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es Animation Forum

返回   Games Animation Forum > GAF區 > PC電腦遊戲討論版

回覆
 
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
舊 04-24-09, 05:01 PM   #876
Rance
The One
ガハハ
 
註冊日期: Dec 2001
文章: 26,438
PSN  IDRance1219
XBox Live GamertagRance1219
引用:
[第十六頁註解部分]---關於為何KOEI禁止變更角色名稱

關於為何KOEI禁止玩家變更角色名稱, 這點是因為若KOEI接受到其他玩家通知某玩家有違反規約的行為的情況時, 其他玩家只能夠以該違反規約玩家的角色名稱辨認該玩家, 而KOEI也必須要以這個名稱來查詢與監視該違反規約玩家是否真的違反規約, 並且加以處理.

因此, 若賦予玩家更改角色名稱的權力, 則有心玩家只要故意做了違反行為或者騷擾他人之後馬上改名, KOEI與被害玩家就無從查起.

而關於原告主張KOEI只需要讓不恰當的角色名稱可以更改名稱即可的主張. 這點因為KOEI擔心, 若一旦允許, 則會有非常多人故意取不恰當的名稱(因為實質上不會遭受到處分), 而讓KOEI抓不勝抓, 並且帶給其他多數善良玩家的困擾.
痴線,好多game對d不當名稱都係gm叫個玩家改名架啦,

而KOEI也必須要以這個名稱來查詢與監視該違反規約玩家是否真的違反規約, 並且加以處理.

咁佢地用改左之後o既新名黎監視咪得囉,更何況佢地可以用個玩家database入面個ID黎搵返呢個玩家,不論個玩家之後改左咩名有個id就知係咪呢個角色啦


__________________
小便はすませたか? 神様にお祈りは? 部屋の隅でガタガタふるえて命ごいをする心の 準備はOK?」
Rance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4-25-09, 09:15 AM   #877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引用:
[第十九頁~第二十頁]----KOEI刪除角色的手續面上的問題-3「即使KOEI不通知玩家刪除事項, 也不影響到本刪除行為的合法性」

原告主張: 「特別是, 被告KOEI不將本次刪除行為立刻通知給原告玩家, 造成不知情的原告玩家事後再度的付費, KOEI不但收錢且放置不管, 這種行為是非常的不適當的行為, 被告KOEI的如此的不適當的行為與其刪除角色的行為, 無論其理由, 其手續上, 都有非常嚴重的違法性質存在, 不但構成債務不履行(違反交易)行為, 更明顯的是構成不法行為(侵權行為). 」

但是, KOEI於法根本沒有這樣的義務. KOEI不但不需要通知任何玩家有關處分或者刪除的情況, 更沒有義務要防止玩家任意的付款給KOEI.

此外, 只要KOEI刪除角色之後, 玩家就是應該要自行重創角色重新開始, (沒有任何其他的選擇), 所以玩家也根本沒有知道角色被刪除的必要性, 也無法證明KOEI就有提供資訊給玩家的義務存在.
謝謝各位的聲援,
小妹反而覺得上面的紅字部分是最重要的.
因為, KOEI看似很清楚此次訴訟的背後,
有整個Rescue會議70幾位成員的陰影存在.
所以也不得不如此霸道的主張.

紅字部分, 即KOEI回覆各位Rescue會議被BAN成員:

KOEI不但不需要通知海外玩家為何被BAN, 為何被當作是RMT的理由, 更沒有義務要防止海外玩家任意的付款給KOEI, 誰叫你們自己要『違規付錢』, 活該

海外玩家根本沒有知道為何被BAN, 為何被當RMT而BAN掉的必要性, 因為KOEI依據規約要BAN你根本不需要理由, 且規約寫的很清楚, 連退錢都不用, 且BAN之後還可以繼續收錢.

而以上的理論, 由於在日本「無法可管KOEI這麼做」, 所以KOEI不違法=合法.

這樣各位能看到事情真相了嗎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4-28-09, 02:53 PM   #878
digiharuka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Mar 2005
文章: 6,928
PSN  IDdigi_haruka
5號館終於在4月28日的維護後正式被除牌了
digiharuk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4-29-09, 01:55 AM   #879
Peter Yu
God of Gamer
慾の求道者
 
註冊日期: May 2002
文章: 5,792
PSN  ID好叻喎嗝時能非牆巧
XBox Live GamertagPeter789
引用:
作者: digiharuka 查看文章
5號館終於在4月28日的維護後正式被除牌了
.....................(默哀)
頂到咁耐已經係奇蹟了
向iba敬禮>


__________________

╰ ╯

オレ様は20世紀の最後ゆうしゃだ!←しかもエロ
あずさをプロデュースできないアイマスは絶対に買いません
http://www28.cds.ne.jp/~cattail/maid.htm
武礼堂こやま基夫佐藤ショウジ堤抄子大暮維人山田秀樹ISUTOSHI萩原一至紺條夏生
琴義弓介飛龍乱前田千石尾崎未来艶々ゼロの者梅谷ケンヂ尾崎晶フエタキシ伊沢慎壱フクダーダ英丸はんざきじろうかるま龍郎
裏次郎西安
Peter Yu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04-09, 06:05 PM   #880
MKB
Ultimate Gamer
でっていう
 
註冊日期: Jan 2002
文章: 3,531
XBox Live Gamertagmkbmakibao
佢用進入私人地方黎做例, 咁我就總算明白點解月費叫play ticket
定性就可以拗做入場費, 而唔係將擁有權賣出既商品
以商品論, 一間商店任何情況都無可能「強行沒收」顧客已付費既商品(擁有權有賣方轉到買方), 咁樣睇既話闇榮就仲有可被制裁既理由
play ticket... 闇榮抵我以後都唔買你game玩, 進出世界市場?合併之後被吞併, 然後成為歷史吧
MKB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4-09, 11:22 PM   #881
MKB
Ultimate Gamer
でっていう
 
註冊日期: Jan 2002
文章: 3,531
XBox Live Gamertagmkbmakibao
o岩o岩收到以下連結關於Gestapo官司判決後的追擊, 即勝訴時實行興訟:
有冇人上?

勝訴既話我會先
不過詳細跟進都係要等公主交代

總之, 勝訴既話...............

此篇文章於 05-25-09 01:28 AM 被 MKB 編輯。
MKB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5-09, 01:44 PM   #882
Peter Yu
God of Gamer
慾の求道者
 
註冊日期: May 2002
文章: 5,792
PSN  ID好叻喎嗝時能非牆巧
XBox Live GamertagPeter789
引用:
作者: MKB 查看文章
o岩o岩收到以下連結關於Gestapo官司判決後的追擊, 即勝訴時實行興訟:


有冇人上?

勝訴既話我會先
不過詳細跟進都係要等公主交代

總之, 勝訴既話...............
-DEL-
記番pass睇左

>有冇人上?
上日服?
定係跟進實行興訟?

>先
先咩?


__________________

╰ ╯

オレ様は20世紀の最後ゆうしゃだ!←しかもエロ
あずさをプロデュースできないアイマスは絶対に買いません
http://www28.cds.ne.jp/~cattail/maid.htm
武礼堂こやま基夫佐藤ショウジ堤抄子大暮維人山田秀樹ISUTOSHI萩原一至紺條夏生
琴義弓介飛龍乱前田千石尾崎未来艶々ゼロの者梅谷ケンヂ尾崎晶フエタキシ伊沢慎壱フクダーダ英丸はんざきじろうかるま龍郎
裏次郎西安

此篇文章於 05-25-09 02:23 PM 被 Peter Yu 編輯。
Peter Yu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5-09, 01:49 PM   #883
Thaws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Oct 2003
文章: 8,345
PSN  IDThaws
XBox Live Gamertagthaws
引用:
作者: MKB 查看文章
o岩o岩收到以下連結關於Gestapo官司判決後的追擊, 即勝訴時實行興訟:


有冇人上?

勝訴既話我會先
不過詳細跟進都係要等公主交代

總之, 勝訴既話...............
我會上, 將所有副官改晒名做
オレたちはRMTじゃねぇ!
コウエイなとクソ食らえ!


__________________
灰になれました
Thaws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9-09, 10:08 PM   #884
rabbits
Insane Gamer
 
註冊日期: Oct 2005
文章: 962
真係上得返都會玩 w~


__________________
藏字 反白 是好習慣
rabbits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9-09, 10:24 PM   #885
mihimaru GT
Ultimate Gamer
 
註冊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66
PSN  IDSEAMO
請問有無人會玩ps3 ver.?
mihimaru GT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6-04-09, 08:55 PM   #886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支援者東京地方法院第五次開庭狀況

[訴訟編號: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

本會支援者官司(「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第五次開庭(原告第二次準備), 於2009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8部召開.

出席者我方有我方委任律師, 我方原告本人, 被告委任律師三人, 以及被告光榮公司(コーエーテクモホールディングス、東証1部3635<3635.T>分公司)代表2人(1男1女, 看起來都是30歲後半~40歲前半, 與上次一樣的出席者).

此外, 在本次開庭之前, 法院已經正式確認, 本次訴訟將改為合議庭(即法官3人同審).

開庭的經過如下:

1. 首先法官確認原告已經在5月30日送達法院以及被告代理人的各文書與物證的正本.

2. 法官詢問被告是否要再反論. 被告委任律師回覆, 被告務必要再反論, 請再給被告反論的機會.

3. 我方律師立刻發言: 「雙方對於事實的主張並沒有太大的爭議點, 而是爭議法源解釋, 且被告上次就已經將能交出的物證, 以及能主張的法源根據全數主張完了, 應該沒有額外的部分需要主張」.

4. 法官表明, 願意再給被告一次反論機會.

5. 我方律師反駁:「正如原告本人在陳情書中陳述內容, 被告的對應與本次訴訟本身, 帶給了原告本人極大的心理上, 以及肉體上, 金錢上的負擔, 請法官本次就立刻結審」.

6. 法官表示:「由於訴訟多數由原告提起→被告反論→原告再反論→被告再再反論, 因此, 依照公平性的原則, 應該給予雙方有同樣多次機會反駁」, 因此決定給被告最後一次反論機會, 下次法庭為一審最後一次, 下次結束即結審.

7. 法官, 雙方協議, 下次法庭於7月8日召開. 並要求被告將文書物證部分於6月底前就寄給法院與原告雙方(但是這個要求沒有強制力).

即, 下次7月8日, 本次訴訟一審將會結審. 而正式判決將會於結審後2-3個月, 即今年9-10月下達.

此外, 由於本次我方做出總攻擊, 法院正式文書共日文20000多字, 陳述書(陳情書)也是20000字前後, 且物證眾多(接近40樣), 因此, 要整理與翻譯為中文還需要一段時間, 敬請見諒.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6-11-09, 05:59 PM   #887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第五次開庭我方正式反論文書

[訴訟編號: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

<第五次開庭我方的反論>---共29頁份

第五次開庭於6月4日舉行, 之前的5月30日, 我方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被告KOEI方面律師,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

---------------------------------------------------------------

[第一頁~第三頁]---本刪除事件的違法性, 本規約的法定拘束力等

(1)首先, 關於本規約的拘束力, KOEI聲稱, 準則Ⅰ-1-2(必須要明瞭的讓消費者看清楚規約內容)並無規定一定要將右邊scroll給拉下來才算有效. 且指控我方的主張是私人任意的見解. 但是, 「當規約是長文無法完整表示時, 必須要在系統上設定若不將右邊scroll拉下, 即將規約內容看完, 不得按同意按鈕」的見解, 在我國有複數的法律論文與法律解釋存在(提出三樣物證), 因此, 可說是極有力的見解. (反之, 並沒有「不需要拉下scroll就可以按同意也有效」的見解存在)

(2)本禁止條款牴觸消費者契約法, 為無效條款.

KOEI聲稱, 由於消費者契約法的適用, 必須要與現行法律比較, 而該規定比現行法規定更加重消費者的義務時, 方為有效. 而日本國內現行法完全沒有規定有關線上遊戲的法律存在, 因此沒有法律可以加以比較, 即消費者契約法不適用於KOEI的任何規約.

但是, 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規定, 是該當契約本身的規定, 是否有過度限制保護消費者應有的權力以及應該有的義務, 而非「一定要能與現行法的規定比較才算有效」, 這點日本律師總會編輯之消費者契約法相關的複數書籍的複數部分, 均有提及這點.

此外, 即使必須要與現行公共秩序與法律做比較, 本禁止條款中的9(2)的規定內容, 很明顯的是規定即使不存在任何客觀的事實, 業者也可以單方面的不屢行債務(違反交易), 這點, 與民法540條之「要拒絕屢行債務時, 必須要有客觀事實存在」的規定比較, 很明顯的是單方面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再者, 本禁止條款當中, 「不需要(給消費者)做任何的通知」的規定, 與民法540, 541條之「要解除契約時, 必須要先與警告後, 依法給予對方一定的期間, 而對方無視時, 方可視為對方無意對應, 而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的規定比較, 也是很明顯的比現行法更加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而由於刪除線上遊戲角色, 可視為單方面解除部分契約內容, 而KOEI所謂的「2008年6月20日有給予警告」, 由於只給予自行刪除的機會, 即依舊是單方面的強迫消費者解除部分契約內容, 因此, 於民法上, 這樣的警告完全沒有任何的意義存在.

因此, 本規約內容, 與現行法比較之下, 也明顯的是單方面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加重消費者的義務, 牴觸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規定.

[第三頁~第五頁]---本禁止條款違反民法誠信原則

本禁止條款, 由於以下的理由, 因此明顯的違反民法之誠信原則:

1. 本遊戲契約本身, 是玩家可長期利用同一帳號角色進行遊戲為前提而訂立. 即使玩家有存在小部分不屢行契約行為(=玩家有違規行為), 且是否真的是「不屢行契約(違規)」還是單方面的由業者判斷, 且只要有一點點違規, 即可立刻解除契約, 這樣的規定, 完全是侵犯玩家應有的權力與利益.

2. 是否存在「不屢行契約」的事實, 必須要由法院等第三者來做客觀的判斷. 但是, 本契約卻是「身為紛爭的當事者本身之業者」可以以「對本公司有不利的, 本公司會感到困擾的」這種極為曖昧的理由, 且無論何時何地, 更不需存在任何客觀事實或者合理性, 就可以做出單方面的刪除角色等等解除契約的行為. 這樣的規定, 實在對於當事者雙方太過於不平等.

3. 常識上判斷也知道, 消費者不可能會同意「即使是冤獄, 也允許業者也可以任意處分(單方面解除契約)」, 因此, 將「按下同意按鈕=承認KOEI是神」, 這樣的契約解釋本身是違反消費者常識上的意識, 沒有任何合理性存在.

4. 本禁止條款的規定內容以及其他規約的內容, 多數採用了「『有可能』會帶給本公司或者其他玩家不利益, 困擾的行為」「『也許』會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的感覺」這種, 非常不明確且曖昧的表現. 且是否真的有這樣的「違規」, 卻又是由業者單方面的判斷來進行. 因此,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任何玩家都不可能預知何為違規, 何為不違規.

5. 本禁止條款以外, 本規約中2. 「本規約的變更」. 5.「登記帳號的承認, 不承認與取消」. 6. 「玩家資格的取消與停權」. 8.「玩家自我責任的原則」. 10.「遊戲不保證的原則」,11.「本服務內容的變更」, 12.「本服務的中斷」, 13.「本服務的結束營業」, 17.「本公司不負責事項」, 19.「仲裁條款(實質上要求不能庭外仲裁, 而一定要上橫濱地方法院)」等等內容, 均為單方面對KOEI有利的逃避責任條款, 明顯牴觸消費者契約法第8, 10條的規定, 應該判定為無效的條款, 且以形式上看來, 這些條款既是長文, 內容更是複雜, 而又不需要玩家scroll就可以按下同意, 實質上如同「隱藏對消費者不利的內容」, 因此同時也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3條規定.

此外, 關於本遊戲(大航海時代Online)的規約, 除了本項規約之外, 還存在了『大航海時代 Online』使用許諾契約,『大航海時代 Online』著作物利用規約、『大航海時代 Online』掲示板利用規約,『大航海時代 Online』服務利用規約等等多項規約規定. 一個遊戲根本不需要制定如此多數的規約(只需要合併為一個規約即可), KOEI為何要故意這麼做, 實在莫名其妙. 且這些規約的內容還有許多互相矛盾之處, 例如本規約的仲裁條款中規定若有紛爭必須由橫濱地方法院處理, 但是, 在,『大航海時代 Online』服務利用規約中, 卻又規定要由東京地方法院處理. 如此繁雜且相互矛盾的規約, 不但是蓄意的造成消費者的混亂, 更是蓄意隱藏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在內, 這些都是明顯的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3條的規定.

因此, 本規約整體, 完全就是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的主旨而制定的.

6.本規約本身, 是由業者單方面的利益而制定的約款形式, 消費者沒有任何交涉, 拒絕, 要求修正部份內容等等的權力, 為了要參加此遊戲, 消費者唯一的選擇就是按下同意按鈕而已.

7. KOEI是東京證券市場第一部的巨大企業, 業務中除了辦理遊戲企劃, 開發, 販賣等等之外, 更擁有包括海外的複數分公司存在. 與完全是一個個人的原告比起來, 無論經濟上, 法律知識上, 立場上, 都擁有無法比較的優異地位.

由於以上1-7的理由, 本禁止條款, 完全違反民法第一條第2項之誠信原則規定, 是單方面的限制消費者的條款, 與現行民法比較之下, 也同時違反消費者契約法, 為無效的規約.

此外, 依據上述1與7的理由, 本規約明顯違反公共秩序與風俗(公序良俗), 因此也同時違反民法第90條的規定, 是無效的規約.

而同樣是這樣的情況之下, 台灣行政院(經濟部, 消費者委員會)依照台灣消費者保護法而公告之政令:「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不得記載事項中的「八」等等部份, 也都規定了類似KOEI這種不需理由即可單方面的免責與解約的規定, 是違法無效, 且應給予罰責的.

[第五頁]---原告對本禁止條款有可能存在錯誤認識(=原告不認為按下同意=承認KOEI是神, 可為所欲為. 但是KOEI卻這樣解釋, 因此原告的認識錯誤)

KOEI聲稱, 我國不存在「對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有錯誤的認知」的存在.

但是, 依照最高法院昭和54年9月6日民集33巻5号630頁的判例, 最高法院判決有「因為錯誤的認知, 因此判定部分的契約無效」的判例存在, 因此, KOEI的主張是錯誤的.

[第五頁~第六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概要部分

就算本禁止條款的一部分, 或者全部可以適用於原告好了. 假設在這個前提之下, 本遊戲的性質上, 是一個要讓玩家可以花費數千小時以上來「練(育成)」自己的角色為前提的遊戲, 而這個遊戲的契約, 自然是以這樣的前提來制定的. 此外, 本遊戲為付費遊戲, 而玩家當然是以「要繼續玩自己的角色」而持續的對KOEI付月卡進行遊戲, 所以, KOEI將玩家付費要玩的那個角色給刪除, 是剝奪玩家以付費方式應該可以得到的著作物使用權的行為, 對玩家來講, 是有巨大影響的問題.

因此, 玩家是否真的有違反規約規定, 在遊戲內外進行不法的行為, 不可以依照當事者之一的被告KOEI本身的一己之見, 甚至是以抽象的, 沒有根據的理由來判斷. 而應該是要由法院來做客觀的判斷才是. (=KOEI的行為, 是侵犯司法權力, 無視司法存在, 自認自己是就是法)

而當客觀的判斷本次事件, 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規約時, 必須要考量以下的要素:

1. 「Gestapo」這個用語, 在現實世界會帶給他人的影響
2. 在本遊戲中, 角色名稱的出現, 其他玩家會做出怎樣的認識與認知
3. 角色名稱與遊戲中的行為, 是否合乎(有調和性)遊戲的「世界觀(主旨)」
4. 被告KOEI至今所開發販賣的各種遊戲與其他玩家對遊戲的認知概念
5. 本遊戲中其他玩家的實際上的反應, 是否真的對此名稱有「不愉快」的事實存在

而, 要證明原告的行為是否真的違規, 應該由被告KOEI本身提出所有物證與根據, 原告只需要做反論即可. 這點是司法上的常識.

[第六頁~第七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1

首先, 關於1. 「Gestapo」這個用語, 在現實世界會帶給他人的影響

「Gestapo」的名稱的使用, 在我國國內是合法的, 一般我國國民不會因此名詞而有不愉快的感覺存在.

我國憲法第19條(思想良心的自由)規定, 即使擁有反民主主義的思想, 憲法上也絕對的保障. 而將這樣的思想實際表現與實行, 也是依照憲法第21條第1項的言論表現的自由原則, 只要不違反公共秩序的情況之下, 必須要給予絕對的保障. 此外, 即使因為會違反公共秩序而加以規範時, 依照憲法第14條(平等權, 平等原則)規定, 也不可以因為這樣的個人的思想信條而剝奪其憲法上的權力, 更不可以加以歧視, 或者對其有不平等的待遇(物證:渋谷暴動事件最高法院平成2年9月28日判例)

因此, 即使在我國使用會聯想納粹德國秘密警察的用語, 並沒有任何違法的事實存在.

反之, 被告KOEI本身, 在我國公然製作販賣「歐洲戰線」「提督的決斷」等等有多數納粹德國表現的遊戲, 且我國國民多數購買了這些遊戲. 穿著納粹德國軍服的人物可以公然的出現在我國媒體上. 我國的著作中, 包括漫畫, 動畫等, 均允許多數納粹德國相關的人物與表現存在. 我國的「媒體禁止用語(放送禁止用語)」中, 根本沒有禁止任何有關納粹德國相關的用語. 以上種種事實顯示, 我國國民對納粹德國的相關表現, 可說沒有任何的反感存在.

此外, 「Gestapo」的用語, 連在對納粹德國相關用語, 表現有禁止規定的歐洲各國都是合法的事實上看來, 也顯示出「Gestapo」本身, 在納粹德國相關用語當中, 算是特別沒有影響, 不會帶給他人反感的用語, 因此, 在我國就更不用說了.

因此, 在我國使用「Gestapo」的用語, 不但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且根本不會帶給他人不愉快或者反感.

而對此KOEI聲稱我方上次提出的物證中, 有關販賣納粹德國相關商品的商店注意文中有:「請不要在日本國外使用納粹相關商品, 會造成很大的誤會. 而在我國國內也請注意使用的場合」的部分, 將其解釋為「我國國民多數對納粹德國的表現有反感存在」.

但是, 若我國國情真的是依照被告KOEI這樣的主張, 則被告KOEI自己所販賣的「歐洲戰線」「提督的決斷」等納粹相關遊戲, 照理說應該也都要加上這樣的注意文書才是, 且應該要警告購買者「這個遊戲當中有我國國內多數國民有反感的納粹德國表現, 請確認後再購買」. 但是, 被告的這些遊戲, 當然都沒有這樣的注意或者警告存在, 因此KOEI的主張根本是不符合事實的.

[第七頁~第八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2

關於2. 在本遊戲中, 角色名稱的出現, 其他玩家會做出怎樣的認識與認知

KOEI聲稱, 本遊戲角色頭上的角色名稱無論如何不可能去除. 且本遊戲的立意在於與其他玩家合作進行任務, 一起航行等等, 一定要與其他玩家交流, 而交流時一定會注目到角色名稱.

但是, 本遊戲的玩家即使要看角色名稱, 也是為了分辨角色, 而非注目每個角色名稱為何取叫那些名字, 或者背後有些什麼意義存在. 因此, 即使要與其他玩家交流, 其他玩家看他人的角色名稱, 只是為了分辨己我, 或者是哪個人而已.

而本遊戲並沒有禁止單獨行動, 並非一定要與其他玩家交流. 此外, 即使想要與其他玩家組隊一起進行遊戲, 玩家也有權力選擇要與誰一起組隊進行, 而非強迫. 若真有人不喜歡某個角色, 討厭某個角色名稱, 大可以不與他組隊, 不與他交流即可. 而關於這點, KOEI自己發行的本遊戲攻略本中, 也明確的寫了:「玩家不需要勉強的與自己的玩法不同或者價值觀不同的玩家合作」 (物證33), 因此, 若有玩家故意要取會讓他人不愉快的名稱, 也是讓其他玩家會比較不願意與他合作, 自找麻煩而已, 並不會影響到他人的遊戲空間, 或者遊戲自由. 更不會降低遊戲本身的評價.

[第八頁~第十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3

關於3. 角色名稱與遊戲中的行為, 是否合乎(有調和性)遊戲的「世界觀(主旨)」

本遊戲的世界觀並非接近真實世界的例如戀愛SLG之類的遊戲. 而是可以在遊戲中不斷的戰鬥與增強自己角色等級等等, 與現實的日本有極大差異的一個世界. 也就是說, 在本遊戲內, 碰到陸戰海戰等等根本是家常便飯, KOEI自己更是辦理「大海戰」等等國家規模的海戰鼓勵玩家互相攻擊對方. 而本遊戲中海盜行為也是合法的, 且KOEI無論在官網, 或者自己發行的攻略本中, 都積極的宣傳本遊戲可以進行「海盜行為」, 做為本遊戲的賣點之一.

但是, 海盜行為在現實世界中根本是違反國際法的(國際海洋聯合條約105條), 且取締海盜更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的事項之一, 現今世界各國都積極的在進行當中. 而日本的國內法對海盜行為也有「強盜罪」「強盜致傷(死)罪」等等屬於重大犯罪的法規存在.

因此, 即使Gestapo在社會上有負面的評價, 在本遊戲這種可以公然的進行現實世界中成為重大犯罪的行為的遊戲當中, 與本遊戲的主旨與世界觀是非常有調和性的, 一般的玩家, 根本不會感到有違和感.

此外, 本遊戲中還存在鼓勵海盜的「惡名」數值, 以及海盜專用職業, 專用道具, 海盜島等等積極鼓勵玩家當海盜的系統設定存在. 因此, 在本遊戲這樣的RPG中, 角色扮演『壞人角色』, 是被告公然允許的play style之一.

而被告自己發行的攻略本與官網說明等等, 也明確的有下列的說明存在:

-------------------------------------

「大航海時代Online」是一個角色扮演遊戲. 在本遊戲中要扮演怎樣的角色, 要怎樣進行遊戲, 怎樣過遊戲中的人生, 都可以由玩家自行自由的決定.

只要是遊戲軟體本身允許的正常操作, 都算是合法的「play style」. 例如攻擊他人的海盜行為, 在本遊戲中不算「騷擾其他玩家」. 反而是若不想被他人工即, 玩家自己應該要注意海盜情況, 自己不要讓海盜攻擊到才是.

而在海上用言語等挑撥, 挑悻其他玩家, 也是本遊戲的特徵之一. 因此, 海盜玩家有權力扮演這樣的角色, 蓄意挑悻其他玩家, 這在本遊戲中都是「合法的play style」.

只要玩家的play style不是違反規約的(=合法的), 則其他玩家必須尊重. 即使是故意扮演壞人角色的玩家, 也應該尊重. 但是, 當然要扮演壞人玩家的玩家, 必須要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被多數玩家所討厭或者有反感. 但是, 不需要因此就勉強自己去迎合其他玩家的遊戲方式, 也不需要勉強的去與自己不喜歡的玩家交流.


-------------------------------------------------------------------------

本遊戲正是這樣的「可以不經由他人許可, 不考慮他人的反感而可以自由的攻擊他人」的一種遊戲世界. 對海盜有反感的玩家一定存在, 但是, 被告KOEI還特別允許這種反社會的犯罪行為, 且稱之為「play style的一種」, 更加以保護. 因此, 即使故意將角色名稱取為「壞人的名字」, 而故意要扮演「壞人的角色」, 很明顯的在本遊戲中也是被允許的.

因此, 即使Gestapo這樣的名稱有負面評價存在, 在本遊戲這樣的遊戲世界當中, 扮演一個這樣的角色, 是符合被告KOEI本身所主張的「play style」的範圍之內. 不但不大可能會帶給其他玩家困擾, 且即使有極少數玩家有反感, 這也遠比海盜行為等等更會讓人反感的行為來的輕微, 與海盜行為相同, 是應該接受保護的.

[第十頁~第十二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4

關於4. 被告KOEI至今所開發販賣的各種遊戲與其他玩家對遊戲的認知概念

被告KOEI並非一個有反納粹法西斯主義傾向的企業, 或者可說他們自己反而是有支持納粹法西斯主義, 宣傳戰爭行為傾向的企業. 例如製作販賣「歐洲戰線」「提督的決斷」等等相關納粹德國的遊戲. 此外, KOEI開發的其他的例如「信長的野望」系列, 「三國志」系列, 「成吉思汗(蒼き狼と白き牝鹿)」系列(以蒙古帝國征服世界為主題), 「拿破崙(ランペルール)」(以拿破崙征服歐洲為主題)等等, 以戰爭為主題的遊戲佔了大多數. 而KOEI的固定fans很多, 對於KOEI發行過這些遊戲的實情自然十分了解, 且實際上玩過的人更是不計其數. 因此,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玩家只要看到是KOEI發行的遊戲, 自然會常識上的認定KOEI的遊戲是允許有關戰爭, 或者納粹德國等等用語出現的. 這樣的判斷, 才是合乎常理的.

而對此, KOEI上次反論聲稱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4等等是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為主題, 而本遊戲是以16世紀大航海時代為主題, 本身前提就不同. 本遊戲不存在殘忍, 流血的畫面, 且本遊戲是老少咸宜, 年齡層廣大的遊戲, 且並非單機版, 因此即使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可以有納粹德國相關用語出現, 本遊戲也不行.

但是, 無論是歐洲戰線或者提督的決斷, 發動戰爭本身根本是違反國際法的(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等). 而在提督的決斷的遊戲裡面, 玩家更可以使用「原子彈」攻擊他國. 使用核子武器也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在遊戲中可以執行這些現實世界中的重大犯罪行為的部分, 本遊戲與提督的決斷, 歐洲戰線等遊戲並沒有不同. 此外, 提督的決斷是以海戰為中心的遊戲, 這點也與本遊戲相似. 而KOEI聲稱本遊戲中「沒有殘忍, 流血的畫面」, 但是, 提督的決斷與歐洲戰線等遊戲, 其實也是完全相同, 可以在「沒有殘忍的, 流血的畫面」的情況之下, 做出核子彈攻擊等等極度殘忍且不人道的行為. 而本遊戲除此之外, 更是可以「即使其他玩家有極度反感, 也可以無視他們的反感, 而加以PK攻擊, 奪取他們的道具商品金錢, 擊沉他們的船艦」盡興這樣暴力的海盜行為, 而卻沒有任何流血或者殘忍的畫面出現.

而韓國的線上遊戲相關法令(Record, video idem and online game idem law)也明文規定, 可以有攻擊其他玩家的PK行為的遊戲, 為高暴力性(應限制級)的遊戲.

此外, 本遊戲中有1869年才開通的蘇伊士運河, 1914年才完成的巴拿馬運河等等(提出相關複數物證), 根本不符合「16世紀大航海時代」的多種設定存在. 因此, 實質上本遊戲與提督的決斷, 歐洲戰線等等遊戲並沒有根本上的差異.

再之, KOEI上次聲稱, 我方上述主張等於主張:「某個有發行色情雜誌的出版社, 當同一個出版社發行幼兒教材時, 讀者會事先就有期待該幼兒教材中會有色情要素的成分存在的思想與權力存在是一樣的意思. 因此, 根本是胡說八道.」

但是, 很明顯的, 成人雜誌或者色情雜誌等等與教科書, 根本就可以從封面來區別. 且我國有「18禁」的標示存在, 消費者可以用這個標示來判斷書中內容是否有限制成人觀看的內容存在. 更不用說成人雜誌等與教科書等, 在書店中根本是陳列在不同的區域. 反之, 歐洲戰線等等KOEI販賣的遊戲不但與本遊戲沒有根本上的差異, 且有多數的納粹德國相關用語出現, 更沒有任何的注意事項寫在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供消費者參考, 本次事件, 除了本遊戲規約根本沒有禁止納粹德國相關用語外, 本遊戲的軟體系統設定上可以取名「Gestapo」, 原告以存證信函等對被告提出的詢問中被告也沒有明確回答等等, 與消費者可以明確區分的成人雜誌, 色情雜誌等等有根本的不同.

[第十二頁~第十三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5

關於5. 本遊戲中其他玩家的實際上的反應, 是否真的對此名稱有「不愉快」的事實存在

原告於2006年9月10日起, 至本角色被刪除的2008年7月30日止, 約2年的期間, 沒有受到任何的妨礙, 沒有接受過任何的抱怨, 且這點是被告KOEI自己上次法庭時也承認的. 此外, KOEI至今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本角色有帶給他人不愉快, 或者有其他玩家曾經有向KOEI提出抗議, 甚至因為有本角色存在, 而妨礙了KOEI的經營, 或者造成本遊戲玩家減少.

因此, 根據這些事實就可以判斷, 本遊戲中根本不存在KOEI所謂的「其他玩家會有反感」的事實.

而KOEI對此聲稱, 即使其他玩家有反感也不見得會講出來, 所以不能說無. 且一般玩家會害怕得罪取名「Gestapo」的(瘋子)玩家而造成該人故意妨礙自己遊戲的進行.

對此, 網路上是有匿名性質的環境, 因此, 若有不愉快, 不滿之處, 遠比現實世界中不好意思直接向對方講要來的容易許多. (實際上, 網路上存在多數的這樣的實例). 更不用說本遊戲是可以無視對方的心情與反感, 而PK攻擊對方, 搶劫對方的遊戲. 在這樣的環境下, 若有人對「Gestapo」反感, 大可以以「KOEI所謂的合法play style」的方式, 屢次攻擊本角色或者蓄意妨礙本角色進行遊戲. 但是, 本角色卻沒有碰到過任何一次這樣的情況, 這根本就是證明了沒有人對「Gestapo」有反感存在.

[第十三頁~第十五頁]---被告KOEI的空間管理權的範圍

KOEI主張, 為了維持遊戲內安全且舒適的空間, KOEI必須有絕對的空間管理權.

但是, 若要主張此空間管理權, 必須要將此權的法源根據, 實行方法與要件, 判定基準等等事先明確提示. 但是KOEI不但沒有這麼做, 更是只用了一些「曖昧」的理由, 就賦予自己無限的空間管理權, 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特別是, 例如本角色取名這種問題, 若會存在「違反規約」的情況, 根本就可以事先將該名稱在系統上與以禁止, 不讓玩家取該名稱. 而KOEI既然沒有將「Gestapo」列入系統上的禁止名稱, 就代表了KOEI承認這個名稱可以使用, 因此, 不得在取名創造角色之後, 才反悔說「這角色違反規約所以必須刪除」, 然後以沒有任何根據的「無限的空間管理權」來加以執行.

對此, 被告KOEI本身發行的攻略本, 有明文寫著: 「只要是遊戲系統上可以自然操作的行動, 通通都是被允許的play style」(物證33). 而本角色創造的時候, 打入「Gestapo」的名稱很明顯的是遊戲系統上的自然操作, 並沒有任何「濫用BUG(遊戲漏洞)」等行為存在.

被告KOEI本身作為原告, 控訴可以擅自更改「三國志3」的紀錄資料的外掛程式(名叫X程式)的判例中, 東京高等法院曾有判斷, 由於X程式並沒有竄改三國志3的程式本身, 破壞三國志3的著作內容, 而只是將遊戲數值(能力, 金錢等)給更改而已, 因此不侵犯KOEI的著作內容保持權(著作同一權), 著作者人格權等. 反之, 高等法院判斷, 著作物內容保持權依法應該保護的範圍, 是「不侵犯原作者主觀意圖(主觀所設定的文字表現)」, 這點是著作權法20條1項也保護的部分. 而這點, 由於本遊戲的原作者的KOEI本身, 在遊戲軟體上設定「Gestapo」可以取名, 就是原作者主觀的設定此文字可以使用的一種主觀意圖的表示, 可以證明KOEI很主觀的認定「Gestapo」根本是合乎KOEI意圖的名稱.

而關於這點, 被告KOEI聲稱, 無論物理上, 金錢上, KOEI都不可能事先完整的將所有可能違反規約的名稱給設定完整, 因此有些部分必須要賦予KOEI事後處理的權力.

但是, 若原作者的KOEI本身有明確的意圖要禁止納粹德國相關名稱, 由於納粹德國相關名稱數量有限, 可以很輕易的就設定完整. 更不要說KOEI主張「SS」「戈林(Hermann Goering)」「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都是合法名稱, 而「Gestapo」卻是違反規約, 那麼需要禁止的納粹德國相關名稱的範圍就更是小到不能再小. 特別是, 本禁止條款之「有可能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 反感的...」這種不明確的規定, 再加上「SS」「戈林(Hermann Goering)」「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合法, 「Gestapo」卻違法這種令一般玩家根本不可能預測, 且無法理解的解釋下的權力運用, 更需要事先的將系統設定完整, 不然玩家根本無所適從.

實際上, KOEI的確在系統上有設定多數的禁止使用名稱, 也就是說KOEI根本擁有這個技術. 而KOEI不但沒有在這個系統禁止名稱中禁止「Gestapo」的使用, 本事件發生之後, 明明就知道有「Gestapo」這個應該禁止的名稱的「系統漏洞」, 卻至今依舊不加以處理, 讓其他玩家依舊在系統上可以取名「Gestapo」(物證41-14). 更不用說KOEI本身發行的攻略本中, 根本有:「只要系統上沒有禁止, 該伺服器沒有同樣名稱, 角色取什麼名稱都是OK的」(物證31-13頁).

由此可見, 連被告KOEI自己都明確的表示, 只要系統上沒有禁止就是OK, 即「Gestapo」這個沒有被系統禁止的名稱, KOEI是明確的許可的. 換句話說, 原告將角色取名「Gestapo」, 與其他KOEI在軟硬體系統上設定的可能的行為是相同的, 都是合法, 合乎規約的行為, 因此, KOEI不得濫用他們所謂的「空間管理權」將合法的東西也解釋為違法並加以刪除.

[第十五頁~第十七頁]---刪除角色這樣的處分方式, 根本超出被告KOEI應有的空間管理權範圍

本遊戲契約, 前提在於玩家可以長期的使用同一角色持續的遊玩. 因此, 刪除玩家花費長期時間所育成的角色, 是如同剝奪玩家進行遊戲本身的重大違約事項.

此外, 各種線上遊戲的角色實際上依照其等級, 裝備等條件, 在市場上甚至有以數百萬日圓單位進行買賣的事實存在. 而本角色也是擁有120萬日圓這樣高額價值, 且是原告花費大量心血, 與近2年的時間才練到有120萬價值的程度. 更不要說原告對此角色有極深的感情存在. 因此, 刪除本角色對於原告是有非常重大影響的問題.

所以, 即使「Gestapo」真的違反規約, 且KOEI有權處理, 也應該採用「能達成KOEI所謂的『不讓其他玩家有可能有反感』」的目的的處理方式即可, 根本不需要將其完全刪除. 例如, 允許該玩家改名等等. 而實際上與KOEI簽約的台灣大宇公司(Softstar)所營運之台灣伺服器在伺服器合併的時候, 就有允許玩家名稱重複時可以改名的實際例子存在. 即KOEI根本有這個技術可以進行這樣的措施. 但是KOEI不但不這麼做, 更蓄意的以將整個角色資料給刪除這種會有重大影響的處理方式, 根本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而關於這點, KOEI上次法庭聲稱, 若允許改名, 則KOEI會找不到故意騷擾他人, 故意違規的玩家, 而無法維持遊戲內秩序. 也無法處理被騷擾玩家的報案.

但是, KOEI不但在任何規約當中都沒有不允許改名的規定, 而關於被騷擾玩家的報案, 由於更改名稱的動作都會紀錄在KOEI的資料當中, 要確認變更內容與履歷對KOEI來說是非常簡單的作業, 更不要說KOEI在官網上還有多處注明:「(即使有看到違規行為, 玩家間紛爭)請玩家不要來報案, KOEI有獨自的調查方法處理」.

因此, KOEI的這種不允許更改名稱的主張, 根本沒有任何合理性. 而即使本角色違反本規約禁止事項, KOEI用刪除的方式處理, 根本是超出應有的空間管理權的範圍, 並非最低限度的處理方式.

再者, KOEI還聲稱本角色所有的道具虛寶等可以經由第三者移給剩下的另一個角色, 因此刪除根本沒什麼影響.

但是, 被告KOEI所主張的他們對原告做出的警告中, 並沒有告知如何移動道具虛寶的方法. 此外, 若依照本規約第8, 第17條等「玩家紛爭玩家解決」, 「KOEI不需負責」等等規定, 若本角色將道具虛寶交給第三者之後被第三者霸佔不與歸還, KOEI也會依照規約規定不與理會. 也就是說, 原告還必須在被告警告之後, 自行找尋且建立可以信任的第三者來移動道具虛寶才行. 而在本遊戲這種有匿名性的遊戲當中, 要有可信任的第三者並不是那麼容易, 因此, KOEI的「警告」根本是違法的強迫刪除要求, 對於KOEI的這種違法的要求, 原告沒有理由要自行的找尋可信任的第三者來移動道具虛寶來迴避自己的損害.

更別說角色本身的等級, 技能, 名稱, 爵位, 私人牧場等等部份, 是根本不可能移動的.

因此, KOEI的主張, 根本是強辯.

[第十七頁~第十九頁]---KOEI本次行使的「空間管理權」, 根本是權力的濫用-1

關於被告KOEI長期的放置本角色存在, 並且持續的收取費用.

KOEI刪除本角色是在本角色創造之後近兩年之後. 原告在創造本角色時, 根本沒有想到「Gestapo」可能被KOEI判定違反規約, 因此, 近兩年的期間, 信任KOEI承認此名稱, 且持續的付費遊玩本遊戲. 而這段期間之內, KOEI只收錢卻沒有主張過任何一次違反規約之類的問題. 因此更是加強了原告對KOEI不認為Gestapo違反規約的信賴感, 以致確信「Gestapo」絕對不可能是違反規約的名稱.

這種原告的信賴是值得法律保護的. 而被告KOEI在近兩年之後, 等角色等級道具等等都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後, 才突發性的攻其不備, 莫名其妙的說「這個角色名稱違反規約所以只能刪除」. 這不但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更是違反「禁反言的法理(estoppel)」, 是於法絕對不可原諒的行為. 有極高度的違法性存在.

而對此, KOEI竟宣稱, KOEI不可能24小時365天完整的監視整個遊戲內空間, 且違規行為多種多樣, KOEI不可能事先都預想到玩家會做出怎樣的違規而事先準備.

但是, 本次的事件是角色的名稱, 並非KOEI不可能預測的例如騷擾其他玩家等等的違規行為需要24小時監視, 而只需要事先在系統上設定好KOEI不希望玩家取名的名稱即可解決.

而KOEI更宣稱KOEI在2008年6月19日第一次發現到本角色名稱違反規約, 而立刻迅速的發出警告要求自行刪除.

但是, 依照準則Ⅰ-1―1 2.(2)等相關規定, 電子性的契約承諾的成立時間, 是「相關情報資料到達對方的電磁紀錄之時」算起. 而KOEI自己主張, 本角色是2006年9月10日創造, 即原告的本次電子契約, 於2006年9月10日就已經到達KOEI的伺服器(電磁紀錄), KOEI隨時可以確認, 且這個確認還不需要原告有登入本遊戲時才能做到, 而是任意時間都可以在KOEI自己的伺服器紀錄內確認到的.

由此可見, 本「Gestapo」角色相關的契約內容, 於2006年9月10日起就開始有效, 而被告KOEI不但不確認其內容, 更默認了近兩年且持續收取費用, 這根本不可能稱為「迅速的對應」.

[第十九頁]---KOEI本次行使的「空間管理權」, 根本是權力的濫用-2

關於KOEI放任其他納粹相關用語的角色, 卻蓄意的只刪除原告角色問題

被告KOEI放任本遊戲內「SS」「戈林(Hermann Goering)」「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這類名稱的角色存在, 並未做出任何處分. 且上次法庭還強辯說這些名稱都可以解釋為與納粹德國無關的意義, 因此根本不違反規約.

但是, 最少若依照上次被告KOEI自已對「Gestapo」的解釋方法與提出的物證, 「SS」「戈林(Hermann Goering)」很明顯的是指「德國納粹黨衛軍」「德國納粹黨領導者」(物證36, 字典解釋等內容). 特別是「SS」, 在德國是非常嚴格的被禁止, 甚至連地名的Initial都禁止使用, 是與「卐」字同等的代表納粹德國的代表性用語.

此外, 若依照KOEI的這種解釋, 「Gestapo」也可以解釋為法國音樂團體「Gestapo666」的簡稱等等, 與納粹德國無關的解釋. 因此, 若KOEI認定「SS」「戈林(Hermann Goering)」「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合乎規約, 卻認定「Gestapo」違規, 是沒有任何合理性存在的.

就是如此, 被告KOEI很明顯的故意放任其餘納粹德國相關用語角色, 更針對原告本人的角色加以刪除, 是蓄意的, 針對的, 不但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更證明了此次刪除事件有極高度的違法性存在.

[第二十頁]---KOEI本次行使的「空間管理權」, 根本是權力的濫用-3

關於被告KOEI拒絕讓玩家事先確認角色名稱是否合乎規約的問題

本規約中, 沒有任何的內容明文規定何為合法名稱, 何為違法名稱. 再加上KOEI又主張即使系統上可以取名, 也不代表那是合法的名稱. 因此, 所有玩家要知道自己的角色是否合乎規約, 唯一的方法, 只有直接向KOEI詢問的一種方法可以確認.

但是, 被告KOEI即使玩家寄送存證信函去詢問, 也一律拒絕回覆角色名稱是否不違反規約, 甚至還回覆「KOEI沒有義務告訴你你的角色是否違反規約」.

KOEI就是這樣, 制定出這樣不明確, 且拒絕任何詢問的規約內容, 且不讓任何玩家知道他們是否有違反任何的規約, 卻不斷的收費, 且隨時都可以突發的以「本公司判斷你違反規約」的方式, 來單方面解除契約. 這不但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更顯示出本次事件被告所犯下的極為高度違法性的行為.

[第二十頁~第二十一頁]---KOEI本次行使的「空間管理權」, 根本是權力的濫用-4

關於KOEI本身屢次利用「納粹德國」為賣點吸引顧客購買KOEI遊戲的問題.

KOEI在其製作販賣之歐洲戰線,提督的決斷遊戲中, 大量的使用了有關納粹德國的表現.

而實際上, 即使要以戰爭為主題製作遊戲, 也不一定要選擇第二次世界大戰這種有納粹德國出現的時代. 最少, 即使一定要做二戰關聯的遊戲, 也不需要讓玩家可以選擇納粹德國來扮演納粹德國遊玩. 但是, KOEI的這些遊戲, 卻故意的讓玩家可以選擇扮演納粹德國或者其他軸心國來遊玩. 此外, 被告KOEI製作的戰爭遊戲中, 有關於近代戰爭的部分, 既不挑選第一次世界大戰, 也不選擇韓戰越戰等戰爭, 而專門的要製作納粹德國相關的遊戲, 這根本就是擺明了想以「納粹德國」為賣點, 吸引顧客來購買他們的遊戲.

一方面的以納粹德國來吸引顧客, 一方面又說可能會聯想納粹德國的「Gestapo」名稱是被該公司所禁止的. 這不但是矛盾的舉動, 更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且同時證明被告的行為有極高度的違法性存在.

[第二十一頁~第二十四頁]---KOEI的行為違反網路商責任限制法規定

當網路商在程序不足夠的情況之下執行刪除等等措施時, 依據網路商責任限制法規定, 是屬於濫用權力的一種違法行為.

被告KOEI本次雖聲稱有警告過原告, 但是, 原告不但根本沒有看到過的記憶存在, 這個警告更沒有任何的事後確認方法, 這點, 比照網路商責任限制法中對於網路商((以下簡稱ISP)可以免除責任的規定, 實在是非常的不足夠.

通常ISP接到某使用者控訴有其他使用者侵權時, 即使ISP的規約上有明文規定可以刪除其侵權內容, 也不能無視「被指控侵權的使用者」, 而擅自的以自我的判斷單方面的刪除該項資料.

這場合之下, 依照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 網路商必須要:

1. 必須特定哪些發言為毀損他人名譽, 侵權, 或者有刪除的必要

2. 必須要特定這些發言是侵犯了他人的哪些權力, 以及其根據

3. 必須要對該發言的作者提出上述1,2的通知

4. 並且給予發言的作者7天的自行刪除的緩衝時間, 除非超過7天不被理會, 不得刪除

5. 必須要在技術上可能的範圍之內, 防止這種侵權行為再度的發生

6. 必須要在刪除資料之後, 對「被刪除的使用者」進行可以事後確認的方式的通知

但是, 被告KOEI這次所做的對應, 首先不但沒有任何人(玩家), 指控原告的Gestapo角色有侵權行為, 而單方面的獨自判斷角色名稱違反規約, 因此, 根本不存在上述的1與2的事實.

而關於3的部分, KOEI不但沒有用存證信函, 掛號信函, 或者至少以電子郵件等正式的, 且可以事後確認的方式通知原告, 還乾脆只用只會顯示一瞬間的遊戲內登入畫面來「聲稱那是警告」. 且其「警告」內容, 還沒有明確的告知到底為何原告會被警告, 被告判定的根據為何, 這種警告依據大阪地方法院昭和55年3月19日行集31巻3号483頁的判例內容規定之:「警告必須明示違反的實際事實內容, 以及處分的法源根據」, 根本是無效的. 而更不用說被告KOEI的警告斷定原告只有刪除角色, 別無他法, 不但沒有任何交涉的權力, 反論的權力, 拒絕的權力, 只給了原告OK按鈕可按.

再者, 被告KOEI明明就擁有更改角色名稱的技術, 卻蓄意的拒絕更改名稱, 一意孤行的必定要將原告角色刪之而後快, 這明顯違反上述5的部分.

此外, 被告KOEI在刪除本角色之後, 不通知原告造成原告再度付費的行為, 也違反上述6的部分.

由此可見, 被告KOEI的所有應對, 是一個應該被網路商責任限制法規範的ISP不應該有的行為, 且其行為實在是極度的草率.

對於這點, KOEI上次法庭竟然還辯稱自己並非ISP, 所以不需要接受此法規範.

但是, 即使KOEI不算ISP, 要單方面解除網路契約時, 必須要經過事先的警告催促程序, 但是KOEI的規約卻規定KOEI不需要經過這樣的程序就可以單方面解約, 因此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規定.

此外, 依據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2條第3項內的「特定電氣通信役務提供者」的規定, 線上遊戲的伺服器的管理商, 也是定義為ISP的一種(物證37,38), 因此, KOEI稱自己不是ISP根本是荒謬的說辭.

而本遊戲中, 「角色取名」這個程序, 依據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2條第4項的規定, 應該屬於「發信者」的一種. 若角色名稱有侵犯他人權力的問題時, 應該依照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3條第2項第2號的規定處理, 即依照上述的1-6的程序處理, 該ISP方能免去法律上的責任. 但是本次的角色, 不但沒有任何的侵權行為的事實存在, 更不構成任何的違反我國法律的行為. 此外, 即使這個名稱是公然猥褻等違法行為, KOEI也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的法律責任追溯. (即, KOEI根本沒有必要去管「沒有人抗議, 沒有人認為是侵權行為」的事情, 因為他們不會因此而需要負責.)

而KOEI不但沒有任何人表示有侵權行為存在還多管閒事, 更用極度草率的手續來辦理這次的刪除程序, 若本次事件法院都判斷網路商責任限制法不適用於被告KOEI, 則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的適用範圍將變得微乎其微, 且同時失去了法律保障侵權方面與被侵權方面雙方權力的均衡性與立意.

總而言之, 本角色名稱並沒有侵犯任何其他個人的權力, 更沒有任何第三者要求被告KOEI加以刪除處分, 而即使有這樣的事實存在, 身為ISP的KOEI本身, 就應該依照網路商責任限制法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必要的措施.

KOEI此次的應對與主張, 在我國相關ISP的訴訟案例當中, 無論網路商責任限制法實行之前或者之後, 都有大量的判例存在. 其中, 並不存在KOEI所擔心的「若KOEI不處理, 則KOEI可能會被追溯法律責任」的判例存在, 而我國的ISP當中, 遵守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的ISP由於屬於大多數, 因此也幾乎不存在例如本事件這樣的, 發信者與ISP的紛爭的案例.

綜合起來, KOEI本身連自己是法律上定義的ISP的自覺都沒有, 不但無視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的存在, 不依照其程序進行應有的措施, 單方面的侵犯原告應有的權力, 還拿「自己有無限的空間管理權」不斷的作出詭辯, 這些都明確的顯示出被告KOEI的行為有極為高度的違法性存在.

[第二十四頁]---KOEI的不屢行債務(違反交易)行為

原告依照本遊戲契約規定, 有權力遊玩本身為著作物的本遊戲中的自己所創造的角色. 而被告依照本遊戲契約規定, 有義務要在技術上可能的情況之下, 保護原告的所有電磁資料供其可以隨時使用. 但是, 被告KOEI不但在沒有任何違反規約, 違反交易的事實的情況之下, 蓄意的刪除本角色, 部分解除本遊戲契約, 這不但違反被告KOEI自己制定的遊戲規約本身, 更是違反交易的不屢行債務行為. 具有極為高度的違法性.

[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KOEI的不法行為, 侵權行為

首先, 本次KOEI刪除本角色的行為, 不只是侵犯了原告使用本角色的權力, 更是侵犯我國憲法中保障的各種人權.

原告依照我國憲法第21條(言論表現的自由)規定, 擁有取名「Gestapo」做為遊戲角色的基本人權, 將Gestapo作為一種表現而在遊戲中使用, 是應該被憲法所保護, 但是被告卻加以侵犯的.

言論表現的自由是自我人格發展, 自我實現, 建立自我價值上極為重要的人權之一, 是憲法中規定的人民的基本人權中, 最需要尊重且最重要的權力之一.

憲法的人權相關規定, 不只是國家對個人可以適用, 在有關民法第1條, 第90條等侵權行為的情況之下, 在個人對個人的情況之下, 也是可以間接的適用(物證: 最高法院昭和48年12月12日民集27巻11号1536頁三菱樹脂事件). 而本次事件, 被告KOEI是東京證券市場第一部上市的巨大企業, 而原告則是一個普通的個人, 本遊戲是被告KOEI單方面所製作設定, 在遊戲空間中是同等於國家權力的存在, 因此, 在本遊戲當中, 原告對被告KOEI的關係, 如同現實世界中個人對國家的關係是一樣的. 因此, KOEI所營運的我國國內的本遊戲之內的侵犯人權行為, 是應該由憲法人權規定所規範, 或者至少可以增強被告侵犯人權的違法性. (物證: 憲法論文)

此外:

1. KOEI明明就有更改名稱的技術, 但是卻故意要刪除原告角色, 剝奪原告使用本遊戲的機會, 主動的造成對原告巨大的影響與不利益

2. 系統上承認原告的角色名稱, 且長期的放置不管, 等到角色等級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後, 才出其不意的攻其不備, 蓄意刪除原告角色

3. KOEI明確的放任其餘納粹相關用語角色的存在, 卻專找原告麻煩, 蓄意只刪除原告的角色, 加重原告本人的義務.

4. 被告自己制定的規約不明確, 卻又拒絕消費者對其內容事先確認, 而對於已經有過紛爭的玩家, 也不執行防止再度紛爭的措施, 例如事先確認角色名稱是否合法等等, 明顯的是放棄自身的義務

5. 被告一方面以納粹德國為賣點製作多款遊戲吸引顧客, 又一方面莫名其妙的矛盾的說禁止納粹德國相關用語.

6. KOEI身為ISP, 卻沒有自覺, 且比照ISP應有的程序, KOEI所做出的手續極度的草率且粗糙. 特別是KOEI沒有在刪除角色後通知原告, 造成原告再度付費想要遊玩本角色, 且同時拒絕退費, 明顯的是放棄自己應盡的義務.

由於以上理由, 本次刪除行為, 是有極高度的違法性, 構成不法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五頁~第二十六頁]---原告所受到的損害-1 財產上的損害

網路遊戲中的道具虛寶, 在現實世界中都會成為買賣的對象(=RMT), 因此, 明顯的具有財產上的價值. 高松地方法院平成18年11月17日的刑事判決即判定, 網路遊戲中的詐欺行為, 也屬於詐欺罪的管轄範圍之內. 而線上遊戲角色的等級, 技能等等無法單獨販賣轉讓(RMT)的部份, 也存在所謂的「代練業者」, 由玩家付費請其代理取得特定的等級或者能力, 技能等等. 因此, 除了道具虛寶之外, 線上遊戲的角色本身, 也具有財產上的價值.

而本角色我方為了評價其市場價值, 依賴了第三者之代練業者做出評估, 業者評估出的價格為120-144萬日幣(物證6).

但是, 依照原告的規約15(c)(i)(r)與18等等實質上禁止代練的規定, 若原告同意本規約禁止代練的情況之下, 若要重新的將本角色練到恢復原狀的地步, 依照預估所需時間×原告的實際時薪, 本角色的價值, 不低於540萬日幣(物證41-19). 而岡山地方法院平成14年11月12日判例中也明確的指出, 電磁資料損失時的損害金額的計算方法為「恢復原狀所需的時間」×「時薪」.

因此, 本角色的財產上的價值最少有540萬日幣, 而原告這次只請求其一部分的120萬日幣.

[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九頁]---原告所受到的損害-2 精神上的損害

原告由於被告此次的違約, 違反交易(債務不屢行)行為以及不法侵權行為, 所受到的精神上的損失不低於150萬日幣. 關於電磁資料的損失而受到的精神上損失, 依照岡山地方法院平成14年11月12日判例, 有100萬日幣的判例存在.

而關於本次事件原告所受到的精神上的損害的概要為:

(1) 原告的權力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原告將角色取名為Gestapo, 是屬於言論表現自由的一部分.

原告雖非反民主主義思想者, 但是即使原告有反民主主義的思想, 依照我國憲法中, 不因為思想信條而受到歧視的原則(第14條平等的原則), 思想良心的自由(第19條), 言論表現的自由(第21條), 也一樣是應該平等的加以保護.

而原告在本刪除事件後, 不斷的以電子郵件, 掛號郵件, 存證信函等方式, 向被告KOEI表示抗議被告侵犯原告的基本人權, 並且要求被告KOEI做出具體的說明與對應. 而被告在這種情況之下, 若真的是有明確的方針下的執法來刪除本角色的話, 自然非常輕易的可以說明為何刪除本角色的具體根據與理由. 但是KOEI直到2009年2月20日的第二次法庭時, 才向法院說明了並非因為原告的思想信條而故意做出歧視性的刪除行為. 而至此為止, 原告覺得被告是斷定原告為宣傳納粹德國主義者, 並且因為這種思想信條而不平等的故意刪除原告角色, 侵犯原告憲法上應該被保護的思想良心自由, 言論表現自由, 平等權等.

如此, 原告實際上被被告KOEI侵犯, 或者感到被侵犯的憲法上的權力有第21條之表現自由, 第19條之思想良心自由, 第14條之平等(不被歧視)權, 這些都是憲法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人權. 原告受到在對原告來講如同有國家權力一樣的KOEI的人權侵犯, 並且受到極大的精神上的痛苦.

(2) 原告的本角色是原告花費大量心血與長時間所育成出來的結果

原告的本角色是原告花費大量心血與長時間所育成出來的結果, 但是卻被KOEI以莫須有的罪名而完全刪除, 且KOEI在法庭上已經承認資料無法恢復原狀. 原告長期的育成本角色, 今後也本來打算持續的育成, 但是由於KOEI本次的對應, 使原告永遠不可能再有這樣的機會. 原告本人對於本角色由於長期的育成, 因此有很深的感情存在, 而KOEI此次莫須有的刪除, 自然造成了原告極大的精神上的痛苦.

(3) 被告的對應

原告對於本刪除事件後的被告的對應, 也受到了極大的精神上的痛苦.

首先, 原告再三的要求被告給予原告合理的刪除角色理由, 並且提出具體的名稱詢問哪些名稱可以合法使用. 但是被告KOEI卻不斷的以「本公司不與告知」「請你自己判斷是否有違規」等等來做敷衍. 這種對於已經發生過一次紛爭的玩家, 不但拒絕對應, 更拒絕努力放止再度發生相同的紛爭的行為, 對原告來說是極大的精神上的打擊.

本禁止條款不但沒有明確的規定執法原則, 判定原則, 而是實質上規定, KOEI可以隨時以莫須有的罪名處分任何問題. 而本刪除事件後2008年11月13日, 還再度的新制定一個叫做「大航海時代Online服務利用規約」的規約. 由本規約的制定時期, 以及內容中蓄意增加的對被告KOEI有利的條文中看來, 針對本件紛爭而制定的可能性極高. 因此, 被告非常害怕KOEI可以又突發奇想的隨時將原告擁的其他角色, 或者今後新創造的任何角色, 以「KOEI可以單方面修正規約內容」的方式, 隨時可以定義為違法, 甚至隨時可以將整個遊戲帳號沒收刪除, 永久的剝奪原告遊玩本遊戲的權力. 對此, 原告感到了極度的恐怖.

再者, 原告對於為何「Gestapo」會牴觸KOEI所謂的禁止事項時, 包括原告經由律師寄送存證信函, KOEI都屢次的回答「本公司沒義務回答你」. 這很明顯的就是擺明了除了正式提出訴訟以外, 絕對不給任何回應的對應, 實質上等於是一個東京證券市場上市的大企業, 強迫只是身為一個個人的消費者之原告非打官司不可. 原告為了要恢復自己應有的權力, 必須要花費極長的時間與巨額的金錢來準備與實際上進行訴訟程序, 這點, 被告KOEI的對應帶給了原告極大的肉體上, 精神上的壓力與打擊(物證41-19).

(4) 其他的部分

本次刪除行為, 是被告光榮明明一開始承認的名稱, 且事後長期默認的名稱的角色, 故意等該角色的等級道具等成長到一定程度後再攻其不備的突然刪除. 被告KOEI還故意放任其餘的納粹德國關聯的角色名稱存在並且強辯那些反而都是合法的, 只有原告的是違法的, 而蓄意的只對原告做出歧視性的處分. 而被告KOEI還沒有盡到通知原告的義務, 造成原告不知角色已經被刪除而再度的付費想要進行遊戲. 此外, 本次刪除行為不是因為天候, 伺服器故障等等不可迴避的理由, 而是KOEI蓄意進行的行為, 且KOEI在本次刪除事件之前, 就已經對於Rescue會議成員等多數玩家進行過完全沒有合理理由的刪除行為, 且受到當事者與多數日本人玩家的抗議, KOEI不但不對此反省以及加以改進, 而對原告再度的以完全沒有合理的理由為根據來做出同樣的處分, 對此, 原告受到了極大的精神上的損失.

[第二十九頁]---原告所受到的損害-3 負擔的律師費用損害

原告為了恢復自身正當的權力, 而不得不興起次訴訟. 而為了本次官司, 原告所需要負擔的律師費用, 不低於30萬日幣.

以上.

本文書之外, 本次法庭我方還有提出原告陳述書(陳情書), 也是內容有20000字左右. 其內容主要是提及:

1. 首先一開頭就提及Rescue會議事件, 並且提交Rescue會議成員全員的名單, Rescue會議與KOEI的交涉, 消費者團體給Rescue會議成員的回信等等作為物證. 以說明KOEI為累犯, 且不但無視消費者, 無視消費者團體, 更針對華人做種族歧視性的處分.

且此處分除了Rescue會議成員本身不以為然外, 連多數日本人玩家也不以為然, 且屢次以正式途徑抗議過, 並包括日本的消費者團體在內. 但是KOEI依舊一意孤行, 自認自己是神, 自己是法.

2. 提出複數的物證證明, KOEI長期的在KOEI所營運的所有遊戲中, 放任遊戲內外的對華人的種族歧視, 且不加以處理, (特別是信On與DOL)更把華人都當成RMT業者對應.

同時放任部分惡質日本人(包括玩家, 或者2ch等非玩家)公然宣傳華人=專搞違法行為的壞蛋, 華人=RMT等等不正確的惡質資訊. 並且吃定海外華人有極高難度到日本興訟, 而故意拒之於門外, 且無視消費者團體的諮詢, 更無視存證信函的內容, 對應極度的惡質.

3. 提出複數個台灣, 中國大陸, 美國等判例, 說明KOEI的行為, 在日本國外均為明顯的違法與違反交易, 且是蓄意的侵權行為, 無論大陸法系, 海洋法系, 還有中國大陸的法系,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可以允許類似像KOEI做出這樣的惡質的行為(包括Rescue會議事件, 包括Gestapo事件).

4. 提出KOEI不斷的, 至今仍然在海外宣傳大家到其營運的日服去玩的物證, 並且提出現社長松原健二早已知道有多數海外連結卻故意放任不管, 不但宣傳誘拐後, 長期收了錢, 事後才突然的取消帳號使用資格, 實質上如同詐欺, 極度惡質, 且是屢犯.

5. 提出KOEI在Rescue會議事件後, Gestapo事件後, 都不斷的針對這些事件的被攻擊點, 修改其規約讓其對自己更有利, 更不用負責任, 甚至2008年11月13日新制定一個規約, 裡面乾脆寫上「即使KOEI的規約內容是違法的, 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罰則, KOEI都拒絕遵守法律而以自己的規約優先」.

6. 提及若允許KOEI這種「無限制的免除責任權」「絕對的判定裁量權」繼續在日本國內合法的存在且被實行, 則對線上遊戲業界本身必定是只有負面的影響. 並且同時提及除了KOEI以外, 日本國內的線上遊戲有非常多的「冤獄」存在, 並提出日本消費者團體的複數公告作為物證.

7. 其餘篇幅大致上是提及原告被刪除的角色狀況, 價值計算方式, 所受到的精神上損失的詳細等等私人事務.

若時間上允許, 會再詳細提及陳述書內容.

以上. 長文抱歉.



此篇文章於 06-11-09 07:31 PM 被 yukinon 編輯。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6-30-09, 04:44 PM   #888
mihimaru GT
Ultimate Gamer
 
註冊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66
PSN  IDSEAMO
請問有無人唔玩可以比個a/c比我?
我想整做共通account拎落ps3 度玩~
mihimaru GT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6-30-09, 04:53 PM   #889
Thaws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Oct 2003
文章: 8,345
PSN  IDThaws
XBox Live Gamertagthaws
想借都幫你唔到, 呢度 lv有番咁上下o既全部比闇榮ban晒\


__________________
灰になれました
Thaws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6-30-09, 11:12 PM   #890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我具體上需要以下的協助:

1. 我需要中, 港, 台 最少各一人的代表----用以收取募款, 以及收取其他當地原告的委任書, 收齊後寄送到日本給我.

2. 我需要居住在日本的「原告代表」最少一人, 由於我本人與海外連結無關, 因此我不可能做「原告」(我只能當「原告顧問」之類的). 因此需要各位「海外原告」當中, 現在居住在日本的朋友, 借一個名義, 以及需要時能夠出席與KOEI的會議. →這點確定由E服雷辛大作代表.

3. 我需要各位的募款, 這點金額自然是各位能負擔的金額即可, 且不會因為沒有負擔而拒絕各位加入原告行列. 而募款本身自然不分當事者或者非當事者, 只要各位有意願, 都歡迎幫忙. 而此款項, 希望先交由中, 港, 台的代表人保管, 事後再看要如何處理即可.

為了要達成以上3個目的, 而開始進行gestapo案後的gestapo海外案, 因此, 單刀直入的說:

「我需要一位GAF的代表」

以讓我:

1. 傳達聯絡事項---這樣我就不用一個人要去找所有GAF的朋友搞的要死

2. 收集各GAF成員的物證---特別是上法庭, 物證是一定要的, 這個少不得, 但要送到日本請先送到GAF代表處後, 集中送來日本

3. 幫忙收取以及開啟接受募款的(銀行等)帳號

這點, 以N服與Z服也是一樣, Z服代表為路痴, N服尚未確定, 而E服龍傳, 則是Ad大, 雖非當事者, 也願意大力幫忙.

希望GAF的朋友, 也能夠指名一位「代表」, 支持本會活動的實行.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14-09, 11:23 AM   #891
Peter Yu
God of Gamer
慾の求道者
 
註冊日期: May 2002
文章: 5,792
PSN  ID好叻喎嗝時能非牆巧
XBox Live GamertagPeter789
首先再次向公主致敬
感謝公主一直以來的努力

看過公主的post之後
思前想後, 想了很多天都不知怎樣回應
昨晚收到路癡的offline message之後, 覺得一直沒人回應不太好

====我不是GAF的代表, 以下發言只代表個人====

當日知道公主和暗榮對薄公堂, 真的很驚訝
實話實說, 發幾個投訴email已經是我行動力極限
http://www.gaforum.org/showpost.php?...&postcount=701
"其他人不知怎麼想, 基本上我自己是放棄了"
這個是我被ban之後的想法, 到現在也是一樣
原告的委任書? 好麻煩我棄權
物證? 沒有, 暗榮的收費email一直是隨收隨刪
募款? 一千幾百還可以, 純粹支持, 有代表人募款帳號可以email我

就這樣


__________________

╰ ╯

オレ様は20世紀の最後ゆうしゃだ!←しかもエロ
あずさをプロデュースできないアイマスは絶対に買いません
http://www28.cds.ne.jp/~cattail/maid.htm
武礼堂こやま基夫佐藤ショウジ堤抄子大暮維人山田秀樹ISUTOSHI萩原一至紺條夏生
琴義弓介飛龍乱前田千石尾崎未来艶々ゼロの者梅谷ケンヂ尾崎晶フエタキシ伊沢慎壱フクダーダ英丸はんざきじろうかるま龍郎
裏次郎西安
Peter Yu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17-09, 12:42 PM   #892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支援者東京地方法院第六次開庭狀況

[訴訟編號: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

本會支援者官司(「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第六次開庭(被告第三次準備), 於2009年7月8日上午10時00分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8部召開.

出席者除了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外, 我方委任律師一人, 被告委任律師三人, 以及被告光榮公司(コーエーテクモホールディングス、東証1部3635<3635.T>分公司)代表2人(1男1女, 看起來都是30歲後半~40歲前半, 與上次一樣的出席者).

開庭的經過如下:

1. 被告KOEI陳述其6月30日送達之以下被告第三次準備文面內容

2. 我方當庭陳述我方第三次準備文書(對上述KOEI的文書的反論), 以及原告第二次陳情書(陳述書)內容.

3. 法官向原告委任律師確認:法院在6月中旬曾經向雙方提出和解的提案, 而被告KOEI提出了以「恢復一部分角色內容(角色等級100%,虛寶90%)+更改名稱」的條件. 但是, 看原告本次當庭提出的第二次陳述書中的記載, 原告似乎沒有和解的意願, 請問原告真的不願意和解嗎?

4. 我方律師回覆, 原告無法接受現階段被告所提出的和解條件.

5. 法官宣告, 今天正式結審, 一審正式判決於2009年9月16日下達.

由於原告拒絕和解, 因此此後應該沒有和解的可能性, 一切等9月16日正式判決下達. 而正式判決下達後, 雙方必須於10月2日之前確定是否要上訴到高等法院.

若雙方上訴到高等法院, 則必須在50天內提出上訴正式文書, 提出後約1個月後高等法院將會開庭, 且本案的情況下, 當庭結審的可能性極高, 因此, 當庭結審後, 約2-3個月後, 高等法院的正式判決將會下達.
而本案由於法律上為重要事項, 且為日本首案, 因此我方再度評估後, 認為有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機會.

—————————————————————————–

共41頁, 其中1-5頁為目錄, 第41頁為證據說明書. 以下頁數以「本文部分」為計算.

<第六次開庭對方的反論>—本文共35頁份

第六次開庭(一審最後依次)於7月8日舉行, 之前的6月30日, 光榮方面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我方律師,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

[第一頁~第三頁]—關於KOEI的規約有沒有明確的標示, 以及不用scroll的方式的契約是否一樣有效

1. 準則上承認網路契約有效, 而本規約為網路契約, 因此有效

2. 原告所提出的不scroll不能按同意, 準則並沒有這樣規定, 且原告提出的三個論文都不值得信賴.且其內容只是說明「最嚴謹的網路契約是一定要將scroll拉下來, 讓消費者看完契約內容後才能按同意按鈕」, 而不是強制要這樣做,或者不這樣做契約本身就無效

由此可見, 本規約完全是明瞭的讓消費者能夠觀看, 沒有任何不利於觀看的問題存在, 且沒有違反準則或者任何法律, 是有效的規約(契約).

[第三頁~第四頁]—本規約沒有違反消費者契約法-1 原告還是沒有具體指出, 本規約到底與現行法比較, 哪裡多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力

確 實如原告所說, 也有消費者契約法第十條並非一定要與現行法做比較才算有效的見解存在. 但是一般而言, 這是民法,商法等相關法律都沒有規定的時候, 才可以不與現行法比較, 而本規約很明顯的沒有違反任何民法商法(歸民法商法等管), 而沒違法,又有現行法規定的東西, 原告又無法指出到底比照現行法, 本規約哪裡加重消費者的義務, 因此, 根本不適用於消費者契約法第十條, 不違反任何法律.

[第四頁]—本規約沒有違反消費者契約法-2 這次刪除事件不算「解除部分契約(部分違約)」

原告本身也承認, 本次刪除事件, 並不代表KOEI撕毀整個契約. 但是, 這不但不代表KOEI沒有解除全部的契約內容, 更沒有解除任何一部分的內容.

由於, 刪除掉gestapo, 原告依舊可以新創造角色繼續進行遊戲, 也有另一個角色可以繼續進行遊戲, 因此, KOEI沒有剝奪任何原告進行遊戲的權力, 所以這根本沒有解除或者變更契約的任何部分(即, 使用同一個角色持續的進行遊戲, 不算在「契約」當中)

而由於這次刪除事件根本不牽扯到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者解除的問題, 所以將其與民法540, 541條比較, 根本是錯誤的.

因此, 本規約與本刪除事件也不違反民法540, 541條, 因此, 與現行法規定並沒有加重消費者的義務, 所以也不適用於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規定.

[第五頁~第六頁]—本規約9(2)(b)沒有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

本規約9(2)(b)規定, KOEI可以任意刪除所有KOEI的伺服器內的資料. 這並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由於, 伺服器是KOEI私人所有, 並不是公眾資產, 而本遊戲是玩家同意KOEI的規約整個內容的情況之下, 進入KOEI的這私人的地盤遊玩的, 因此KOEI當然有權刪除或者驅逐任何KOEI不喜歡的人出去自己的私人地盤.

而本遊戲又是MMORPG這樣不特定多數的人可以使用的遊戲, 每個玩家會做出什麼事情KOEI不可能事先預測, 因此, koei不可能事先將所有koei不願意同意的行為都明文列舉出來給玩家事先參考.

因此,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KOEI的規約自然需要以「概要的方式來記載相關規範」, 而這個記載方法, 自然是此私人伺服器所有人的KOEI可以私自決定的.

例如, 圖書館, 美術館, 遊樂園等等私人地區, 為了讓不特定多數的來訪者都能安心安全的參觀遊玩, 自然管理者可以以概要的方式, 即例如「請勿妨礙他人參觀遊玩」等等規定.

加上為了維持本遊戲的秩序, KOEI必須擁有可以對違規行為處分的權力, 而例如上述「妨礙他人參觀遊玩」一樣, KOEI要如何解釋「是否違反規約」, 也當然是KOEI應該有的權力.

但是, KOEI不否認這個權力是不可以牴觸法令規定的. 所以KOEI這個規約並沒有賦予KOEI無限大的權力, 而是在「不牴觸現行法律的範圍之內, KOEI可以任意行使裁量權」而已.

而, 由於本規約9(2)(b)正是這種「在不牴觸現行法的情況下, koei可以刪除任何伺服器內資料」的規定, 因此完全不違反民法中誠信原則. 而既然不違反民法, 消費者契約法就不能夠適用在本規約上, 所以本規約是完全不違法的.

(※KOEI明知沒有法令規定KOEI的規約, 就說不牴觸現行法的情況. 但是另一方面又指稱KOEI的本規約是規日本民法與商法所管, 但是因為根本沒這規定, 所以當然不違法, 而KOEI就是用這種循環論法來想脫罪)

[第六頁~第七頁]—本規約15(g)沒有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

與上述9(2)(b)同理, 本規約也是規定「違反事項的概要部分」, 而KOEI有權處理KOEI私人地盤之伺服器內的任何問題, 而這並沒有違反民法誠信原則, 因此也不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等規定, 是完全合法的.

[第七頁~第九頁]—本規約與其他原告所指控的所有部份, 都沒有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

1. 首先, 原告主張不可以以koei單方面的違規判斷就解除契約, 但是, KOEI依照9(2)(b)規定刪除角色, 這刪除角色內容根本就不算是解約, 甚至連部份解約都不算.

2. 原告主張「KOEI的規約實質上等於KOEI可以單方面的判斷任何問題, 因此是不平等條約」, 但是, KOEI的規約都是「不牴觸現行法規定」的範圍之內的規定, 因此沒有任何不平等的問題存在.

3. 原告主張「一般的消費者不可能同意連明明是冤獄也允許KOEI擅自單方面解約」, 但是,KOEI所主張的違規行為是在不牴觸現行法的情況之下, 也就是說並不是賦予自己無限大的權力, 因此, 本規約根本沒有對消費者有任何不利之處,這樣正當的規約怎能說成一般消費者不可能同意.

4. 原告主張「9(2)(b)與15(g)中, 『疑似』『本公司判斷』等等, 都是以玩家不可能預測的記載方式規定違規行為」, 但是,這些規約根本就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玩家不可能會看不懂或者無法推測koei會如何判斷違規行為. 加上, KOEI有權在私人地盤隨意管理,因此, 本規約並沒有讓消費者無法預測KOEI會如何執法的問題存在, 更沒有帶給任何消費者不利之處.

5. 原告主張「9(2)(b)與15(g)以外, KOEI的相關規約條文也都多數是KOEI可逃避責任的規定」, 但是, 由於這些規定的內容與本官司無關, 所以根本不值得一談.

6. 原告主張「消費者要玩這個遊戲, 除了按下同意別無選擇」, 但是, KOEI並沒有逼任何消費者來玩這個遊戲, 你不願意同意就不要玩就好, 消費者有不玩這個遊戲的權力, 所以這點根本與法律規章等等一點關係也沒有.

7. 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在法律知識上, 經濟上, 立場上有不能比較的優劣地位存在」, 但是, 這點完全與民法或者其他相關法律無關.

由此可見, 所有原告的主張都不是違反民法, 消費者契約法的東西, 根本是在胡說八道.

[第九頁~第十頁]—本次契約不存在「錯誤(按下同意=承認KOEI是神)」的認識

原告主張本規約有錯誤存在(按下同意=承認KOEI是神), 並且引用判例解釋. 但是, 該判例是支票上的金額寫錯的問題, (這與網拍等標錯價格等等是一樣的東西), 因此有錯誤認識存在而無效是當然的.

但是, 本規約內容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因此, 不可能有錯誤認識的存在.

[第十頁~第十一頁]—本刪除行為是本規約賦予的權力. 依照本規約執法時的判定基準(KOEI到這個階段, 終於第一次發表出他們的「執法基準」)

原告指稱「要判定是否真的違反本規約9(2)(b)與15(g), 應該由中立的第三者, 即法院來判斷, 而不是當事者之一的KOEI可以任意判定的」

但是, 首先, KOEI本來就有權力將「即使沒有實際上(已經發生)的危險性」, 而「只有抽象性, 潛在性的危險」都判定為違反本規約.

若「沒有實際上的危險性(事件還沒有發生)」就不能執法, 那KOEI就無法提供玩家安全且舒適的遊戲空間, 也就是說, 對其他玩家無法提供他們應得的服務.

且若因為沒有「實際上(已經發生)的危險性」就不能執法, 那麼, 所有執法都只能等「事情發生之後」, 那樣就一定會造成其他重大的損害, 因此, 這樣的執法方法怎麼想都知道是不適當的.

所以, koei為了維護安全舒適的遊戲空間與其他多數玩家的權益, 必須在不法玩家實際侵犯到別的玩家權力之前, 就特定出它的「抽象, 潛在性的危險」而加以排除才行.

此外, 若依照原告主張, 所有是否違反規約都必須由法院來判定, 這根本是不切實際.

當然, 若連「抽象性的危險」都不存在, 那KOEI也不會胡亂執法, 所以這次的刪除行為是為了防止該角色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可能性, 而事先依照規約加以處理, 合情合理且合法.

[第十一頁~第十二頁]—本刪除事件根本不違法

KOEI 已經多次主張, gestapo的用語是指「幹過屠殺猶太人等等的納粹德國秘密警察蓋世太保」, 這毋庸置疑,所以光這點即使沒有任何玩家來抗議過, 也足夠斷定gestapo有「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的抽象性危險」存在, 所以KOEI依照規約處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更別說因為本文後面有提到的理由(不刪的話會造成大量玩家故意取違法名稱), KOEI對於違法名稱只能夠選擇將其刪除, 別無其他選擇, 所以刪掉這個角色是非常合理的處分方法.

[第十二頁~第十四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1 gestapo名詞在現實世界中的影響

原告指稱gestapo一詞在日本不違法.

但是, 即使不違法, 伺服器是KOEI私人地盤, KOEI當然有權力禁止. 這與禁止在圖書館, 美術館裡面抽煙或者照相是一樣的意思. 而若有人違反這樣的規定, 管理者當然有權沒收他的照相機底片並且加以廢棄, 或者要求該違反者退場.

因此, gestapo在現實世界中違不違法, 或者我國國民對gestapo一詞有什麼看法, 根本就與本案無關.
更何況, gestapo一詞在我國會帶給很多人不愉快是公認的事實, 不需要再詳細解釋, 而原告指稱gestapo一詞並沒有在傳媒禁止用語等等用語中被禁止, 也不能證明我國國內沒有人對此詞有可能會感到不愉快.

而KOEI再度強調, 刪除gestapo一詞, 與gestapo的現實世界中是否違法, 或者現實世界中我國國民的觀感是無關的(而是KOEI就是要在伺服器裡面禁止, 這是KOEI的權力), 因此原告講的東西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第十四頁~第十五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2 其他玩家對gestapo名稱的認知

原告主張, 角色頭上會出現的角色名稱只是為了要分辨誰是誰而已, 並不是非常令人注目的情報. 且其他玩家根本不大會對頭上名稱聯想「為何要取該名」「該名背後有什麼意義」「感到不愉快」等等.

但 是, 原告的主張是完全錯誤的, 頭上的角色名稱在本遊戲中是極為重要的要素, 不但所有玩家都必須看角色頭上的名稱才能進行遊戲,這名稱更是不可能被隱藏起來, 而特別是必須與他人合作的本遊戲的設定上, 角色名稱的含意與字義是非常重要的, 而即使不合作的角色,也會光碰面就會看到那個名稱, 所以是遊戲中非常重要的要素.

此外, 除了頭上以外, 擺攤賣東西, 或者講話, 做動作的時候, 角色名稱都會不斷的出現, 這對於對此角色名稱不愉快的玩家明顯的是精神上的轟炸, 其他玩家不可能會不在意這個問題.

[第十五頁~第十六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3 gestapo的名稱與本遊戲世界的調和性

原告主張由於本遊戲中有PK行為, 陸戰, 海戰等等現實世界中的法律所禁止的各種犯罪行為存在, 所以gestapo存在於本遊戲並沒有不自然的問題存在.

但是, 本遊戲是以16世紀大航海時代為背景, 大航海時代的時代本來就有多數海盜存在, 因此是合乎歷史的設定, 並沒有任何不自然. 但是, 在這樣的世界中, 弄個20世紀的納粹德國蓋世太保明顯是莫名其妙, 是非常不自然的.

而本遊戲中的海盜行為, 並沒有任何「慘忍, 流血的畫面」存在, 因此與現實世界中海盜會殺人放火這樣的殘忍犯罪行為, 是沒有關係的. 因此, 本遊戲中的海盜是「沒有殘忍性質存在的辦家家酒」的性質, 這與迪斯尼樂園中的海盜相關的遊戲設施是一樣的意思.

加 上, 本遊戲中有安全海域與危險海域的存在, 而PK行為只有危險海域能夠進行, 不想被PK的玩家, 只要不去危險海域即可,依舊可以愉快的由玩本遊戲, 所以本遊戲的PK設定不會帶給任何玩家不愉快. 這與會讓人聯想殘忍的恐怖活動與大屠殺的gestapo名詞,是不可以相提並論的.

因此, 會讓人聯想納粹德國曾經進行的大屠殺等等慘忍行為的gestapo一詞, 與本遊戲不調和.

[第十六頁~第十七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4 KOEI開發的其他納粹相關遊戲與本遊戲中的玩家的關聯性

原告主張玩家會因為KOEI販賣過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等遊戲, 而認為KOEI並不是反納粹的企業, KOEI的其他遊戲中用會聯想納粹德國的名詞是被容許的.

但 是, 這KOEI已經主張過, 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與本遊戲無關, 且不是線上遊戲, 因此, 即使使用納粹德國的名稱, 當然是合理的.況且, 提督的決斷是1989年販賣, 歐洲戰線則是1992年的遊戲, 玩過這麼久以前的遊戲的人,現在會來玩大航海時代Online的人其實不多, 因此原告根本是亂講一通.

[第十七頁~第十八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5 本遊戲中其他玩家實際上對gestapo的反應

原告主張從未有人抗議過gestapo這個名稱. 且網路世界中要罵人或者妨礙他人心理上的負擔遠比現實世界中做要來的小.

但是, 會使用gestapo這樣恐怖的名詞當角色名稱的瘋子玩家, 哪有人敢招惹他? 無論現實世界, 或者網路世界當中這道理都是一樣的, 碰到這樣的瘋子, 多數的人必定是選擇視而不見, 才不會故意去招惹麻煩.

因此, gestapo沒有遭受過抗議或者沒被妨礙過, 並不能證明沒人對這角色名稱不滿.

[第十八頁~第十九頁]—即使系統上可以取名該名稱, 也不代表KOEI就承認該名稱

原告主張, 由於KOEI有技術可以事先設定禁止名稱, 且KOEI發行的攻略本上也寫了只要系統上沒禁的名稱都是OK的, 因此, 當然玩家依照KOEI攻略本上的記載, 使用KOEI系統上沒禁的名稱, 怎麼可以判定為違規行為.

對 此, 首先, KOEI並非在玩家取角色名稱時就確認該角色名稱是否違規, 而是以GM巡迴的方式來取締.在本遊戲這樣無法預測玩家會做出怎樣違規行為的情況之下, 與現實世界中的警察巡邏一樣, 不可能100%立刻的取締所有的違規行為.而要構築非常嚴謹的巡迴體制的話, KOEI的工作人員將會有重大的負擔, 加上KOEI必須付出大量的金錢, 這不合乎企業追求利益的基本原則.在商業上合理的範圍之內, 經營資源該如何分配, 是企業的專權事項, 而KOEI則是在商業經營上, 判斷以GM巡邏方式的經營資源分配是最合理的,這是非常正當的判斷.

[第十九頁]—角色的名稱不屬於play style的一部分

原告主張取角色名稱也是遊戲的內容之一, 且該角色名稱會不斷的出現在遊戲裡面(角色頭上), 因此, 當然算play style的一部分.

但是, KOEI所謂的play style是指「遊戲中的行動」, 因此不包括取名或者角色名稱部分.

[第十九頁~第二十頁]—東京高等法院平成11年3月18日判例與本案無關

原告主張, 三國志3的修改數值得外掛程式判例中, 有認定只要系統上不可變動的部分, 都算是原作者的原本意圖, 必須保護.

但是, 該判例與本案無關.

首先, 該判例是單機版遊戲, 且該判例是判定外掛程式修改武將能力等等數值算不算侵犯原作者(KOEI)的著作權.而該判例也並未判定「不修改武將能力等等數值之外的部分(比方說人名地名或者遊戲圖片等不可變更部分)」就代表系統上不可變更的部分都算原作者的原本意圖.

即, 在這裡我們應該將本案解釋為

1. 在本遊戲這樣多數玩家可以參加與相互交流的線上遊戲中, 且本遊戲的伺服器是KOEI的私人地盤的情況下,
2. 其他多數玩家對於某玩家的在本遊戲中會顯示的角色名稱,
3. 是否可以以「系統上沒禁」為理由,
4. 就硬凹為「KOEI(與其他所有玩家都)承認這樣的名稱」

所以, 原告的舉例根本不切實際.

[第二十頁~第二十一頁]—KOEI沒有義務要事先將禁止名稱都設定在系統上

原告主張KOEI可以將想禁的名稱先禁止在系統上不給玩家取, 且不應該用「gestapo」違規, 「SS」「戈林」「胡斯(赫斯)」卻不違規這種平常人不可能理解的解釋方法來執法.

但是, 「SS」「戈林」「胡斯(赫斯)」都有不只一個的解釋, 這與gestapo明顯不同, 並不可以斷定為納粹德國相關名詞. 因此, 這是所有消費者都很容易可以理解的, (除非原告是白癡不然怎麼可能會不懂).

況 且, KOEI不可能將所有不恰當的名稱都給事先禁止在系統上, 因為這太多了, 不可能做到. 且,KOEI有權選擇要如何管理自己私人地盤之伺服器, 因此也沒有義務要事先禁止, 或者在角色被創立時就確認是否違規.而只需要依照KOEI的經營立場—用GM巡邏方式, 查到的時候再判斷與處理.

[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二頁]—KOEI發行的攻略本中的記載, 與契約內容無關, 不代表KOEI的公式見解

原告主張: 「KOEI發行的攻略本上也寫了只要系統上沒禁的名稱都是OK的, 因此, 當然玩家依照KOEI攻略本上的記載, 使用KOEI系統上沒禁的名稱, 怎麼可以判定為違規行為.」

但是, 即使是光榮自己發行的攻略本中的任何記載, 都與本規約或者KOEI與玩家的契約無關, 那只是一本「參考書」而已, 沒有任何契約相關內容存在.

[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KOEI的刪除處分, 並沒有超過KOEI的空間管理權

原告主張, 即使KOEI不希望「gestapo」的名稱存在在本遊戲, 也可以以改名等等方式處理, 不需要無預警刪除. KOEI的行為明顯的太超過.

但是, 本規約本來就賦予KOEI這樣執法的權力, 且原告是同意的, 加上本規約不違反任何現行法, 所以KOEI的行為沒有任何問題存在.

加上, 若KOEI允許用改名等等方式處理, 那會造成大量的玩家故意取違規名稱, 讓KOEI管不勝管, 且帶給其他善良的玩家不必要的不愉快.

況且, 若允許改名, 則KOEI雖然自己知道哪個角色改成哪個名稱, 但是玩家卻無法確認這個事實, 則那位不法玩家就可以故意去妨礙他人之後改名, 然後其他玩家就無法知道是他做的, 這樣不斷的蓄意在遊戲內妨礙其他玩家遊玩.

[第二十三頁~第二十五頁]—KOEI並沒有長期放著違反名稱的gestapo不管的事實

前面也有提到, KOEI有權分配經營資源, 而KOEI認為GM巡邏方式是最符合KOEI商業原則的管理方法, 所以, KOEI這樣的做法是合理的且合法的.

而KOEI對於遊戲內的違規行為, 要怎麼取締, 怎麼處分, 也是KOEI的專權事項, KOEI沒有義務事先告訴玩家KOEI認為什麼是違規, 要怎麼取締, 或者會怎麼處分. 因此, KOEI依照規約刪除角色或者任何資料, 不存在任何的濫用權力的問題.

而關於原告指稱的「長期收費後突然刪除」, 原告的這個gestapo角色, 經koei調查後, 發現總計上線時間只有156小時32分49秒, 且月卡只買過13次, 總計434天份而已, 這根本不能稱做「長期」.

此外, 原告相同帳號中的另一角色, 則遊玩了gestapo的10倍以上的1949小時23分46秒. 這根本代表gestapoe根本只是個「小號」而已, 對原告來說沒有任何價值.

此 外, 原告還主張, gestapo創造於2006年9月10日, 那時光榮的伺服器內就有這角色的紀錄, 即原告已經對本契約中的角色名稱,「告知光榮要用gestapo」, 是KOEI自己故意不去看(角色名稱這個包括在契約中的)契約內容, 怎可把不確認契約內容的責任推給玩家.

但是, 本角色創造的時間與是否有紀錄在光榮的伺服器中, 與本案無關. 且光榮沒有義務要在玩家取名後就立刻確認該角色的名稱. 當然,技術上KOEI做的到這點, 但是這要浪費大量人力物力, 是經營上非常不合理的, 因此KOEI的GM巡邏方式, 才是合理的處理方法.而光榮無論任何遊戲, 都是打從一開始就是這樣處理, 並不是說一再的改變處理方式, 因此有一貫性, 是合理且合法的.

此外, 若依照原告的講法, 要光榮在玩家取名時就先確認角色名稱是否違規, 這樣會浪費極大量人力物力, 若要投資這部分的金錢, 會讓光榮無法繼續經營任何線上遊戲, 因此, 原告的主張根本就是意圖要消滅整個網路遊戲業界, 讓線上遊戲無法經營的主張.

而對於gestapo, 本遊戲的GM在巡邏中確認到之後有迅速處理, 所以沒有任何問題存在.

[第二十五頁~第二十六頁]—KOEI並沒有放任其他納粹德國相關名詞的角色不管(那些都與納粹德國無關, 只有gestapo有關, 包括中文的「納粹」兩字在內, 都不需要刪除, 只有gestapo一定要刪)

原告主張, 被告KOEI只刪「Gestapo」, 卻不處理其他所有相關納粹德國的名稱.

但是, 原告所主張的所有「納粹德國相關的名稱」, 都可以解釋為「不是納粹德國相關的名稱」或者「在我國並不是有名到多數人都知道」的.

而 原告還主張, 若依照KOEI這樣的主張, gestapo可以解釋為法國音樂團體「gestapo666」的略稱等等. 但是,原告這主張根本是詭辯. 首先該音樂團體在日本國內幾乎沒有人知道, 對日本人來說, gestapo除了「秘密警察蓋世太保」以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的解釋. 況且, 原告這個gestapo加入的商會還叫做「納粹帝國(=中文的)」, 就是納粹德國, 因此,除了宣傳納粹主義以外, 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的意圖.

但是, 由於「納粹(=中文的)」兩個中文字, 或者「納粹帝國」這樣的用法在日本國內也不是有名的, 因此也不違反本規約, 所以KOEI並沒有對這個商會做出任何的處分.

[第二十五頁~第二十六頁]—KOEI沒有義務要事先告知玩家角色名稱是否有違規或者會受到怎樣處分, 即使KOEI不這樣做, 也不影響KOEI執法的合法性

原告指稱, 由於即使玩家事先詢問KOEI是否違規, KOEI也一律拒絕回覆, 而一定要擅自判定, 所以這是濫用權力.

但是, KOEI沒有義務要事先告知玩家角色名稱(以及其他行為)是否有違規或者會受到怎樣處分, 即使KOEI不這樣做, 也不影響KOEI執法的合法性, 所有玩家也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的損失或者不利益.

[第二十六頁]—KOEI雖然製作多數納粹相關的遊戲並且以納粹主義吸引顧客, 但是這與KOEI執法的合法性完全無關

原告主張KOEI製作販賣歐洲戰線, 提督的決斷等等遊戲, 明顯以宣傳納粹主義來吸引顧客, 卻莫名其妙的在本遊戲中禁止納粹相關用語.

但是, KOEI雖然製作多數納粹相關的遊戲並且以納粹主義吸引顧客, 但是這與KOEI執法的合法性完全無關, koei的執法權力是玩家同意的規約賦予的, 且該規約沒有違反任何現行法律, 所以KOEI有權一方面宣傳納粹主義, 一方面在本遊戲中禁止納粹相關名稱.

[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九頁]—KOEI的規約與KOEI公司本身, 根本不適用於網路上責任限制法的規範

原告主張, koei的刪除行為違反網路上責任限制法. 但是, 網路上責任限制法不適用於本規約或者KOEI的任何行為.

且若koei不刪除這個角色名稱, 即使現在沒有, 將來也可能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 所以KOEI不需要接受其他玩家的抗議, 就有權獨自判定且刪除.

[第二十九頁~第三十頁]—KOEI的行為中, 既沒有違約行為, 更沒有侵權行為存在

依照前面所主張的理由, KOEI的所有行為與規約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因此沒有侵犯任何的權力, 更沒有違反交易, 違反契約.

而原告主張KOEI侵犯原告憲法上的人權, 但是, 憲法上的人權僅限於國家政府對個人時才適用, 個人對個人的KOEI對原告的情況之下, 憲法上的人權是不可以引用的.

且本遊戲當中被告光榮本來就設定不存在任何的「言論與表現的自由」, 所以, 原告主張這本來被告KOEI就有權限制的自由, 是牛頭不對馬嘴.

[第三十頁~第三十一頁]—本遊戲的虛擬資料, 根本不能用金錢來評價

原告主張, 線上遊戲實際上存在RMT交易, 所以線上遊戲的資料均有財產上的價值. 但是, 由於本遊戲明文禁止RMT與代練等行為, 所以本遊戲中不存在任何可以請人代練, 或者可以RMT交易的東西存在, 因此不能換算為市場價格.

若本案的判決判定角色資料可以換算成金錢損害, 則等於法院認定被告KOEI與多數線上遊戲公司所禁止的RMT行為或者代練行為是合法的, 這會給線上遊戲帶來極大的不良影響.

而原告引用的高松地方法院2006年的判例, 由於現在正上訴到高等法院, 尚未正式確定, 所以引用不當. 且即使該判例有效, 那也是判定「商城販賣的虛寶可以換算市場價值」, 而本遊戲由於不存在任何「商城(販賣虛寶)」, 所以該案與本案不可相提並論.

[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二頁]—原告所主張的遊戲時間之1800小時過於誇大, 實際上原告只上線過156小時23分46秒而已

原告主張若要重新恢復gestapo的原狀, 必須要1800小時以上時間. 但是, 原告只玩了本角色只有156小時32分49秒, 因此, 原告根本是灌水請求.

此外, 原告相同帳號中的另一角色, 則遊玩了gestapo的10倍以上的1949小時23分46秒. 這根本代表gestapoe根本只是個「小號」而已, 對原告來說沒有任何價值.

原告還主張, 請代練業者評估恢復原狀所需時間與費用, 算出需要120-144萬日幣與1800小時的時間.

但是, 首先該代練業者是以1天上線24小時的情況之下, 需要5-6個月才能完成代練, 這樣的算法根本不切實際. 且若這樣算法, 恢復原狀的時間會需要3600-4320小時, 這與原告自己算的1800小時明顯有大幅差距, 根本連參考價值都沒有.

此外, 本遊戲的月卡只需要1575日幣, 原告只付過13次月卡, 卻請求如此高額的賠償, 這根本是獅子大開口, 胡亂請求.

[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三頁]—原告不存在任何精神上損失-1 原告的憲法保障之權力被侵犯的主張錯誤

原告主張被告KOEI侵犯原告的憲法上的「言論表現自由」「平等權(不被歧視權)」「思想與良心的自由」. 而指控KOEI斷定原告有納粹主義思想而故意做出歧視性的處分.

但是, KOEI很明確的指出, 刪除gestapo是依照規約辦事, 與原告是否有納粹主義思想無關, 且並沒有不平等的待遇原告本人. 且KOEI對於刪除理由解釋的非常清楚, 原告不能以KOEI沒有解釋的更清楚為理由, 就指控KOEI侵犯人權.

加上, KOEI不是國家或者政府, 在私人對私人的情況之下, 不存在憲法上人權侵犯的問題.

且即使koei在遊戲中如同國家權力, KOEI的行為也沒有侵犯到原告的任何憲法上的人權, 一切都是以原告自己同意的規約辦事而已.

此外, 若原告覺得KOEI是斷定原告有納粹主義思想, 那根本是心虛的行為, 更代表原告明知gestapo是宣傳納粹主義, 還明知故犯.

[第三十三頁]—原告不存在任何精神上損失-2 原告所主張的遊戲時間是捏造的

原告主張, 本角色gestapo是原告花了2年時間所練.

但 是, 原告這個主張是偽證. 本角色遊玩時間只有156小時32分49秒, 且月卡只買過13次, 總計434天份而已. 原告的主張,是把遊玩了1949小時23分46秒的另一個沒被刪除的角色也故意算進去, 對法院與被告KOEI做出虛偽的請求,更證明了原告根本就是一個為錢而來的騙子.

[第三十三頁~第三十五頁]—原告不存在任何精神上損失-3 被告KOEI的所有對應, 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沒有任何瑕疵存在

根據本規約, 原告與KOEI的遊戲契約, 所有日本國內的現行法令規定與判例, 以及KOEI在私人地盤的管理權等等均可證明:

「光榮沒有義務, 且有權力不告知違規判斷基準」
「光榮沒有義務, 且有權力不告知違規時的量刑基準與做法」
「光榮沒有義務, 且有權力不花費用去構築不讓使用者能故意違規的系統, 且沒有義務要防止與使用者有紛爭」
「證明違規行為的物證, 以光榮的判斷和物證為唯一物證」
「光榮有權力不接受任何事前, 或者事後的使用者的詢問與諮詢, 或者抗議申訴. 且使用者根本不需要知道這些東西」
「光榮有權力不通知所有玩家他們做出的違規判斷或者已經處分的事實, 且由於只要光榮判斷違規那就是違規, 砍號那就不能恢復, 所以使用者根本沒有必要知道這些情報.」
「光榮即使明明知道某玩家違規, 也沒有義務要不收他繼續的付費」
「光榮砍號, 砍角色後, 沒有義務防止玩家(因不知情)繼續對光榮付費」
「光榮砍號, 砍角色後, 沒有義務要退還任何款項」
「光榮將角色刪除, 由於並沒有剝奪使用帳號的權力, 可以創立新角色重玩(練), 所以不算單方面解約行為, 連部份解約都不算」
「光榮依照規約砍掉帳號, 由於是依照規約行事, 因此是合法解約, 不算單方面解約行為」


而以上部份均由於現行的所有法令規章與判例, 都沒有明文規定光榮不能這麼做, 因此光榮的所有行為都不違法, 既然不違法, 就是合法的, KOEI沒有任何應該被原告所指控或者謾罵人身攻擊的理由.

此外, 包括本事件後制定的「大航海時代服務利用規約」在內, 所有規約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沒有任何問題存在. 更別說原告指控koei屢次修改與新訂規約讓其對KOEI更加有利, 更加能夠逃避責任, 是不實的指控.

此外, 因為官司本身而發生的律師費用, 時間損失, 受到的精神肉體上壓力等等, 根本與本案無關, 原告將本官司本身用來解釋受到精神上損失, 根本是亂講一通.

[第三十五頁]—結論

依照以上的理由, 原告根本是胡亂主張胡亂請求, 被告KOEI的所有行為, 所有規約都合情合理合法, 都是依照原告自己同意的規約辦事, 因此請法院立刻駁回原告所有請求.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17-09, 12:44 PM   #893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第六次法庭我方當庭反論書

對於上述第六次法庭光榮正式反論書, 我方做出了當庭反論, 並且提出第二次原告陳述書. 概要內容如下:

[第一頁~第二頁]本禁止條款拘束力

關 於契約畫面右邊的scroll的問題, 一般而言, 若採用scroll方式,應該記載「請(scroll後)將契約整個看完之後再按同意」, 但是, KOEI的規約卻只有記載「請讀以下規約」,且scroll的顏色與背景相同, 消費者不容易發現到其存在. 因此, 說「這樣的標示不夠明瞭」並不是太過分的.

且我方提出的論文, 都是以「沒scroll就按同意是無效的」為基本,更別說KOEI的規約幾乎整篇都是為了逃避責任與推卸責任給消費者的條文, 即使這樣的規約不存在, 或者本禁止條款根本沒有任何拘束力,也不影響消費者與KOEI以付費的方式實質上達成的「契約行為」, 即契約行為一樣可以被執行, 即KOEI這個規約根本沒有存在的價值.

[第二頁]本禁止條款明顯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KOEI 主張, 「刪除角色由於玩家可以再重練, 所以沒有任何影響, 更不算部分解約行為」, 但是,本遊戲是以長期的使用同一角色遊玩為前提的契約, KOEI卻將其最基本的部分給否定, 這樣逃避責任並且無視消費者權力的作為,根本連現行法令都不需要比較也知道KOEI是在詭辯.

[第二頁~第三頁]本禁止條款違反民法誠信原則

被 告KOEI一方面指稱KOEI的規約是民法商法所管轄範圍之內, 但是另一方面又明知民法商法內沒有明文規定「線上遊戲規約該怎麼寫」,而強說自己的規約是「不牴觸法令的範圍之內, 並非有無限大的權力」但是由於沒有違反法令, 所以沒有違反誠信原則,而因為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所以不算限制消費者的權力(不牴觸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

而KOEI這樣的論點, 根本是循環論法, 由於光榮根本在制定規約時, 就可以不制定對消費者單方面不利的條款, 而不需要故意籠統的制定後才說那沒違反民法商法, 因此消費者契約法不能適用.

如此「整體不恰當的契約」在日本律師公會編的論文當中, 屬於「蓄意的將規約訂立在法律的灰色地帶, 讓絕大多數消費者無從抗議並且無法可循, 單方面的損人利己」的不當契約(=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的契約). 而KOEI的「大航海時代服務利用規約」中明文記載的「即使本規約內容違法, 只要該法律沒有強制力或者罰責, KOEI就一律不遵守, 優先自己的規約」正是證明了這點.

因此, 即使依照被告光榮的循環論法中「本禁止條款不違反誠信原則」的論點, 這樣的契約依舊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

(※ 蓄意制定「走法律邊緣, 漏洞」的契約而帶給消費者不利益, 是違反消費者契約法規定)


[第三頁~第四頁]關於KOEI的裁量權

被 告KOEI主張被告有權判定是否有「抽象危險性」以及做出必要的處分, 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斷. 但是, 這是不客觀的,且是否真的有「(包括抽象)危險性」, 是應該由法院判斷, 而不能夠以一個私人企業的經營上的判斷為準. 若依照KOEI的「法院無用論」說法,KOEI是完全否定司法的存在.

此外, 即使KOEI有一定的裁量權, 本次事件的量刑明顯的超出「維持安全舒適的遊戲空間」的範圍, 因此是違法的.

[第四頁]gestapo的名稱與本遊戲世界有調和性

被告KOEI宣稱, 本遊戲中的海盜行為, PK行為不存在殘忍性質, 與遊樂園中的海盜遊戲設施是一樣的東西.

但是, 海盜行為無論有沒有殺人放火或者殘忍行為, 都違反國際法. 而若說gestapo會帶給他人不愉快, 那「海盜」這個名詞本身就足夠帶給他人不愉快的感覺, 更別說gestapo是合法, 海盜是違法的.

再 者, 被告KOEI還宣稱本遊戲中的海盜, PK行為是「海盜辦家家酒」一樣, 那麼, 以同樣的解釋, 使用納粹德國相關名稱,也只是「玩戰爭的辦家家酒」「納粹辦家家酒」一樣而已. 將歷史上納粹德國或者蓋世太保曾經進行過的行為來用在現代的世界, 根本是不切實際的.

更不用說, 這些所謂的「歷史上納粹德國與蓋世太保曾經做過的屠殺行為等等」, 在本遊戲中根本不可能進行, 玩家想做也根本做不到.而被告若自己也說本遊戲不存在任何慘忍行為, 那麼, 更證明了gestapo根本不可能做出這樣的行為, 做不到的東西, 何來「危險性」的存在?

[第五頁~第七頁]被告光榮的空間管理權的範圍

被告有能力在遊戲製作時, 預先設定遊戲世界的內容與主旨, 並且排除與其主旨不調和的人, 事, 物. 反之, 玩家不行(玩家做不到, 因為程式不是玩家寫的).

而 KOEI主張事先不可能將所有想禁止的名稱或者行為都事先特定且在系統上設定完成. 但是, 光以名稱一點來講, 以KOEI的技術能力,大可以採用「正規表現(regular expression, 詳情請google或者wikipedia)」的方式來做,這樣根本不需要花很多時間精力就可以達到禁止的效果.

此外, 就算光regular expression沒有辦法禁到所有名稱,被告也大可以將原本系統上就有設定的「(角色創造後)7天內不能刪除角色」的期間作為緩衝時間,在這段時間中 審查各角色名稱是否有違反KOEI的意願. 而這種審查也大可以以用regularexpression方式來search資料內容來做, 並不需要「一個一個角色去看」.

而KOEI不但沒有做到這些措施, 更沒有將違反規約的實際例子寫出讓消費者參考, 更沒有在角色創造的畫面警告例如「角色名稱不雅的話會被刪除」等等. 更拒絕玩家事先的詢問, 也將玩家事後的確認都給拒之於門外.

而 在本遊戲契約是「長期遊玩同一角色」的前提之下, KOEI有義務要做到「不讓玩家不小心觸法」的措施,且KOEI也有能力作到「事先防止玩家角色名稱違規」. KOEI是東京證券市場第一部上市的日本前四大遊戲企業, 且是跨國企業,營業純利益更高達60億日幣以上(線上遊戲就佔了20億以上), 因線上遊戲獲得如此暴利的企業,怎會沒有足夠資金來投資構築「防止與消費者紛爭的系統構築」「明文規定違規事項與警告」等等的系統?

而 KOEI對此聲稱KOEI有經營上的 判斷權, 可以只用GM巡邏的方式來取締與執法, 但是, 這個方式不但極度的效率差,更會有因GM的人不同, 而執法量刑主觀不同的問題存在, 更不用說「可以刪除顧客角色與帳號(這種可單方面解約的)」這麼重要的任務,KOEI卻幾乎都讓不是正式職員的打工GM來做(→提出物證證明KOEI大量 招募打工GM)

此外, 取gestapo的名稱, 並不是惡用KOEI的系統的BUG來獲利,且依照KOEI講的若gestapo這個名稱真的在遊戲世界中那麼重要, 那麼的顯眼, 那更是屬於KOEI所講的play style的一部分,因此, 依照KOEI自己也承認的「只要不是惡用BUG都是合法的play style」的原則, gestapo的名稱也是合法的playstyle之一.

[第七頁~第八頁]被告的行為違反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的立法主旨

KOEI主張, KOEI的規約不屬於「網路商責任限制法」所管. 但是, 這明顯是KOEI曲解此法, 並且吃定要走此法的法律邊緣. 若允許KOEI這樣的主張, 則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的存在本身將變得沒有任何意義.

[第八頁~第九頁]角色資料的損失可以換算市場價值

被告光榮主張, 由於光榮禁止RMT與代練, 因此本遊戲的角色不能換算為市場價值.

但是, 即使營運業者禁止RMT或者代練行為, RMT行為在日本國內的私人商法上依舊是有效的(提出相關法律論文為證).

且 光榮本身需要禁止RMT, 就證明RMT是存在的(不然幹麻禁?), 且實際上, RMT業者與代練業者在本遊戲都多數的存在. 因此,本遊戲的電磁資料, 都可以賣掉成為市場價格, 因此自然有財產上的價值. 而由於本角色gestapo從未進行過RMT行為,因此依法(當被損害的時候)這個「財產上價值」不只私人與私人間有效, 也可以向營運業者的KOEI直接請求(在有損害的情況之下).

此外, KOEI指稱高松地方法院2006年判例中是因為該遊戲有商城販賣虛寶而因此才有市場價值, 但是, 該遊戲是免費遊戲,以商城販賣虛寶的方式賺錢(免費虛寶沒有價值, 要錢的才有價值). 而本遊戲卻是付費遊戲, 因此, 本遊戲的情況下,是整個遊戲內容都有財產上的價值.

[第九頁~第十頁]本角色恢復原狀的所需時間

被告光榮指稱, 原告遊玩本角色gestapo只有156小時多.

但 是, 本身這個資訊, 本來應該在訴訟一開始時就提出, 到本次最後一次開庭才主張, 很明顯的有隱藏的意圖在內.加上包括伺服器本身在內, 所有的資訊均由被告一手掌握, 原告沒有任何可反論的資料備分, 且刪除後時間已久, 被告在最後一次法庭提出這樣的資訊,是極為不自然的行為, 蓄意竄改資料做偽證的可能性極高.

此外, 原告從未主張過「遊玩時間」, 由於, 本角色已經被刪除, 且被告已經在法庭上正式承認「不可能恢復原狀,且即使能也絕對不願意恢復原狀」, 因此, 打從一開始, 計算遊玩時間本身就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因為重要的是「要怎樣恢復原告的損失=恢復原狀」.因此, 原告一貫的主張「恢復原狀所需的時間為1800小時以上」, 並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且 此1800小時, 是與本角色gestapo單獨遊玩的時間無關, 由於本角色持有大量的稀有虛寶, 而這些虛寶正是由被告自己也承認的,原告遊玩了1900小時以上的另一角色, 以及原告的其他角色, 還有其他原告的朋友所得來,這些根本不應該計算到gestapo本身的遊玩時間當中. 即原告的損失根本超出gestapo本身的遊玩時間.

再 加上, 本遊戲中物價上漲, 以及原告的多數的朋友, 都因為Rescue會議事件以及gestapo刪除事件等,對被告光榮大企業欺負老百姓的態度感到絕望而引退, 因此, 若原告要恢復gestapo的原狀時, 會得不到這些朋友的幫助, 當然比第一次遊玩時,需要更多的時間, 才能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

還有, KOEI主張, 本遊戲月卡一個月不過1575日幣, 原告的請求根本是獅子大開口.

但是, 本身日服的月卡並非只有1575日幣的算法, 還有很多種月費方式存在. 且月費不會因為等級上升而成正比的增加, 因此, 以月卡來證明等級1的角色與等級65的角色是一樣價值是非常不恰當的.

況 且, 很自然的想想, 損失一個等級1的角色的時候, 怎麼可能與損失一個等級65的角色時, 損失的程度會一樣呢?加上本遊戲是半永久的以同一角色進行遊戲的契約(由於本遊戲與單機版不同, 沒有「全破(破關)」的概念存在),而被告這次的刪除行為又是「蓄意的帶給原告損害」的情況看來, 依法KOEI當然有義務要賠償原告的損失. 且KOEI這樣的行為明顯的是侵權行為.

[第十頁~第十一頁]被告KOEI侵犯原告憲法上的人權

被告主張, 被告本來就設定本遊戲中有不存在「言論與表現的自由」. 但是, 這個觀念是完全的錯誤, 言論與表現的自由, 或者其他憲法上所保障的人權, 怎麼可以限定場合與情況? 且若本遊戲世界中沒有「言論與表現的自由」, 那被告本身設定的「遊戲世界」本身就是一種「表現」, 那一樣沒有這個自由, 這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更 不用說, KOEI一方面雖說刪除與原告是否有納粹主義思想無關, 但是卻又屢次抓著「Gestapo=宣傳納粹主義」不放,硬要說原告是宣傳納粹主義份子, 連最後一次法庭都還繼續指控原告為納粹主義思想者, 崇尚大屠殺與恐怖活動者, 並且加以歧視,這明顯的是侵犯原告的人權, 且證明KOEI有很大的可能是因為單方面斷定原告為納粹主義信奉者而故意的加以歧視性的處分.

[第十一頁~第十二頁]被告KOEI對於原告遊玩時間的指控與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損失沒有正比相關

被告主張原告只玩了本角色156小時多. 且本角色是小號, 因此根本不存在精神上損失. 且因為要打官司本身的部分, 不可計算為精神損失.

但 是, 被告所受到的精神上損失與156小時無關, 且損失本身因為包括多數其他角色的虛寶在內, 因此用156小時計算是明顯錯誤.更不用說被告所受到的精神損失的大部分, 是對於KOEI事後的「拒之於門外」的對應, 以及「由於KOEI將自己的權力擴張到無限大,而感到的白色恐怖」而來.

[第十二頁]其他原告相關的精神上的損失

原告的本角色gestapo, 是原告與其他玩家交流的中心角色. 由於gestapo是KOEI所指稱的「納粹帝國」商會的會長, 試問, 這樣高職位的角色, 怎可能是「沒價值的小號」?

況且, 實際上, 因為Rescue會議事件, 以及這次的gestapo刪除事件, 原告失去了幾乎所有的遊戲內的朋友, 以及與其再度交流的機會, 這更增加了原告精神上的打擊.

更不用說, KOEI的對應實質上就是「不爽你去告」的, 強迫原告非打官司, 非告上法院不然無法解決問題的態度. 在這樣的對應的情況之下的官司, 因官司本身所受到的精神上, 肉體上損害, 依照我國國內複數的判例, 都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賠償的.

[第十二頁~第十三頁]原告在本次訴訟中要確認的事項

首先, 雖然本角色gestapo已經被KOEI刪除, 但是, 在法庭與和解案中, 光榮都承認本角色有一部分的backup存在, 因此, 確認本角色使用權的權力, 依舊是存在的.

此外, 原告想確認的其實根本也不是這gestapo的使用權, 而是KOEI以違法的方式, 以及單方面違約的方式刪除本角色的行為是不法的, 原告要確認自我應有的權力與地位, 且這樣的確認, 必須是「根本徹底的解決本次問題」的方式才行.

這點, 我國國內也有複數判例, 例如東京高判平成12年1月19日判時1748号125頁等等, 都有確認「即使網路通信服務結束之後, 會員也可以確認他原本應有的權力與地位」的判例存在.

(注: 這 個部分是在講, 例如若一個房客莫名其妙以違約方式被房東趕出去後, 房東把那間房子拆掉弄成停車場.而原本的房客因此按鈴控告房東, 並且向房東請求「他有該房子的居住權」時, 房東以及法院不能因為「那個房子已經被我拆掉弄成停車場了,所以你沒有請求該房子居住的權力, 因為你已經不可能居住那個房子了」而否定你「原本應有的居住權」.而本案原告是向KOEI請求「原告有角色使用權」+「KOEI非法刪除原告角色, 造成原告角色的損失的損害賠償」+「精神損失賠償」,而原告必須要確認原告有合法使用該角色的權力, 而KOEI是非法的刪除該角色, 來避免同樣事情再度的發生.)

以上.

此外, 本次庭上還提出了1萬餘字的陳述書, 將另外公告概要內容.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17-09, 12:49 PM   #894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第六次法庭我方當庭原告第二次陳述書概要

對於上述第六次法庭光榮正式反論書, 我方以「第六次法庭我方當庭反論書」當庭正式反論, 並且提出以下的第二次原告陳述書做為細部補充. 其概要內容如下:

1. 關於被告光榮是「蓄意收費一振子之後再單方面解約的累犯」:

首先, 被告於第六次法庭中提出的第三準備文面裡, 有複數的部分, 對我(=原告)本人做出人身攻擊, 指稱原告本人是騙子, 主張的內容完全沒有可信度等等.

對此, 我認為, 被告光榮才是屢次以「明知有(光榮所謂的)違規存在, 還蓄意收費近兩年後, 再找莫名其妙的理由來單方面解約, 並且往後裝死不管」的累犯. 這點, 上次陳述書所提到的我的多數的朋友—Rescue會議的成員正是如此被KOEI所待遇. 而且, 這樣的例子, 不只本件遊戲才存在. 在Rescue會議事件之前約一年的2006年起, KOEI就在其營運的另一線上遊戲之信長的野望Online也做出了完全與Rescue會議事件一樣的單方面的解約行為(雖沒有提出具體被害者名稱但是此 案被害者有例如信On的蒼雷大等. 提出光榮官網公告處分信On玩家為物證)

光榮對本案聲稱, 刪除角色連「部分解約」都不算, 那麼, 試問, 永久凍結帳號(=實質上的砍號)是否在光榮眼中也連「部分解約」都不算呢?

此 外, KOEI營運的另一個線上遊戲之三國志Online, 這個遊戲是在本遊戲之後才開始營運的遊戲, 尚未做出類似Rescue會議或者信長的野望Online的處分. 此外, 確實如KOEI所主張的, 他們有派GM在遊戲內以巡邏的方式管理遊戲. 請看我提出的物證之圖, 此圖內的玩家也是我認識的, 法官大人可以看到, 被告KOEI的GM確實的有向此玩家警告其為「光榮所謂的海外不正連結」, 也就是說, 光榮有把握到此人是「違規者」, 但是, 光榮對此人的對應, 卻是不與處分, 且至今繼續不斷的收取該人所付的遊戲費用.

由此可見, 「明知有(光榮所謂的)違規存在, 還蓄意收費近兩年後, 再找莫名其妙的理由來單方面解約, 並且往後裝死不管」是光榮的常套手段, 光榮一再的以同樣的手段, 騙取消費者的付費, 並且以違法的方式, 單方面的對消費者大量解約.

此外, 在這些所有KOEI營運的遊戲當中, KOEI對所有消費者的對應均為:

「光榮沒有義務, 且有權力不告知違規判斷基準」
「光榮沒有義務, 且有權力不告知違規時的量刑基準與做法」
「光榮沒有義務, 且有權力不花費用去構築不讓使用者能故意違規的系統, 且沒有義務要防止與使用者有紛爭」
「證明違規行為的物證, 以光榮的判斷和物證為唯一物證」
「光榮有權力不接受任何事前, 或者事後的使用者的詢問與諮詢, 或者抗議申訴. 且使用者根本不需要知道這些東西」
「光榮有權力不通知所有玩家他們做出的違規判斷或者已經處分的事實, 且由於只要光榮判斷違規那就是違規, 砍號那就不能恢復, 所以使用者根本沒有必要知道這些情報.」
「光榮即使明明知道某玩家違規, 也沒有義務要不收他繼續的付費」
「光榮砍號, 砍角色後, 沒有義務防止玩家(因不知情)繼續對光榮付費」
「光榮砍號, 砍角色後, 沒有義務要退還任何款項」
「光榮將角色刪除, 由於並沒有剝奪使用帳號的權力, 可以創立新角色重玩, 所以不算單方面解約行為」
「光榮依照規約砍掉帳號, 由於是依照規約行事, 因此是合法解約, 不算單方面解約行為」


以上的被告光榮的主張, 無論如何硬凹, 都不能排除光榮完全沒有守法經營的意願, 最少可以說, 光榮根本連社會常識都沒有.

此外, 請法官大人務必留意的是, 在這些被告KOEI營運的遊戲當中, KOEI是身兼「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於一身, 甚至連「證人」都是自己人的情況之下來判定與執法, 試問, 在這樣的體系之下, 有誰可以保證光榮的執法有中立性, 公正性與透明性呢?

而光榮主張的「刪除角色後反正可以重練, 根本沒損失」的部分, 這簡直就是把有人氣的歌手演唱會的票和剛出道的歌手的演唱會的票相提並論的行為, 消費者沒有道理要自願將人氣歌手演唱會的票, 因為光榮單方面的理由而換成剛出道的歌手的票.

2. 關於被告光榮主張的絕對的空間管理權

被告屢次在法庭上主張, 只要現行法律規章沒有明文規定, 光榮就可以胡作非為, 甚至連刪除角色都可以解釋為連「部分解約」都不算. 若這被判定為合法, 那麼光榮與所有線上遊戲業者從今以後無論做出怎樣的行為, 都可以解釋為「連解約都不是」.

被 告還主張在私人地盤例如美術館等有權禁止照相, 禁止抽煙等等. 但是, 這些情況之下, 多半都會有明顯的禁止標示, 最少, 美術館不可能因為你照相或者抽煙, 就可以「合法的把你殺害或者傷害」「合法的奪取你的財物(例如皮包, 金錢等等)」. 特別是, 若要禁止現實世界中合法的行為時, 必然是要讓消費者能夠理解什麼是「違規」, 而即使違規, 也應該以「合理」的方式來處理.

而我們來看看本事件的情況是:

(1) gestapo的名稱系統上可以取
(2) 被告光榮自己發行的官方攻略本上寫明了:「只要系統上沒禁就是合法名稱」
(3) 所有的規約與契約當中, 都沒有寫任何gestapo或者納粹相關名稱不可以取的規定
(4) 光榮拒絕所有玩家的事先的詢問(且聲稱光榮沒有義務接受詢問)


在 這樣的情況之下, 「一般而言」, 消費者將(2)做為光榮的真正的解釋, 並不為過. 但是, 光榮不但判定gestapo違規, 還指稱「SS」「戈林」「胡斯」甚至「(中文的)納粹」都不違規, 只有gestapo違規, 這相信一般老百姓不可能理解光榮的基準在哪.

此外, 光榮還聲稱, 刪除角色與拒絕接受詢問等等光榮的行為, 無一會造成消費者的不利益. 但是, 怎麼看都知道, 我本人與Rescue會議等多數的消費者, 都受到了莫大的不利益.

更 不用說, 光榮還說連「抽象性的危險」都可以隨意處分. 這也就是說, 你帶了一台有照相機能的手機放在皮包裡面到禁止照相的美術館參觀, 並無照相之意, 但是美術館卻聲稱「你有帶照相機, 所以有照相的潛在性危險, 因此本美術館可以沒收你的照相手機以及皮包等等, 並且拒絕歸還」是一樣的意思.

而KOEI的行為, 正是做這種事情.

3. 關於連「潛在性, 抽象性的危險」都可以以「空間管理權」為理由被任意處分的部份:

光榮在法庭上正式承認, 本角色gestapo從未有任何玩家抗議, 或者提出不滿. 此外, 本角色身處商會會長的地位, 即被告也承認的「玩家間交流的中心」, 卻從未受到任何的妨礙.

因此, 光榮也很老實的在法庭上公開承認, gestapo的角色完全沒有「現實的, 真正的危險性」, 而只有「潛在的, 抽象性的危險」而已.

但是, 連「潛在的, 抽象性的危險」都以空間管理權為由做出最重刑責的刪除處分, 在日本是不可能被允許的. 這等於是主張「因為中國人很多在日本有做出犯罪行為, 所以所有中國人都是危險的, 若不殺掉所有中國人, 那麼無法維持社會的秩序與安全」是同等的主張, 不但完全蔑視人權, 更無視自由民主主義的存在.

光榮的經營者的這樣的思想, 如同歷史上關東大地震後, 「以朝鮮人有潛在性危險而大量屠殺」的歷史性犯罪者, 或者說, 在戰爭中下令「連有抵抗的可能性的平民都一律屠殺」的大屠殺者是一樣的構造.

4. 關於「納粹帝國」商會

確 實, 如被告光榮所稱, 本角色是加入名叫「納粹帝國」的商會. 但是請法官大人仔細看看被告光榮所提出的有關「納粹」兩字字義的物證. 內容沒有任何一個有「納粹帝國」的使用方法存在. 即, 在華人圈內, 「納粹」兩字雖然是指「納粹」沒錯, 但是, 對於「納粹德國」, 中文一般叫做「納粹德國」「德意志第三帝國」等等, 很少使用「納粹帝國」來指稱「納粹德國」的例子存在.

也就是說, 「納粹帝國」是一個完全虛構的, 歷史上與現實世界中都沒有出現過的組織名稱. 更別說這只是個商會名稱而已, 更不雅的, 例如影射色情的商會名稱等等還多的是.

此 外, 無論是使用「納粹」或者「gestapo」的名稱, 在本遊戲中, 都只是依照被告的遊戲世界的意圖, 表明玩法想玩「龐克式play style」而已, 因為, 在本遊戲中, 即使玩家再怎麼努力, 也做不到被告所指稱的「歷史上納粹德國與蓋世太保等等所做過的大屠殺等等犯罪行為」.

5. gestapo的名稱在本遊戲中, 連光榮所說的「抽象性危險」都沒有

本角色在本遊戲中是任職商會會長, 即玩家交流的中心, 在這樣的立場之下, 都從未有任何玩家對此名稱表示不滿, 或者故意妨礙. 更不用說被告KOEI自己在法庭上也承認, gestapo這個角色從未被舉報, 檢舉, 或者抗議過.

此外, 在本遊戲中, 即使玩家再怎麼努力, 也不可能對任何玩家, 或者任何角色, 甚至被告本身做出被告所指稱的「歷史上納粹德國與蓋世太保等等所做過的大屠殺等等犯罪行為」, 而本角色是連類似這樣的行為, 例如PK或者對他人的妨礙, 罵人, 等等的行為都沒有做過, 而這些都是被告光榮自已在法庭上也承認的.

試問法官大人, 根本不可能做到的行為, 何來「抽象性的危險」之有?

這一切都顯示了, gestapo連被告所謂的「抽象性的危險」都不存在.

6. 關於遊玩時間

被告指稱, 本角色的遊玩時間只有156小時左右.

首先, 對此由於本遊戲玩家方面無法留下任何的登入, 登出紀錄, 所以我不可能把至今玩過多久給記的清清楚楚. 但是, 156小時老實說, 我個人是認為太短了一點.

由於被告KOEI還主張過我從未見過的「警告畫面」, 而這點由於系統上也是不給玩家任何事後可以提出證據的備分資料, 所以我認為, 本次光榮所提出的遊玩時間, 「沒有人能保證那不是偽證」.

更何況光榮連我方所提出的中立第三者的代練業者的評估都說不可信, 那同為當事者的光榮自己的說辭更不可信.

此外, 我從未在法庭上主張過「遊玩了多少小時」. 一貫是主張遊玩的期間—2006年9月10日~2008年7月21日, 以及「若要恢復原狀」所需的時間. 由於, 本角色被告已經承認, 不可能完全恢復原狀, 因此, 我唯有「自己恢復原狀」以外, 別無選擇.

而計算這恢復原狀的時候, 我提出了取得虛寶與金錢需要1450小時, 其餘部分約396小時的估算. 而由於本角色所持的是大量的我擁有的其他角色所得來的虛寶, 自然這部分的恢復原狀時間與原本的遊玩時間無關.

而其餘的396小時, 由於若我從今天起想恢復原狀, 得不到由於本案與Rescue事件案等等引退之後的朋友的幫助, 加上遊戲內通貨膨脹等等因素, 因此, 即使花原本的兩倍時間左右的計算, 相信也並不是很過分的.

希望法官大人特別留意的是, 本遊戲的系統設定, 故意的讓玩家沒有任何的紀錄可以在有紛爭之時提出來做為物證, 這明顯的是被告以其優越的地位, 蓄意的讓玩家無法對被告提起告訴的惡質行為.

此外, 若被告KOEI真的認為我方所提出的資料不可信, 那麼很簡單的就是, 請被告找一個原告被告都信任的第三者, 來實際的遊玩本遊戲到本角色恢復原狀的狀態為止, 到時候看是多少小時, 那就是多少小時, 這就沒什麼可以爭的, 法官大人說不是嗎?

7. 被告聲稱「若構築相關(防止紛爭)系統, 會造成被告光榮過重的負擔」「光榮沒有義務要防止與玩家的紛爭」等等

當然, 被告也許沒有義務吧. 但是, 若被告要說沒義務這樣做, 有自由不投資花錢在這部分, 那麼, 因此而產生的結果, 應該由「收錢提供服務的被告光榮」來負責才對.

問題是, 被告不但一丁點責任都不負, 還屢次的在信On刪除事件, Rescue會議事件, 以及本案中, 將自己的權力擴張到無限大, 並且將此系統上的缺陷的責任, 100%的推卸給消費者承擔, 自己卻逃避所有的責任.

這很明顯的違反民法誠信原則, 而單方面解約, 更違反民法第90條規定.

被告在2006-2008年, 每年都屢次更新史上最高利益, 而2008年世界金融風暴當中, 被告光榮依舊光在線上遊戲部分, 就獲得了純利益20億300萬日幣. 但是, 卻一方面的拒絕投資將系統上容易有紛爭的缺陷給整備完好, 這只能說, 光榮純粹是為了賺黑心錢, 而單方面的只看到要追求利益, 以及讓自己更方便更輕鬆的管理, 而將所有規約與其解釋方法都用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做而已.

再次強調, 若光榮拒絕構築防止與消費者產生紛爭的系統與體制, 那麼所產生的後果都應該由光榮自己負責, 而不可以轉嫁給消費者. 而光榮一再的將責任轉嫁給消費者, 可評論其為極度惡質的企業.

8. 光榮蓄意的將規約給越訂越多, 越訂越複雜

一個遊戲, 只需要最少的規約內容. 這一方面是方便管理, 另一方面是讓廣大的不懂法律的玩家, 也能夠理解與閱讀這些規約內容. 而被告光榮應該有義務做到這點.

但是, 光榮卻是故意反其道而行, 不但規約越訂越多, 內容越來越複雜, 且內容不斷的更改為對自己有利, 可逃避責任的內容. 且光榮拒絕任何消費者對於規約內容的詢問, 這很明顯的是「蓄意的要讓消費者看不懂, 無法理解規約內容」的行為.

更何況, 本案無論怎麼仔細閱讀相關規約, 都無法解釋為何「gestapo」違規且應該被刪除, 而「SS」「戈林」「胡斯(赫斯)」「(中文的)納粹」等等都不違規.

若依照被告這樣莫名其妙的解釋, 沒有任何一個玩家可以預測包括角色名稱在內的所有遊戲相關行動是有違規還是沒有違規, 換句話說, 光榮可以隨時依照自己的當天的心情來任意處分任何無關的玩家.

更不用說, 光榮還在規約中寫的明明白白「只要沒罰責的法律一律不遵守」, 這不擺明了光榮蔑視法律的存在嗎?

而包括我在內, Rescue會議成員, 信On被害成員等等, 都是被告以這樣的方式來單方面的解除契約, 而被告現在才說, 他們在本案所執的法是合情合理合法, 這不可能讓人信任.

9. 最後結論

被告在本遊戲中, 身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有任何玩家都無法比較的絕對獨裁的權力. 且被告不只一次的濫用這種權力, 來對消費者做出單方面解約的行為. 此外, 解約後還拒絕提供任何解約相關資料, 可見光榮的執法完全沒有公正性, 公平性, 與透明性.

被告以各線上遊戲獲得暴利, 卻堅決拒絕投資一部分金額來構築防止與消費者產生紛爭的系統, 並且將這樣的系統缺陷的結果, 100%的轉嫁給消費者, 且不只一次.


當然, 我深信3位法官都不會因為被告光榮吃定目前對於線上遊戲業界情況熟悉的人尚少, 而做出的蓄意的歪曲, 曲解主張所欺騙. 而會認識到光榮是不只一次侵犯消費者權力的累犯, 而做出公正嚴明的判斷.

以上.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17-09, 01:13 PM   #895
yukinon
Junior Member
公主
 
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引用:
作者: Peter Yu 查看文章
首先再次向公主致敬
感謝公主一直以來的努力

看過公主的post之後
思前想後, 想了很多天都不知怎樣回應
昨晚收到路癡的offline message之後, 覺得一直沒人回應不太好

====我不是GAF的代表, 以下發言只代表個人====

當日知道公主和暗榮對薄公堂, 真的很驚訝
實話實說, 發幾個投訴email已經是我行動力極限
http://www.gaforum.org/showpost.php?...&postcount=701
"其他人不知怎麼想, 基本上我自己是放棄了"
這個是我被ban之後的想法, 到現在也是一樣
原告的委任書? 好麻煩我棄權
物證? 沒有, 暗榮的收費email一直是隨收隨刪
募款? 一千幾百還可以, 純粹支持, 有代表人募款帳號可以email我

就這樣
非常謝謝您的聲援.

此外, 所謂的「物證」是指告知您登記的「Gamecity市民」的資料, 以證明您是該帳號的所有者, 這點希望您與其他朋友不要誤會是很複雜的東西. 而委任書則是填您的「Gamecity市民(帳號資料)」與簽名而已, 若各位連這個都嫌麻煩, 那就真的是愛莫能助了.

====以下發言不是回文====

就如我上面發的第六次(最後一次)法庭的內容, 光榮終於明確的表明了為何他們需要砍號或者砍角色---

就因為有「潛在性(抽象性)的危險」

也就是說, 由於(海外)華人=有搞RMT的潛在性(抽象性)危險, 所以不砍你們不行. 這次KOEI的主張, 不只gestapo案, 連Rescue會議案的砍號理由, 都讓我恍然大悟, 原來是「抽象性危險」, 難怪會說是RMT對策.

所以, 雖然各位GAF成員都規規矩矩的玩遊戲, 並沒有帶給日本人困擾, 也沒有做任何違法行為, 更沒有妨礙KOEI的營運. 但是由於光榮判斷有「只要有潛在性, 抽象性的危險」,就可以「依照規約規定單方面解約, 而因為是依照規約辦事, 砍你們號這個還根本不算單方面解約(根本不違反交易)」.

關於這點, 既然各位GAF的朋友們看起來都認為還算能夠接受, 而且我個人也的確認為, 各位GAF華人商會的朋友也的確都有「光榮所說的潛在性的搞RMT的危險性」(若說是抽象性的危險, 那一定是有的). 那麼我也只能說愛莫能助, 很高興大家都有很寬大的心胸與度量, 很成熟的能夠區別判斷對自己生活必要與不必要的問題, 不浪費時間在沒有意義的事情上面. 這也與小日本鬼子確實有很大不同, 是泱泱大國應有的態度.


2009年9月16日將會下達一審判決, 相信各位還有很多時間可以思考看看.

Do something, or live for nothing. I think we can change it, if we do. Choice is yours.



此篇文章於 07-18-09 09:50 AM 被 yukinon 編輯。
yukino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17-09, 05:58 PM   #896
last_blade
Senior Gamer
 
註冊日期: May 2005
文章: 130
有打算要回ID的在帖子留言吧
市民ID還有角色名字

老信的
iuutul oldletter
iwrgeh kaneshi

此篇文章於 07-18-09 02:02 AM 被 last_blade 編輯。 原因: 修正
last_blade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18-09, 05:26 PM   #897
Thaws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Oct 2003
文章: 8,345
PSN  IDThaws
XBox Live Gamertagthaws
市民ID :iodhqd
アカウントID :FFSJ4127
アカウント名 :Thaws

我的account, 其實還有什麼可以當物證?


__________________
灰になれました
Thaws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19-09, 09:09 PM   #898
MKB
Ultimate Gamer
でっていう
 
註冊日期: Jan 2002
文章: 3,531
XBox Live Gamertagmkbmakibao
市民ID :upoloa
要角色名字?
マキバオー、朱古力波

引用:
(海外)華人=有搞RMT的潛在性(抽象性)危險, 所以不砍你們不行
差別主義
MKB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19-09, 11:05 PM   #899
digiharuka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Mar 2005
文章: 6,928
PSN  IDdigi_haruka
市民ID :pifgdt
アカウントID :MTSZ2571
アカウント名 :digiharuka
digiharuk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7-20-09, 03:26 PM   #900
【麥斯】
☆☆☆☆☆☆☆☆☆☆☆
 
註冊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031
市民ID iygwli
アカウントID KNGV8593
アカウント名 bluemax26
【麥斯】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回覆

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

論壇跳轉


現在的時間是 06:48 PM


手機版 | APP版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8.3
版權所有 ©2000 - 2024,Jelsoft Enterprises Ltd. map
Games Animation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