刪除處分. 」

「一方面主張Gestapo的名稱違反規約而刪除, 而另一方面又放任不管「SS」等更讓人聯想納粹德國的角色名稱, 因此可以斷定KOEI是沒有任何的正當理由, 且蓄意的刪除本角色, 更可以稱這樣的行為為濫用遊戲內空間管理權. 」

等等. 但是, 首先無論「SS」「戈林(Hermann Göring)」「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 都不能斷定只能聯想到納粹德國, 例如SS可能只是一個代號或者人名的簡稱, 戈林與胡斯更只是個人名而已.

因此, 這些名稱與「Gestapo」根本不能相提並論, 且沒有任何一個是違反本規約的.

此外, KOEI只是對於KOEI發現到的違反規約角色進行必要的措施而已, 這不是只對原告本身, 是對所有玩家一視同仁, 或者明知有其他玩家有取違反規約的名稱而故意不處理, 專找原告麻煩. 因此不存在任何權力濫用的情況.

[第十六頁註解部分]---關於為何KOEI禁止變更角色名稱

關於為何KOEI禁止玩家變更角色名稱, 這點是因為若KOEI接受到其他玩家通知某玩家有違反規約的行為的情況時, 其他玩家只能夠以該違反規約玩家的角色名稱辨認該玩家, 而KOEI也必須要以這個名稱來查詢與監視該違反規約玩家是否真的違反規約, 並且加以處理.

因此, 若賦予玩家更改角色名稱的權力, 則有心玩家只要故意做了違反行為或者騷擾他人之後馬上改名, KOEI與被害玩家就無從查起.

而關於原告主張KOEI只需要讓不恰當的角色名稱可以更改名稱即可的主張. 這點因為KOEI擔心, 若一旦允許, 則會有非常多人故意取不恰當的名稱(因為實質上不會遭受到處分), 而讓KOEI抓不勝抓, 並且帶給其他多數善良玩家的困擾.

[第十七頁~第十八頁]----KOEI刪除角色的手續面上的問題-1 「KOEI根本不需要事先警告就可以刪除」

原告主張:「本遊戲在登入的時候, 會顯示「聯絡事項」的項目, 每每會有好幾頁, 多的時候甚至有十頁的各種聯絡事項, 而玩家為了要進入打帳號密碼的登入畫面, 必須要在這些注意畫面的地方, 連按多次的OK, 或者滑鼠右鍵, 才能夠進入輸入帳密的畫面(甲23物證). 而這些聯絡事項多半是每次都會出現, 且內容大同小異, 因此, 絕大多數的玩家都常態的不仔細的觀看聯絡事項內容而連打OK或者滑鼠右鍵來進入輸入帳密的畫面. 而KOEI所主張的所謂的「警告畫面」也是在這個一連串的連打OK的慣例作業當中, 一瞬間表示出來的一部分, 而不是採用例如書面, 或者電子郵件等事後原告等玩家可以再度詳細確認內容的方法, 因此, 這樣的性質的警告方式, 在「警告」的意義上, 不得不說非常的不足夠. 」

但是, 原告這樣的主張完全錯誤.

首先, KOEI已經在被告第一次準備書面就提出KOEI依照規約, 擁有「無預警刪除」的權力根據, 因此, 原告要求KOEI事先通知, 根本就是莫名其妙.

再來, 原告主張的「警告畫面存在於一連串的連打OK畫面當中」一事, 是捏造的證詞.

因為, KOEI的警告畫面的設定, 是:

1. 遊戲標題畫面
2. 原告所指的一連串的OK確認畫面
3. 輸入ID, 密碼的畫面
4. 這裡出現警告畫面
5. 選擇伺服器畫面
6. 選擇角色畫面
7. 進入遊戲

因此, 原告所主張的不是事實.

而原告此外主張的「一個遊戲帳號中的兩個角色不能同時上線, 因此角色所有的道具虛寶金錢等無法轉給另一個角色」的問題, 這點根本可以請第三者的玩家代轉, 因此完全沒有問題, 原告根本就是說謊.

[第十九頁]----KOEI刪除角色的手續面上的問題-2「原告主張的『網路商責任限制法』引用錯誤」

原告主張:

--------------以下原告主張內容--------------

KOEI所主張的警告的內容, 依照法律上的手續, 是非常不足以讓使用者可以理解自己的違規行為, 且給予自行刪除的機會. 關於這點, 「特定電気通信役務提供者の損害賠償責任の制限及び発信者情報の開示に関する法律(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三條第2項中, 有明確規定, 當網路商要將該網路商管理之BBS, 論壇等公眾場合中的「毀損他人名譽等等」的發言給刪除的時候, 網路商可以不付責任的情況為:

1. 必須特定哪些發言為毀損他人名譽或者有刪除的必要
2. 必須要特定這些發言是侵犯了他人的哪些權力, 以及其根據
3. 必須要對該發言的作者提出上述1,2的通知
4. 並且給予發言的作者7天的自行刪除的緩衝時間, 除非超過7天不被理會, 不得刪除

而依照「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名誉毀損・プライバシー関係ガイドライン(網路商責任限制法與毀損名譽, 侵犯他人隱私之Guideline)」的(ⅲ)的部分有將以上1-4的手續, 要求以寄送掛號信等書面的手段來進行, 並且要清楚的將理由對原作者加以說明. 並且還要求網路商必須要用書面再回答原作者所提出的質詢意見.

--------------以上原告主張內容--------------

對於以上的主張, KOEI根本就不是「特定電氣通信役務提供者(=Provider)」, 因此, 本法根本不適用於KOEI. 而此「網路商責任限制法」也沒有規定任何有關賠償相關損害的部分, 因此原告依據此法來要求KOEI賠償損害, 根本是胡亂舉證.

[第十九頁~第二十頁]----KOEI刪除角色的手續面上的問題-3「即使KOEI不通知玩家刪除事項, 也不影響到本刪除行為的合法性」

原告主張: 「特別是, 被告KOEI不將本次刪除行為立刻通知給原告玩家, 造成不知情的原告玩家事後再度的付費, KOEI不但收錢且放置不管, 這種行為是非常的不適當的行為, 被告KOEI的如此的不適當的行為與其刪除角色的行為, 無論其理由, 其手續上, 都有非常嚴重的違法性質存在, 不但構成債務不履行(違反交易)行為, 更明顯的是構成不法行為(侵權行為). 」

但是, KOEI於法根本沒有這樣的義務. KOEI不但不需要通知任何玩家有關處分或者刪除的情況, 更沒有義務要防止玩家任意的付款給KOEI.

此外, 只要KOEI刪除角色之後, 玩家就是應該要自行重創角色重新開始, (沒有任何其他的選擇), 所以玩家也根本沒有知道角色被刪除的必要性, 也無法證明KOEI就有提供資訊給玩家的義務存在.

而原告此外還主張:「再來, KOEI主張刪除本事件角色是在定期的維修時所刪除. 但是, 很明顯的, KOEI是剛剛好要做維修, 所以就順便刪了該角色, 而不是事先就預定要給原告玩家1個月的準備期間. 也就是說, KOEI剛好在2008年6月20號, 突發奇想的發了個警告, 事後又忘記了, 然後剛好7月30日時又想起這事, 所以就順便把角色給刪了. 」

這點, KOEI是好心的讓原告可以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刪除該角色, 而非故意放任不管, 或者根本忘記. 因此原告的主張根本是歪曲事實(讓KOEI好心還被狗咬).

而總結以上有關刪除手續的問題, 所有原告的主張都是錯誤的, KOEI是遵守規約規定, 依照規約所賦予的權力來合法的刪除本案件角色. 且沒有任何違法性質存在.

[第二十頁]---結論

由上述就可得知, 本次KOEI的刪除行為, 是完全依照且遵守相關規約所執行, 完全沒有違法性質, 完全合法的措施. 因此, 原告根本沒有任何請求的理由, 要求法院立刻駁回原告請求.

此外, 原告還對這次事件的角色價值, 虛寶價值等等做了一大堆莫名其妙的主張, 但是這些主張更證明了原告根本是亂打官司, 原告沒有任何請求理由與價值, 因此所有部份都應該立刻的被駁回.

以上

[第二十一頁] 各項證據資料的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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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各位給予下次6月4日開庭時(可能會是最後一次開庭), 我方可以對以上KOEI主張的反論意見與建議,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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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於 04-24-09 02:42 PM 被 yukinon 編輯。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4-24-09, 04:12 PM   #875
Peter Yu
God of Gamer
慾の求道者
 
註冊日期: May 2002
文章: 5,792
PSN  ID好叻喎嗝時能非牆巧
XBox Live GamertagPeter789
向公主敬禮>

引用:
[第十頁~第十一頁]----原告主張「近2年期間沒有遭受任何抗議或者妨礙」的問題

原告主張: 「實際上, 原告創造此角色的2006年9月10日到被刪除的2008年7月30日的近兩年的期間, 不但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或者被抱怨, 也沒有發生過任何衝突或者問題, 這也證明了其他的玩家根本沒有對「Gestapo」這個角色有感到不愉快的情況. 」

而KOEI雖無法把握原告玩家是否真的沒有被其他玩家妨礙, 或者抗議過. 但是, 即使沒有任何玩家反應, 也是「怕若惹到一個會把自己角色取為Gestapo(這樣的瘋子)的玩家, 自己反而會受到更大的損害」的可能性較高. 此外, 在現實世界當中, 即使很討厭面前的人, 也多半不會直接對他講「我討厭你」, 因此, 即使原告玩家沒有被其他玩家抗議過, 也是如此而已, 並非代表沒有人厭惡該角色名稱.
果然係暗榮
唔需要任何玩家反應
非常莫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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