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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電腦遊戲討論版>[第十三話] 大航海時代Online 討論區:: 『 1128 闍榮大屠殺 』
yukinon 05:21 PM 11-27-08
Rescue會議當事者成員提起訴訟的理由

首先, 這次的問題因為已經準備進入法律程序, 與日本光榮株式會社(株式会社コーエー・光栄・KOEI、東証1部9654)進行法律上的鬥爭, 因此, 我們與我們的律師商量的內容與法律上的爭議點中, 有不能在法庭正式主張之前就公佈的部分, 請各位見諒. 不過, 在將上述爭議點於法庭上公開主張後, 將陸續把事實的部分公佈在本會的網頁上面.

關於本件問題的詳細經過, 請參閱本會的網頁(http://rescue.ben7.net/wiki/index.php), 謝謝.

這次我們Rescue會議的當事者成員, 接受到住在日本國內的當事者以及支援者的支援, 正式的與日方律師商討關於本次日本光榮株式會社(株式会社コーエー・光栄・KOEI、東証1部9654)單方面的對本會當事者(被害者)會員所進行的「海外連接者大量停權處分」的相關法律程序, 是否有牴觸日本國內法的問題.

所有當事者對於本次日本光榮株式會社(株式会社コーエー・光栄・KOEI、東証1部9654)的對應中, 不能理解與接受, 以及認為有牴觸日本國內法令的可能性的部分,有以下幾點:

———————————————————————-

首先說明, 為何我們可以咬定日本光榮株式會社(株式会社コーエー・光栄・KOEI、東証1部9654)遠在2005年大航海時代Online日本伺服器尚未收費時, 就已經對海外玩家的連接有充分的了解, 這是因為光榮現任社長松原健二先生, 於2005/3/30的雜誌專訪中, 就曾經提到過他知道這個事情(網頁: http://rescue.ben7.net/wiki/index.php?%E6%9D%BE%E5%8E%9F%E5%81%A5%E4%BA%8C%E6%A7%98%E3%81%AE%E9%9B%91%E8%AA%8C%E3%82%A4%E3%83%B3%E3%82%BF%E3%83%93%E3%83%A5%E3%83%BC%E7%99%BA%E8%A8%80 
以及 http://www.watch.impress.co.jp/game/docs/20050404/koei_01.htm )

1. 若光榮認為日本國外的連接是「不合法的」, 那麼, 是否有義務事先投入資金構築無法讓海外人士連接的系統.

2. 明知有日本國外的連接, 卻兩年以上不採取任何的防禦措施, 也從未提出任何的警告或者宣傳, 但卻不斷的接受日本國外的月費──這包括了日本國外的IP住址的付款行為, 日本國外銀行發行的信用卡的付費, 日本國外販賣的Web money的付費等等, 此行為不得不讓人認為光榮公司的行徑完全違反誠信原則.

而實際上, 本會當事者的事件發生後, 光榮公司即採取了不接受日本國外發行的信用卡付費等措施, 也就是說, 技術上這是有可能做到的事情, 但光榮公司卻放置了兩年以上, 且不斷的向日本國外的玩家收費以及在日本國外宣傳日本伺服器(宣傳網頁的例子:
http://rescue.ben7.net/wiki/index.php?%E6%B5%B7%E5%A4%96%E7%A6%81%E6%AD%A2%E3%81%A8%E8%A8%80%E3%81%84%E3%81%AA%E3%81%8C%E3%82%89%E3%80%81%E6%B5%B7%E5%A4%96%E3%81%A7%E3%81%97%E3%81%A3%E3%81%8B%E3%82%8A%E5%AE%A3%E4%BC%9D%E3%81%97%E3%81%A6%E3%81%84%E3%82%8B ).

3. 若日本伺服器的規約中, 有「本軟體限日本國內使用」的條文, 且實際上除非利用特殊管道(代訂服務等), 不然本遊戲原則上不在任何日本國外販賣, 也就是說, 海外的玩家若要加入此網路遊戲, 絕對必須要從光榮公司所提供的伺服器來下載遊戲軟體. 那麼, 是否光榮公司應該要投入必要的資金, 構築不允許日本國外的IP住址的連接下載遊戲主程式呢?

實際上, 在此次本會的事件發生之後, 光榮公司的三國志Online的網路遊戲服務的第二次公測起, 光榮公司正是採用了這個措施, 禁止了中國, 港澳, 以及台灣的玩家下載遊戲主程式. 即日本光榮公司根本就有這個技術能力, 卻不投入必要的資金與人力去實行, 實在是不誠實的行徑.

4. 若光榮公司宣稱「軟體使用只限日本國內」的話, 那麼日本國外的玩家與光榮公司所簽訂的網路上契約, 一開始就根本是無效的, 且光榮公司一開始就不應該與他們自己所禁止的日本國外的玩家簽訂契約. 但光榮公司不但有日本國外連接的認知, 且不做出任何努力, 更不斷的接受日本國外玩家的契約與費用, 但卻又單方面, 無預警的終止這個契約且不接受任何的抗議, 反論, 或者退費, 甚至對於本會兩位明明是住在日本, 並無違反「日本國內條文」的當事者, 連處分的理由都不與告知, 這難道不違反日本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即違反交易)」的項目嗎?

5. 包括這次有問題的「軟體限日本國內使用」的條文, 所有的條文均僅以日文書寫, 且光榮公司沒有付出費用構築不能讓日本國外連接到該公司的網頁的系統. 我們認為,有些日本國外的玩家, 可能連日文中的「同意する(同意)」「同意しない(不同意)」「了承(贊成)」「はい(是)」「いいえ(非)」等等按鈕的意思都搞不清楚, 這樣卻一口咬定對方「是已經理解了規約內容且完全同意」, 實在讓人覺得不公平.

6. 遊戲的帳號, 以及角色, 道具, 金錢等電磁紀錄, 至少在中國大陸曾經有認定為「財產」的判例. 而即使電磁紀錄本身的產權算是營運公司所有, 但是玩家經由付費升級為正式版本, 以及支付月費之後, 應該最少擁有該帳號與角色的使用權, 此使用權應該是與租借房子等例子相同, 不可以因為「房子本身產權是屬於房東」, 則「房客放在房屋裏的物品, 房客在房屋內所賺取的利益」都一律算是房東所有. 因此, 這次光榮公司的行為, 不但侵犯到玩家的產權, 或者使用權力, 更造成玩家高度的精神損失, 難道, 這些在法理上, 光榮都沒有賠償責任, 必須玩家自認倒楣嗎?

此外, 本會的當事者被害成員中, 有兩位是明明住在日本, 且他們在玩大航海時代Online的期間也並未有日本的出國紀錄, 根本不可能在日本國外使用軟體, 即根本沒有違反光榮公司所主張的「軟體限日本國內使用」的規約, 但卻依舊受到處分, 分明就是冤獄.

而且, 光榮公司應該對這兩位當事者有說明為何單方面終止契約的義務, 但光榮公司不但不接受他們的電話詢問, 甚至他們請日本國民消費者中心(国民生活センター)幫忙詢問的電話, 光榮公司都完全不予理睬, 這樣無視消費者的行為, 很遺憾的在日本國內卻是如此的橫行.
———————————————————————-

由於上述的理由, 本會將支援遭受光榮報復而被刪除遊戲角色的本會支援者的訴訟(http://rescue.ben7.net/wiki/index.php?%E6%94%AF%E6%8F%B4%E8%80%85%E8%A7%92%E8%89%B2%E8%A2%AB%E5%88%AA%E4%BA%8B%E4%BB%B6%E7%B6%93%E9%81%8E ), 且同時的開始進行在日本國內的法律鬥爭, 且檢討是否對日本光榮公司的海外法人進行民事訴訟的程序.

Rescue會議相關事項說明網頁(中文):
http://rescue.ben7.net/wiki/index.php?%E4%B8%AD%E6%96%87%E7%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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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non 05:26 PM 11-27-08


請各位Rescue會議成員, 以及願意支援我們的朋友們, 於11/28 週五, 將上一樓的中文公告轉貼到各位的部落格, 以及其他顯眼的地方, 謝謝.

此外, 若可能, 也可順便貼相同內容的日文版 (內容所在檔案: http://yukinon.org/pub/TojishaJPN.doc )

Rescue會議wiki中文部分也已經完成, 請各位參考:
http://rescue.ben7.net/wiki/index.ph...96%87%E7%89%88

正式的訴狀預定將會在12月下旬提交東京地方法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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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ce 05:31 PM 11-27-08
乜搞到上庭咁大件事
加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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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ws 05:33 PM 11-27-08
我都唔知我可以做到d咩, 只可以講一句: 加油>
回覆
Peter Yu 05:39 PM 11-27-08
向公主敬禮>

不如將篇公告加上頭post啦
隔左咁耐仲改唔改到?
回覆
彩子 12:28 AM 11-28-08
辛苦晒公主喇, 加油>


頭post應該改到,不過要叫搖搖幫手改
回覆
小特特 12:43 AM 11-28-08
官司ww!
同大公司打官司有冇著數w?
回覆
Peter Yu 03:09 PM 11-28-08
原來今日係一週年死忌
拜一下自己先 (-人-)ナム
睇番一年前d post真係感慨萬千
回覆
Thaws 03:15 PM 11-28-08
作者: Peter Yu:
原來今日係一週年死忌
拜一下自己先 (-人-)ナム
睇番一年前d post真係感慨萬千
老麥一年前是好男人頭, 一年後都是好男人頭
回覆
【麥斯】 03:26 PM 11-28-08
作者: Thaws:
老麥一年前是好男人頭, 一年後都是好男人頭
やらないか?

換左頭像應該係連舊post都一齊換架喇喎,
我自己都唔記得係咪用左一年咁耐

頭先睇番2ch, 仲有擬似社員係咁老屈海外接觸係rmt

http://schiphol.2ch.net/test/read.cgi/mmo/1227177154/

328, 504既留言
一般玩家就算係贊成ban ip既一方, 都係過左去就算,
係果條友死咬住唔放, 仲唔係社員?.
早兩日路痴同我講, 佢o係2ch畀人話係rmt首領.
回覆
Peter Yu 03:40 PM 11-28-08
作者: 【麥斯】:
やらないか?

換左頭像應該係連舊post都一齊換架喇喎,
我自己都唔記得係咪用左一年咁耐

頭先睇番2ch, 仲有擬似社員係咁老屈海外接觸係rmt

http://schiphol.2ch.net/test/read.cgi/mmo/1227177154/

328, 504既留言
一般玩家就算係贊成ban ip既一方, 都係過左去就算,
係果條友死咬住唔放, 仲唔係社員?.
早兩日路痴同我講, 佢o係2ch畀人話係rmt首領.
一年前rance有個post話你係好男人

505: おまえは社員かwww
你回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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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non 05:55 PM 11-28-08
作者: 小特特:
官司ww!
同大公司打官司有冇著數w?
同大公司敢打官司自然就是有勝算(即使只有一點點),
且這次是就算打輸了也是很有意義的,
打贏了自然是大家出了口氣,
也不是為了錢或者名.

打輸了, 在這裡的大家早知道KOEI這次是怎樣的歧視華人,
到現在三國志Online還是只封兩岸三地.

而若這次打輸,
就代表即使KOEI這樣針對華人開刀,
日本法院依舊判是KOEI有理,
華人全是活該, 該死.

萬一日本法院這樣判,
那這個情況請大家在華人世界多多宣傳,
不是說一定要Anti-KOEI,
而是要大家不要再給日本商人騙了,
日本是連法院都偏袒自己人的.

最少, 不去打就絕對不可能有任何的勝算.

至於勝算有多少, 的確很難講
因為日本這邊這種官司是全國頭一遭.
「律師費用與官司費用>>>>>>>>打贏時能得到的補償」應該沒人告過的原因.

光地方法院的階段, 訴訟費用就不少於5萬港元, 還有大約一年的時間,
若萬一打到最高法院, 大概要10幾萬港元, 兩三年的時間
這樣的金額與所需時間, 自然讓1000個被害的裡面, 999.99個自認倒楣啦.

總之, 無論打贏打輸,
希望各位多多在華人世界裡面幫忙宣傳,
讓華人多一個知道這次的真實情況,
就少一個人再度會受到這樣的傷害.
這樣才有花這10幾萬港元的價值.

P.S. 感謝麥斯大, 搖搖大馬上幫忙貼^^
回覆
Blur 05:58 PM 11-28-08
雖然已潛水多時,但還是入來拜一下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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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特特 06:40 PM 11-28-08
作者: yukinon:
同大公司敢打官司自然就是有勝算(即使只有一點點),
且這次是就算打輸了也是很有意義的,
打贏了自然是大家出了口氣,
也不是為了錢或者名.

打輸了, 在這裡的大家早知道KOEI這次是怎樣的歧視華人,
到現在三國志Online還是只封兩岸三地.

而若這次打輸,
就代表即使KOEI這樣針對華人開刀,
日本法院依舊判是KOEI有理,
華人全是活該, 該死.

萬一日本法院這樣判,
那這個情況請大家在華人世界多多宣傳,
不是說一定要Anti-KOEI,
而是要大家不要再給日本商人騙了,
日本是連法院都偏袒自己人的.

最少, 不去打就絕對不可能有任何的勝算.

至於勝算有多少, 的確很難講
因為日本這邊這種官司是全國頭一遭.
「律師費用與官司費用>>>>>>>>打贏時能得到的補償」應該沒人告過的原因.

光地方法院的階段, 訴訟費用就不少於5萬港元, 還有大約一年的時間,
若萬一打到最高法院, 大概要10幾萬港元, 兩三年的時間
這樣的金額與所需時間, 自然讓1000個被害的裡面, 999.99個自認倒楣啦.

總之, 無論打贏打輸,
希望各位多多在華人世界裡面幫忙宣傳,
讓華人多一個知道這次的真實情況,
就少一個人再度會受到這樣的傷害.
這樣才有花這10幾萬港元的價值.

P.S. 感謝麥斯大, 搖搖大馬上幫忙貼^^
一邊攞中國題材做生意一邊踢走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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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搖 03:29 PM 11-28-08
仲以為個topic del左,之前想推番上黎搵極都搵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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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搖 03:34 PM 11-28-08
頭post改左,但係改唔到title,個topic已經係06年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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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ce 04:58 PM 11-28-08
呢單官司應該都有好多olg運營公司係度食花生等睇戲架啦,應該係一個好好o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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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ws 05:01 PM 11-28-08
吹足2年都仲係第13話, 果然日本計13話係最終回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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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Yu 05:33 PM 11-28-08
作者: Thaws:
吹足2年都仲係第13話, 果然日本計13話係最終回丫
本來我想玩多幾個season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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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haruka 05:49 PM 11-28-08
作者: Peter Yu:
本來我想玩多幾個season架
唔怕死重玩一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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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wellma 02:04 AM 12-05-08
雖然冇玩好耐,但見公主見義勇為,一定要拜一下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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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Yu 11:20 AM 12-18-08
http://gvo.joypark.com.tw/news/news_...egory_id=EVENT

2008/12/17
您喜歡伺服器使用什麼名稱?

戰列艦
護衛艦
卡瑞克
幽靈船
蓋倫

點解無得揀人人都坐過既巴路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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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com 12:51 AM 12-27-08
迷?會有人跳過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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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non 09:31 AM 12-27-08
<Rescue會議的2008年12月23日聲明>

本會已經決定, 對日本光榮株式會社(株式会社コーエー・光栄・KOEI、東証1部9654)大航海時代Online營運小組, 於2007年11月28日做出的以日本國外玩家為主的大量處分, 且事後拒絕一切交涉與提供相關資料以解釋為何單方面終止契約的問題, 採取依法律途徑爭權的行動, 並追溯該公司在法律上的責任.

至今, 我們得到了遊戲內外各方面的支持與鼓勵, 對此本會非常感謝各位朋友. 這次很遺憾的, 因為日本光榮公司(KOEI)完全不與包括兩位現居日本且並未違規的玩家在內的本會被害者會員做任何的接觸, 一律拒之於門外, 因此本會不得不決定, 以法律途徑來向日本法院徵詢「光榮公司這樣的做法, 是否真的不違反日本國內法(包括日本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我們相信, 這個問題不只本會會員本身, 對於尚在進行日本國內網路遊戲的中國, 港澳, 台灣等全世界的網路遊戲玩家朋友們, 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若本會的訴求能勝訴, 當然是最好, 但即使敗訴, 也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們, 告訴自己周邊的親友這個真實的情況, 即這次日本法院的裁決結果, 讓大家不要再因為日本營運的網路遊戲而受到這樣的傷害.


這次的訴訟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包括兩位現居日本的被害者在內的本會被害者全員, 對日本光榮(KOEI)公司所提出的訴訟. 另一則是支持本會且現居日本的網友, 因遊戲內的角色名稱取為「Gestapo」, 而遭到日本光榮公司刪除角色處分的訴訟(雖不能證明是否因為支持本會的行動而遭到光榮公司的報復). 雙方的訴訟, 於法律上的爭議點有相似之處, 無論哪一方面, 若能得到日本法院的正式裁決, 都將成為日本首例, 相信這會是深具意義的行動.
<當事者(海外被害者)的訴訟中, 希望得到日本法院判斷的部分>
1. 若日本光榮(KOEI)公司最初就打算禁止大航海時代Online的軟件在日本國外使用, 再加上封鎖海外IP位址等技術, 要作到實際上並不困難, 那麼日本光榮(KOEI)公司是否有義務在這方面作努力, 花費必要資金來構築能夠封鎖海外連線、不接受來自海外的契約與付費的系統.

2. 由日本光榮(KOEI)公司現任社長松原健二先生的雜誌專訪可以看出, 2005年大航海時代Online日本伺服器尚未收費時, 日本光榮(KOEI)公司已明確掌握到有多數來自日本國外連線的事實, 然而官方並未對此現象做出任何對策, 且完全沒有對海外人士表明「本軟件限日本國內使用」的通知, 長達2年以上單方面收受海外玩家的費用, 卻無預警的永久停止遊戲帳號使用權, 這點不但毫無信譽, 且是否不牴觸日本民法中的「債務不履行(即違反交易)」項目

3. 遊戲帳號的產權, 或者使用權的所在, 是屬於營運公司, 還是玩家


4. 此次光榮公司單方面的剝奪玩家使用遊戲帳號的權力, 造成了玩家的財產上, 以及時間上(包括鍛鍊遊戲角色, 以及與光榮公司交涉, 準備訴訟等), 還有精神上的重大損失, 營運公司難道沒有任何賠償的責任, 而法理上必須玩家, 顧客自認倒楣嗎?
<支援者的訴訟中, 希望得到日本法院判斷的部分>
1. 遊戲規約中的條文, 營運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朝著消費者不利的方向去解釋

2. 戲規約上若有「本公司不保證本遊戲的任何服務」以及「對於違規行為的裁量與判斷的權力」的記載, 則營運公司是否就可以擁有「無條件的免責權」以及「無限制的裁量權」

3. 遊戲營運小組對於遊戲中違規行為的裁量與判斷的權力, 到底應該以什麼作為基準, 以及其執法的權力限制到底在哪裡

4. 若營運公司要禁止某些特定用語, 且實際上技術上要做到並非那麼困難, 那麼營運公司是否有義務在這方面作努力, 花費必要資金來構築事先就禁止某些特定用語使用的系統, 而非單方面的無限制擴大裁量權來事後處分, 且不接受任何消費者的說辭.

5. 遊戲中的角色的產權, 或者使用權的所在, 是屬於營運公司, 還是玩家

6. 此次光榮公司單方面的剝奪玩家使用遊戲中角色的權力, 造成了玩家的財產上, 以及時間上(包括鍛鍊遊戲角色, 以及與光榮公司交涉, 準備訴訟等), 還有精神上的重大損失, 營運公司難道沒有任何賠償的責任, 而法理上必須玩家, 顧客自認倒楣嗎?

以上, 希望大家今後繼續對本會支持與指教,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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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已經於2008年12月15日送交東京地方法院, 預定2008年12月24-25日會到達KOEI總公司. 第一次開庭將於2009年1月26日召開, 後續詳情請隨時參照Rescue會議Wiki網頁中文版: http://rescue.ben7.net/wiki/index.ph...96%87%E7%89%88
回覆
yukinon 07:55 PM 03-21-09
[訴訟編號: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

<第三次開庭我方的反論>---共14頁份

第三次開庭預定於3月25日舉行, 之前的3月19日, 我方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光榮方面律師,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

---------------------------------------------------------------

[第一頁]--- 首先抗辯部分

由於1月首次開庭時, KOEI聲稱我方所提出的角色詳細資料是「捏造(因為電磁紀錄的資料會因時間變化而一直改變)」的, 因此我方沒有任何權力可向KOEI請求解決紛爭, 或者申請賠償.

對此, 我方抗辯, KOEI誤認我方的請求, 我方請求的是「確認該角色的使用權」, 而非「確認該角色的狀態」, 舉例而言, 我方請求「某房屋的使用權」時, 不能因為那棟房屋一開始是「兩層樓的房屋」, 但是「後來可能被改建成三層樓」, 就說我方沒有請求那棟房屋使用權的權力, 因此原告的主張是錯誤的.

此外, 因為KOEI聲稱本次事件角色的名稱違反KOEI的禁止事項而刪除, 因此若原告玩家今後再度創造類似的角色來進行遊戲時, 再度的被KOEI以同樣理由刪除的可能性極高, 因此本次訴訟必須要以「確認原告擁有本事件角色的使用權力」的方式, 才能徹底的解決問題.

[第二頁~第三頁]---原告請求的原因

KOEI以規約

① 15. 禁止事項的g的(g) 毀謗, 騷擾, 猥褻等等, 讓其他玩家會感到不愉快, 或者有可能會讓其他玩家感到不愉快的內容的公開, 提供, 送信等行為

② 9.依照本公司的判斷可以刪除任何電磁紀錄,

(2) 本公司在以下的情況之下, 可以將客戶上傳的情報, 無論何時何地, 依照本公司獨自的判斷, 並且不需要經過事前的通知, 就可以刪除任何有關的電磁紀錄資料.

(b) 本公司認定該客戶上傳的情報會帶來本公司, 或者其他的客戶任何的不利益, 或者困擾的情況下

為本次刪除本件角色的理由. 因此, 我方此次對此檢討我方此次角色名稱之「Gestapo」到底有沒有違反以上的規約內容.

首先, 對於上列禁止事項的拘束力, KOEI第二次開庭時宣稱:

依照日本「電子商取引及び情報財取引等に関する準則(=關於電子商交易以及情報材交易等的準則」)」(以下簡稱「準則」)Ⅰ-1-2的規定, 在網路網頁簽訂契約時的利用規約, 必須要「在網頁上明確的標示」, 並且以執行交易的前提之下按下同意按鈕, 方為有效, 而若有以上前提之網路契約, 則可認定為典型的「有拘束力」的規約(契約). 而本規約正依照這個政令規定制定且執行, 因此擁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而原告既然已經按下同意的按鈕, 就表示原告已經表明了同意所有相關規約的內容的拘束, 因此, 本規約的所有條文, 都包含在本契約之內, 是原告與KOEI都應該遵守的, 因此本禁止事項具有拘束力.

但是, 我方認為, 該準則Ⅰ-1-2的規定之中的1. 的部分中, 有明確規定, 「為了要達成『在網頁上有明確標示的利用規約』這個基準, 當利用規約是長文的情況之下, 必須要將系統設定為要讀完之後(將右邊的scroll給拉下來之後)才能夠按下『同意』按鈕」.

但是, 很明顯的, KOEI的規約並沒有做到這一點, 因此, KOEI根本沒有資格使用準則」)Ⅰ-1-2的規定, 因此KOEI的主張是錯誤的.

[第三頁~第四頁]---本禁止條款違反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部分

本禁止條款中, 「由本公司認定時」「本公司有權判定」等等, 均為KOEI可以以單方面的判斷與裁量來做出對玩家的任何處分.

此外, KOEI不但不理會原告再三的詢問, 還回覆「本公司不回答怎麼樣的角色名稱是違反規約的」(甲七物證)「本公司沒有向你說明為何刪除你的角色的理由的必要」(甲九物證---存證信函)等, KOEI完全的是依照他們自己的規約的文面來單方面的執行規約.

這樣的文面, 依照我國「銀行交易約定書(銀行取引約定書)」第5條(甲10物證), 以及契約內容文字有依法限定的「(人壽等)保險約款」第10條(甲11物證)中所規定之「解約」與「喪失權力」的情況中, 都必須要有客觀的, 合理的理由才可以執行, 但是與這個比較, KOEI的規約則是「只要本公司認定即可」, 這明顯的是單方面的限制消費者的權益. 況且, 保險約款本身, 不只個人與保險公司簽約, 也有(立場比個人高的)公司與公司簽約的情況, 但是KOEI的本規約則是只存在個人與KOEI的簽約, 因此應該要比保險約款的情況下更加強保護消費者才是.

再者, 「帶給本公司或者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其他玩家可能會感到不愉快的」這樣的規定非常的不明確且曖昧, 而對於這樣不明確且曖昧的規定的判定方法, 卻由營運公司單方面的判斷而執行, 是非常明顯的與違反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的典型例子:「本公司可以任意單方面解約」的規定相同的.

因此, 本禁止條款, 是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十條的無效條款.

此外, 除了本禁止條款之外, 上述的「既長文且不需要拉下Scroll即可按同意的規約」中, 還有多數類似本禁止條款的「曖昧且不明確」的規定條文, 這點非常明顯的違反了消費者契約法第三條之「業者有義務對於契約條款內容, 必須要明確且用白話的方式讓消費者容易的能夠理解......」的部分.

如此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立法主旨, 以及民法第一條第2項之誠信原則的規約內容, 應該要否定其效力. (此外, 請參照準則1-2 2.(2)③之「長文難解的網頁利用規約的有效性」部分)

[第四頁~第五頁]---原告的表明同意的行動, 有「錯誤的認識, 不正確的理解(=同意規約不等於同意營運公司可以為所欲為)」

KOEI主張, 依照大審願大正四年(1916年)12月24日判決, 民錄21輯2182頁的判例, 以及依照最高法院昭和60年(1985年)7月16日判決 金融法務事情1103號47頁的判例, 原告在同意本規約時, 在本規約為一種「約款」的情況之下, 無論原告是否知道, 正確的理解規約內容, 原告同意整個本規約的內容是不可懷疑的, 且不存在任何的錯誤的認識, 或者不正確的理解. (即使不知法也算犯法)

但是, 本規約是單方面的營運公司可以制定, 且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其內容之合理性, 這與在一定要經過我國政府相關機構所認定的保險約款(保險業法第4條第2項第3號, 以及第123條第1項等), 以及全國信用金庫協會於平成12年(2000年)制定的「信用金庫交易約定書(信用金庫取引約定書)」等, 必須經過政府, 或者業界團體所認定的契約書有很大的不同. 實際上, 與保險約款差異很大的是, 本規約的絕大部分內容, 都是單方面的「KOEI不需要負責」的條款內容, 讓人不得不懷疑其合理性. 再來, 依照準則的Ⅰ-1-2 2.(2)②的規定, 目前網路上的交易是嶄新的交易方法, 目前並沒有「要依照利用規約來進行交易」的「商務慣習」的存在. 因此, 本規約不能夠與其他早已有法令規定, 或者商務慣習的規約, 契約相提並論.

此外, 原告此次表明同意的行動, 在對於「帶給本公司或者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其他玩家可能會感到不愉快的」等等部分, 同意了規約不等於同意營運公司可以對於這樣的判定行為也為所欲為, 因此若KOEI此規約主張的是「KOEI可以為所欲為」, 則原告的認識是錯誤的, 因此本條款是無效的條款.

[第五頁~第六頁]----本刪除事項的違法性

首先, KOEI主張, 關於「Gestapo」的名詞會帶給他人聯想到「納粹德國」「屠殺猶太人」「大屠殺」等不愉快的影響.

但是, 原告玩家完全沒有這樣的意圖, 原告取這樣的名稱只是純粹的喜歡這個名稱的發音, 既沒有反民主主義的思想, 更從未在遊戲中有進行過任何的有關於納粹德國, 或者屠殺猶太人等的言動. 此外, 本遊戲的設定可以在遊戲內進行所謂的「PK行為(海盜行為)」來攻擊其他的玩家, 奪取其他玩家的道具虛寶, 但是, 原告玩家從未進行過這樣的類似「屠殺(其他玩家)」的行為.

根本的, 日本國憲法第19條保證的「良心的自由」中, 即使有反民主主義的思想也是受到憲法保證的, 這點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8條的「當行使言論自由時, 以這個自由來攻擊民主政治的基本秩序時, 這個言論自由就喪失了」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 即使在德國有被禁止的部分納粹相關用語, 在我國也沒有任何一個被禁止.

實際上, 在日本國內, 有多數的販賣有關納粹德國軍服, goods的商店(甲12物證)存在, 這些在德國都是被禁止的, 但是在我國卻可以公然的進行. 因此可證明我國國民對納粹德國的表現是完全沒有反感的.

況且, 即使在法律上(德國刑法第130條第3項等)有規定禁止宣傳納粹主義, 禁止發行納粹相關出版物, 禁止使用部分納粹相關用語的德國, 這「禁止用語」中, 「Gestapo」並沒有包含在內. 此外, 與德國相同, 有Gayssot法存在的法國中, 卻有名叫「Gestapo 666」的音樂團體活動, 且他們的作品在德國也可以買到(甲14,15物證)

如此, 「Gestapo」這個名詞不但沒有在日本被禁止, 連對納粹關聯用語非常敏感的德國, 法國等歐洲國家都可以使用的情況下, 加上我國國民對納粹德國的相關標示並沒有反感的情況之下, 使用「Gestapo」此詞, 不存在任何「給他人帶來不愉快」的事實.

[第六頁~第八頁]

KOEI主張, 本次刪除的角色, 在遊戲中可以被不特定多數的人所看到, 別的玩家沒有辦法選擇不看到這個可能會令人厭惡的名稱. 而其他玩家也是付費遊玩本遊戲, 擁有與原告相同的權力, 應該讓其可以享受好的遊戲環境, 因此若同意讓原告使用相關名稱, 則會帶給其他玩家不利益.

但是, 實際上不會有KOEI主張的這樣的情況出現.

首先, 本遊戲可以設定隱私, 黑名單或者不要看的發言(甲16物證), 若選擇了隱私狀態, 黑名單, 則不會再看到該角色的發言. (因此, 即使真的有人不喜歡看到這樣的名字, 只要設定隱私, 或者加入黑名單即可).

此外, 角色頭上的名稱雖然不會消失, 但是, 這個角色的名稱的出現, 對其他的玩家來說是一瞬間的事情, 且人一多, 角色名稱會重複起來, 很難判定誰是誰. (因此, 若真有討厭的名稱的玩家, 不要接近就可以解決).

再者, 本遊戲的目的多半在於解任務與和自己的朋友合作等, 對於其他無關的角色, 幾乎是沒有興趣一個一個去確認其詳細的.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即使一瞬間的有可能會聯想到納粹德國秘密警察的文字的角色出現, 絕大多數的玩家要不就是根本沒注意, 要不就是根本不會有反感.

實際上, 原告創造此角色的2006年9月10日到被刪除的2008年7月30日的近兩年的期間, 不但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或者被抱怨, 也沒有發生過任何衝突或者問題, 這也證明了其他的玩家根本沒有對「Gestapo」這個角色有感到不愉快的情況.

再來, KOEI本身至今依舊販賣的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的遊戲中, 首先歐洲戰線中有希特勒要求玩家「侵略法國!!」的畫面(甲17證物), 納粹德國黨衛軍SS等等納粹德國相關用語的出現, 此外, 遊戲本身就是要以納粹德國去征服歐洲(甲17證物).

此外, 提督的決斷4裡面, 不但有德意志第三帝國的名稱出現, 且有類似卐等納粹德國的標誌, 以及在歐洲被禁止的納粹德國的軍服的圖樣出現, 遊戲本身更是可以選擇納粹德國來征服世界(甲18證物). 而提督的決斷1,2,3中, 也都有納粹德國相關用語的出現.

若依照KOEI上次所主張的, 「若有玩家在遊戲裡面不小心看到有別的玩家取名叫Gestapo這樣聯想納粹德國秘密警察的角色, 會感到非常的不愉快」是正確的話, 那KOEI所開發, 販賣的上述這些遊戲, 不但玩遊戲時所有玩家都會看到這些會讓人不愉快的納粹相關的標示, 這個情況要比玩大航海時代的其中一個伺服器的玩家數量要多的多, 影響也會更大. 那麼, 在我國根本不可能有人會購買這樣的遊戲. 但是, 不但我國有非常多的玩家購買KOEI這樣的遊戲, 提督的決斷還不只一代, 總共做了4代的遊戲, 可見銷路之好. 由此可見, 玩過KOEI所開發的遊戲的玩家, 絕對不會對KOEI所開發的其他遊戲當中, 有出現相關納粹德國的標示名詞, 而感到反感的可能性.

此外, KOEI至今開發的遊戲當中, 很多都是有關戰爭的遊戲, 其中有很多都有可能讓人聯想納粹德國的文字, 圖樣等出現. 因此, 玩家期待在KOEI的遊戲裡面可以使用相同的納粹德國的文字, 圖樣來進行遊戲是很自然且合理的, 最少, 玩家不可能會認為在KOEI的遊戲裡面, 有關納粹德國的任何圖樣, 文字都會被完全禁止. 因此, KOEI在本遊戲內完全禁止玩家使用有可能聯想納粹德國的文字用詞的行為, 是明顯的違反期待KOEI的遊戲的一般玩家的意識的.

[第八頁~第九頁]---關於被告KOEI的空間管理權

KOEI主張, 為了維持遊戲秩序時的規約, 是不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的, 而這次的規約正是要賦予KOEI維持遊戲的秩序與正義, Gestapo的名稱很明顯的有可能帶給他人不愉快, 因此KOEI為了保護其他玩家遊玩遊戲的愉快空間, 因此擁有遊戲空間的管理權.

但是, 遊戲本身屬於一種軟體, 若營運公司要在遊戲中禁止某些事項或者行為時, 只需要將軟體內容設定為不能執行該禁止事項或者行為即可, 不需要為了「所謂的維持遊戲內秩序與其他玩家的使用愉快空間的權力」這種曖昧的理由, 而賦予自己所謂的空間管理權.

在本事件的情況下, 若KOEI想要禁止某些「KOEI認為會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名稱」時, 只需要將軟體內容設定為不能取名該名稱即可, 根本不需要所謂的空間管理權.

而實際上, KOEI的確對一部分KOEI認為「有可能帶給其他玩家不利益, 不愉快」的名稱, 以「禁止用語」的方式, 在系統上直接設定為不能取該名稱(甲19物證). 而這次的「Gestapo」則是可以在有這樣限制的系統下, 卻可以取名的名稱, 若KOEI是真心的想禁止Gestapo這個名稱, 只需要把這個名稱用同樣的方式讓其根本不能取即可. 這樣的系統設計, 被告KOEI實際上已經有實現, 證明了KOEI的確有這樣的系統開發技術能力與知識可以做的到.

因此, KOEI所主張的遊戲內空間管理權, 在對於遊戲角色的情況之下, 因為KOEI只需要在系統上設定KOEI想禁止的名稱不被玩家取名即可, 因此, 在KOEI一旦承認玩家取了Gestapo的名稱之後, KOEI主張的空間管理權就不能適用到玩家名稱身上.

再者, KOEI本次刪除本角色是在角色創造之後近兩年以後, 以KOEI的技術能力, KOEI可以輕易的在本角色尚未成熟, 等級尚未上升的很早的階段, 就發現這樣的角色名稱, 且加以處理. 但是, KOEI不但在系統上根本沒有禁止Gestapo的名稱, 且承認這樣的名稱之後, 近兩年的期間不但不刪除或者處理, 而不斷的向玩家收費, 卻等玩家的角色的等級與狀態成長之後, 卻突然的以「Gestapo的名稱違反規約」而刪除該角色, 這完全是牴觸民法第一條第3項之空間管理權的濫用, 是不可原諒的行為.

不只如此, 最少在2009年2月20日的時候, 本遊戲之內, Boreas伺服器與Euros伺服器內有名叫「SS」的角色, Notos, Zephyros伺服器內有創立納粹德國秘密警察Gestapo的「戈林(Hermann Göring)」的角色存在, 而Notos伺服器內, 還有屠殺猶太人的奧斯威辛集中營的所長, 且擔任納粹德國帝國副元首的「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的名稱的角色存在. 而這些角色卻沒有任何一個有接受同樣的刪除處分.

一方面主張Gestapo的名稱違反規約而刪除, 而另一方面又放任不管「SS」等更讓人聯想納粹德國的角色名稱, 因此可以斷定KOEI是沒有任何的正當理由, 且蓄意的刪除本角色, 更可以稱這樣的行為為濫用遊戲內空間管理權.

[第九頁~第十二頁]---KOEI刪除角色的手續面上的問題

KOEI主張, KOEI警告了原告玩家違反規約的事件, 但是原告一意孤行不聽警告, 不斷的進行遊戲, 因此才不得不在7月30日代理刪除, 因此, 本刪除行為是合理且合法的.

但是, 首先原告玩家根本沒有看到KOEI所謂的「警告」的記憶.

本遊戲在登入的時候, 會顯示「聯絡事項」的項目, 每每會有好幾頁, 多的時候甚至有十頁的各種聯絡事項, 而玩家為了要進入打帳號密碼的登入畫面, 必須要在這些注意畫面的地方, 連按多次的OK, 或者滑鼠右鍵, 才能夠進入輸入帳密的畫面(甲23物證). 而這些聯絡事項多半是每次都會出現, 且內容大同小異, 因此, 絕大多數的玩家都常態的不仔細的觀看聯絡事項內容而連打OK或者滑鼠右鍵來進入輸入帳密的畫面. 而KOEI所主張的所謂的「警告畫面」也是在這個一連串的連打OK的慣例作業當中, 一瞬間表示出來的一部分, 而不是採用例如書面, 或者電子郵件等事後原告等玩家可以再度詳細確認內容的方法, 因此, 這樣的性質的警告方式, 在「警告」的意義上, 不得不說非常的不足夠.

此外, KOEI所主張的警告的內容, 依照法律上的手續, 是非常不足以讓使用者可以理解自己的違規行為, 且給予自行刪除的機會. 關於這點, 「特定電気通信役務提供者の損害賠償責任の制限及び発信者情報の開示に関する法律(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三條第2項中, 有明確規定, 當網路商要將該網路商管理之BBS, 論壇等公眾場合中的「毀損他人名譽等等」的發言給刪除的時候, 網路商可以不付責任的情況為:

1. 必須特定哪些發言為毀損他人名譽或者有刪除的必要
2. 必須要特定這些發言是侵犯了他人的哪些權力, 以及其根據
3. 必須要對該發言的作者提出上述1,2的通知
4. 並且給予發言的作者7天的自行刪除的緩衝時間, 除非超過7天不被理會, 不得刪除

而依照「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名誉毀損・プライバシー関係ガイドライン(網路商責任限制法與毀損名譽, 侵犯他人隱私之Guideline)」的(ⅲ)的部分有將以上1-4的手續, 要求以寄送掛號信等書面的手段來進行, 並且要清楚的將理由對原作者加以說明. 並且還要求網路商必須要用書面再回答原作者所提出的質詢意見.

但是, 這次被告KOEI所聲稱的「警告」, 不但是單方面的宣稱自己的權力受到侵犯, 更只寫了「你的角色違反了下列規約」的一行字而已, 完全沒有仔細解釋說明為何違反規約內容, 即使玩家看到了這樣的警告文, 也不可能理解與判斷這個警告到底是具體的指控自己的哪些行為違反規約, 關於這點, 這個「警告」是完全不足夠的.

此外, KOEI所謂的「警告」本身, 斷定了如果玩家不自行刪除角色, KOEI就會強制刪除, 並沒有提供刪除以外的選擇, 而且該警告畫面, 也只有OK可選, 玩家沒有任何其他的選擇, 因此, 這個「警告」, 根本不具備任何的意義存在.

再者, KOEI第二次開庭時聲稱, 雖然本次被刪除的角色一定要被刪除, 但是, 各種道具金錢可以事先移給原告玩家其他的角色保管, 這樣就不會被刪除.

但是, 角色本身的名稱, 爵位, 等級, 技能, 言語, 私人農場等等該角色特定的部分, 是不能移轉的. 且本遊戲有同一帳號內的兩個角色不能同時登入的設定, 因此KOEI所聲稱之「可以將金錢道具等移轉給原告的其他角色」的主張, 是完全錯誤的.

此外, KOEI主張從2008年6月21日~2008年7月30日給了原告玩家1個月以上的準備期間, 但是原告卻一意孤行不聽警告, 不斷的進行遊戲.

但是, 本事件的帳號於2008年7月19日0時就已經到期, 原告並沒有立刻付費繼續遊戲, 而角色被刪除的2008年7月30日根本就不在遊戲付費期間內, 因此KOEI所主張的「原告卻一意孤行不聽警告, 不斷的進行遊戲」是錯誤的主張.

再來, KOEI主張刪除本事件角色是在定期的維修時所刪除. 但是, 很明顯的, KOEI是剛剛好要做維修, 所以就順便刪了該角色, 而不是事先就預定要給原告玩家1個月的準備期間. 也就是說, KOEI剛好在2008年6月20號, 突發奇想的發了個警告, 事後又忘記了, 然後剛好7月30日時又想起這事, 所以就順便把角色給刪了.

最後, 被告KOEI沒有將正式刪除角色的行為, 立刻通知給原告玩家, 在手續上有重大的問題.

也就是說, 本次的刪除行為, 是在原告沒有付費的非契約期間中的2008年7月19-8月21日所進行. 原告玩家為了要繼續使用本次被刪除的角色, 而在2008年8月21日再度付費想進行遊戲, 這時發現到角色不見, 向KOEI詢問之後, 才知道是被刪除(甲25物證). 原告玩家是為了要玩本次被刪除的角色而付費, 若事前就知道角色已經被刪除, 就不可能再度付費想要使用, 由此可見, 被告KOEI對原告玩家有當刪除原告的角色時, 有立刻通知原告玩家的義務存在, 並且, 有防止玩家為了要繼續使用已經被刪除的角色而付費的義務存在. 但是, KOEI不但沒有盡到這樣的義務, 連原告玩家再度付費之後, 也沒有給予通知, 一直到原告玩家親自來詢問為止, 因此這樣的應對, 證明了KOEI的刪除角色行為沒有經過任何的合理的程序與手續.

[第十三頁]---結論

KOEI主張, 即使刪除了Gestapo這個角色, 原告玩家依舊可以用其他角色來進行遊戲, 也可以再創角色進行遊戲.

但是, 本遊戲的主旨在於玩家不需要一口氣「破關」, 而是可以每天玩一點點, 而將自己玩的成果紀錄在伺服器內, 「每次登入時都可以繼續的使用同一角色的資料, 且不斷的讓自己的角色成長」, 在這樣的情況下, 如果玩家無法使用自己之前花了心血練的角色, 即使「能玩其他的角色」或者「能夠重新創造角色遊玩」, 在本遊戲內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因此, 「原告玩家依舊可以用其他角色來進行遊戲, 也可以再創角色進行遊戲.」的主張, 並不能讓KOEI這次的刪除行為給合法化.

因此, 本次被告KOEI所進行的刪除行為, 以及與這刪除行為相關的所有行為與應對, 都是屬於債務不履行(違反交易)與不法行為(侵權行為).

特別是, 被告KOEI不將本次刪除行為立刻通知給原告玩家, 造成不知情的原告玩家事後再度的付費, KOEI不但收錢且放置不管, 這種行為是非常的不適當的行為, 被告KOEI的如此的不適當的行為與其刪除角色的行為, 無論其理由, 其手續上, 都有非常嚴重的違法性質存在, 不但構成債務不履行(違反交易)行為, 更明顯的是構成不法行為(侵權行為).

以上

[第十三頁~第十四頁] 各項證據資料的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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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前希望各位幫忙的物證部分(詳細不方便寫這), 將會在我方下次答辯之第五次開庭之後使用, 希望各位能夠繼續幫忙搜集物證, 以及


1. 判定玩家擁有虛寶, 網路遊戲帳號, 角色的財產權, 使用權之各國判例
2. 判定虛寶, 網路遊戲帳號, 角色等實質上有市場價值(或者即使沒有市場價值, 若營運公司不法刪除, 也需要賠償, 而不是叫玩家自認倒楣)的各國判例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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