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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7-17-09, 12:42 PM   #892
yuki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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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Dec 2007
文章: 49
支援者東京地方法院第六次開庭狀況

[訴訟編號: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

本會支援者官司(「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第六次開庭(被告第三次準備), 於2009年7月8日上午10時00分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8部召開.

出席者除了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外, 我方委任律師一人, 被告委任律師三人, 以及被告光榮公司(コーエーテクモホールディングス、東証1部3635<3635.T>分公司)代表2人(1男1女, 看起來都是30歲後半~40歲前半, 與上次一樣的出席者).

開庭的經過如下:

1. 被告KOEI陳述其6月30日送達之以下被告第三次準備文面內容

2. 我方當庭陳述我方第三次準備文書(對上述KOEI的文書的反論), 以及原告第二次陳情書(陳述書)內容.

3. 法官向原告委任律師確認:法院在6月中旬曾經向雙方提出和解的提案, 而被告KOEI提出了以「恢復一部分角色內容(角色等級100%,虛寶90%)+更改名稱」的條件. 但是, 看原告本次當庭提出的第二次陳述書中的記載, 原告似乎沒有和解的意願, 請問原告真的不願意和解嗎?

4. 我方律師回覆, 原告無法接受現階段被告所提出的和解條件.

5. 法官宣告, 今天正式結審, 一審正式判決於2009年9月16日下達.

由於原告拒絕和解, 因此此後應該沒有和解的可能性, 一切等9月16日正式判決下達. 而正式判決下達後, 雙方必須於10月2日之前確定是否要上訴到高等法院.

若雙方上訴到高等法院, 則必須在50天內提出上訴正式文書, 提出後約1個月後高等法院將會開庭, 且本案的情況下, 當庭結審的可能性極高, 因此, 當庭結審後, 約2-3個月後, 高等法院的正式判決將會下達.
而本案由於法律上為重要事項, 且為日本首案, 因此我方再度評估後, 認為有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機會.

—————————————————————————–

共41頁, 其中1-5頁為目錄, 第41頁為證據說明書. 以下頁數以「本文部分」為計算.

<第六次開庭對方的反論>—本文共35頁份

第六次開庭(一審最後依次)於7月8日舉行, 之前的6月30日, 光榮方面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我方律師,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

[第一頁~第三頁]—關於KOEI的規約有沒有明確的標示, 以及不用scroll的方式的契約是否一樣有效

1. 準則上承認網路契約有效, 而本規約為網路契約, 因此有效

2. 原告所提出的不scroll不能按同意, 準則並沒有這樣規定, 且原告提出的三個論文都不值得信賴.且其內容只是說明「最嚴謹的網路契約是一定要將scroll拉下來, 讓消費者看完契約內容後才能按同意按鈕」, 而不是強制要這樣做,或者不這樣做契約本身就無效

由此可見, 本規約完全是明瞭的讓消費者能夠觀看, 沒有任何不利於觀看的問題存在, 且沒有違反準則或者任何法律, 是有效的規約(契約).

[第三頁~第四頁]—本規約沒有違反消費者契約法-1 原告還是沒有具體指出, 本規約到底與現行法比較, 哪裡多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力

確 實如原告所說, 也有消費者契約法第十條並非一定要與現行法做比較才算有效的見解存在. 但是一般而言, 這是民法,商法等相關法律都沒有規定的時候, 才可以不與現行法比較, 而本規約很明顯的沒有違反任何民法商法(歸民法商法等管), 而沒違法,又有現行法規定的東西, 原告又無法指出到底比照現行法, 本規約哪裡加重消費者的義務, 因此, 根本不適用於消費者契約法第十條, 不違反任何法律.

[第四頁]—本規約沒有違反消費者契約法-2 這次刪除事件不算「解除部分契約(部分違約)」

原告本身也承認, 本次刪除事件, 並不代表KOEI撕毀整個契約. 但是, 這不但不代表KOEI沒有解除全部的契約內容, 更沒有解除任何一部分的內容.

由於, 刪除掉gestapo, 原告依舊可以新創造角色繼續進行遊戲, 也有另一個角色可以繼續進行遊戲, 因此, KOEI沒有剝奪任何原告進行遊戲的權力, 所以這根本沒有解除或者變更契約的任何部分(即, 使用同一個角色持續的進行遊戲, 不算在「契約」當中)

而由於這次刪除事件根本不牽扯到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者解除的問題, 所以將其與民法540, 541條比較, 根本是錯誤的.

因此, 本規約與本刪除事件也不違反民法540, 541條, 因此, 與現行法規定並沒有加重消費者的義務, 所以也不適用於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規定.

[第五頁~第六頁]—本規約9(2)(b)沒有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

本規約9(2)(b)規定, KOEI可以任意刪除所有KOEI的伺服器內的資料. 這並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由於, 伺服器是KOEI私人所有, 並不是公眾資產, 而本遊戲是玩家同意KOEI的規約整個內容的情況之下, 進入KOEI的這私人的地盤遊玩的, 因此KOEI當然有權刪除或者驅逐任何KOEI不喜歡的人出去自己的私人地盤.

而本遊戲又是MMORPG這樣不特定多數的人可以使用的遊戲, 每個玩家會做出什麼事情KOEI不可能事先預測, 因此, koei不可能事先將所有koei不願意同意的行為都明文列舉出來給玩家事先參考.

因此,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KOEI的規約自然需要以「概要的方式來記載相關規範」, 而這個記載方法, 自然是此私人伺服器所有人的KOEI可以私自決定的.

例如, 圖書館, 美術館, 遊樂園等等私人地區, 為了讓不特定多數的來訪者都能安心安全的參觀遊玩, 自然管理者可以以概要的方式, 即例如「請勿妨礙他人參觀遊玩」等等規定.

加上為了維持本遊戲的秩序, KOEI必須擁有可以對違規行為處分的權力, 而例如上述「妨礙他人參觀遊玩」一樣, KOEI要如何解釋「是否違反規約」, 也當然是KOEI應該有的權力.

但是, KOEI不否認這個權力是不可以牴觸法令規定的. 所以KOEI這個規約並沒有賦予KOEI無限大的權力, 而是在「不牴觸現行法律的範圍之內, KOEI可以任意行使裁量權」而已.

而, 由於本規約9(2)(b)正是這種「在不牴觸現行法的情況下, koei可以刪除任何伺服器內資料」的規定, 因此完全不違反民法中誠信原則. 而既然不違反民法, 消費者契約法就不能夠適用在本規約上, 所以本規約是完全不違法的.

(※KOEI明知沒有法令規定KOEI的規約, 就說不牴觸現行法的情況. 但是另一方面又指稱KOEI的本規約是規日本民法與商法所管, 但是因為根本沒這規定, 所以當然不違法, 而KOEI就是用這種循環論法來想脫罪)

[第六頁~第七頁]—本規約15(g)沒有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

與上述9(2)(b)同理, 本規約也是規定「違反事項的概要部分」, 而KOEI有權處理KOEI私人地盤之伺服器內的任何問題, 而這並沒有違反民法誠信原則, 因此也不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等規定, 是完全合法的.

[第七頁~第九頁]—本規約與其他原告所指控的所有部份, 都沒有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

1. 首先, 原告主張不可以以koei單方面的違規判斷就解除契約, 但是, KOEI依照9(2)(b)規定刪除角色, 這刪除角色內容根本就不算是解約, 甚至連部份解約都不算.

2. 原告主張「KOEI的規約實質上等於KOEI可以單方面的判斷任何問題, 因此是不平等條約」, 但是, KOEI的規約都是「不牴觸現行法規定」的範圍之內的規定, 因此沒有任何不平等的問題存在.

3. 原告主張「一般的消費者不可能同意連明明是冤獄也允許KOEI擅自單方面解約」, 但是,KOEI所主張的違規行為是在不牴觸現行法的情況之下, 也就是說並不是賦予自己無限大的權力, 因此, 本規約根本沒有對消費者有任何不利之處,這樣正當的規約怎能說成一般消費者不可能同意.

4. 原告主張「9(2)(b)與15(g)中, 『疑似』『本公司判斷』等等, 都是以玩家不可能預測的記載方式規定違規行為」, 但是,這些規約根本就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玩家不可能會看不懂或者無法推測koei會如何判斷違規行為. 加上, KOEI有權在私人地盤隨意管理,因此, 本規約並沒有讓消費者無法預測KOEI會如何執法的問題存在, 更沒有帶給任何消費者不利之處.

5. 原告主張「9(2)(b)與15(g)以外, KOEI的相關規約條文也都多數是KOEI可逃避責任的規定」, 但是, 由於這些規定的內容與本官司無關, 所以根本不值得一談.

6. 原告主張「消費者要玩這個遊戲, 除了按下同意別無選擇」, 但是, KOEI並沒有逼任何消費者來玩這個遊戲, 你不願意同意就不要玩就好, 消費者有不玩這個遊戲的權力, 所以這點根本與法律規章等等一點關係也沒有.

7. 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在法律知識上, 經濟上, 立場上有不能比較的優劣地位存在」, 但是, 這點完全與民法或者其他相關法律無關.

由此可見, 所有原告的主張都不是違反民法, 消費者契約法的東西, 根本是在胡說八道.

[第九頁~第十頁]—本次契約不存在「錯誤(按下同意=承認KOEI是神)」的認識

原告主張本規約有錯誤存在(按下同意=承認KOEI是神), 並且引用判例解釋. 但是, 該判例是支票上的金額寫錯的問題, (這與網拍等標錯價格等等是一樣的東西), 因此有錯誤認識存在而無效是當然的.

但是, 本規約內容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因此, 不可能有錯誤認識的存在.

[第十頁~第十一頁]—本刪除行為是本規約賦予的權力. 依照本規約執法時的判定基準(KOEI到這個階段, 終於第一次發表出他們的「執法基準」)

原告指稱「要判定是否真的違反本規約9(2)(b)與15(g), 應該由中立的第三者, 即法院來判斷, 而不是當事者之一的KOEI可以任意判定的」

但是, 首先, KOEI本來就有權力將「即使沒有實際上(已經發生)的危險性」, 而「只有抽象性, 潛在性的危險」都判定為違反本規約.

若「沒有實際上的危險性(事件還沒有發生)」就不能執法, 那KOEI就無法提供玩家安全且舒適的遊戲空間, 也就是說, 對其他玩家無法提供他們應得的服務.

且若因為沒有「實際上(已經發生)的危險性」就不能執法, 那麼, 所有執法都只能等「事情發生之後」, 那樣就一定會造成其他重大的損害, 因此, 這樣的執法方法怎麼想都知道是不適當的.

所以, koei為了維護安全舒適的遊戲空間與其他多數玩家的權益, 必須在不法玩家實際侵犯到別的玩家權力之前, 就特定出它的「抽象, 潛在性的危險」而加以排除才行.

此外, 若依照原告主張, 所有是否違反規約都必須由法院來判定, 這根本是不切實際.

當然, 若連「抽象性的危險」都不存在, 那KOEI也不會胡亂執法, 所以這次的刪除行為是為了防止該角色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的可能性, 而事先依照規約加以處理, 合情合理且合法.

[第十一頁~第十二頁]—本刪除事件根本不違法

KOEI 已經多次主張, gestapo的用語是指「幹過屠殺猶太人等等的納粹德國秘密警察蓋世太保」, 這毋庸置疑,所以光這點即使沒有任何玩家來抗議過, 也足夠斷定gestapo有「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的抽象性危險」存在, 所以KOEI依照規約處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更別說因為本文後面有提到的理由(不刪的話會造成大量玩家故意取違法名稱), KOEI對於違法名稱只能夠選擇將其刪除, 別無其他選擇, 所以刪掉這個角色是非常合理的處分方法.

[第十二頁~第十四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1 gestapo名詞在現實世界中的影響

原告指稱gestapo一詞在日本不違法.

但是, 即使不違法, 伺服器是KOEI私人地盤, KOEI當然有權力禁止. 這與禁止在圖書館, 美術館裡面抽煙或者照相是一樣的意思. 而若有人違反這樣的規定, 管理者當然有權沒收他的照相機底片並且加以廢棄, 或者要求該違反者退場.

因此, gestapo在現實世界中違不違法, 或者我國國民對gestapo一詞有什麼看法, 根本就與本案無關.
更何況, gestapo一詞在我國會帶給很多人不愉快是公認的事實, 不需要再詳細解釋, 而原告指稱gestapo一詞並沒有在傳媒禁止用語等等用語中被禁止, 也不能證明我國國內沒有人對此詞有可能會感到不愉快.

而KOEI再度強調, 刪除gestapo一詞, 與gestapo的現實世界中是否違法, 或者現實世界中我國國民的觀感是無關的(而是KOEI就是要在伺服器裡面禁止, 這是KOEI的權力), 因此原告講的東西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第十四頁~第十五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2 其他玩家對gestapo名稱的認知

原告主張, 角色頭上會出現的角色名稱只是為了要分辨誰是誰而已, 並不是非常令人注目的情報. 且其他玩家根本不大會對頭上名稱聯想「為何要取該名」「該名背後有什麼意義」「感到不愉快」等等.

但 是, 原告的主張是完全錯誤的, 頭上的角色名稱在本遊戲中是極為重要的要素, 不但所有玩家都必須看角色頭上的名稱才能進行遊戲,這名稱更是不可能被隱藏起來, 而特別是必須與他人合作的本遊戲的設定上, 角色名稱的含意與字義是非常重要的, 而即使不合作的角色,也會光碰面就會看到那個名稱, 所以是遊戲中非常重要的要素.

此外, 除了頭上以外, 擺攤賣東西, 或者講話, 做動作的時候, 角色名稱都會不斷的出現, 這對於對此角色名稱不愉快的玩家明顯的是精神上的轟炸, 其他玩家不可能會不在意這個問題.

[第十五頁~第十六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3 gestapo的名稱與本遊戲世界的調和性

原告主張由於本遊戲中有PK行為, 陸戰, 海戰等等現實世界中的法律所禁止的各種犯罪行為存在, 所以gestapo存在於本遊戲並沒有不自然的問題存在.

但是, 本遊戲是以16世紀大航海時代為背景, 大航海時代的時代本來就有多數海盜存在, 因此是合乎歷史的設定, 並沒有任何不自然. 但是, 在這樣的世界中, 弄個20世紀的納粹德國蓋世太保明顯是莫名其妙, 是非常不自然的.

而本遊戲中的海盜行為, 並沒有任何「慘忍, 流血的畫面」存在, 因此與現實世界中海盜會殺人放火這樣的殘忍犯罪行為, 是沒有關係的. 因此, 本遊戲中的海盜是「沒有殘忍性質存在的辦家家酒」的性質, 這與迪斯尼樂園中的海盜相關的遊戲設施是一樣的意思.

加 上, 本遊戲中有安全海域與危險海域的存在, 而PK行為只有危險海域能夠進行, 不想被PK的玩家, 只要不去危險海域即可,依舊可以愉快的由玩本遊戲, 所以本遊戲的PK設定不會帶給任何玩家不愉快. 這與會讓人聯想殘忍的恐怖活動與大屠殺的gestapo名詞,是不可以相提並論的.

因此, 會讓人聯想納粹德國曾經進行的大屠殺等等慘忍行為的gestapo一詞, 與本遊戲不調和.

[第十六頁~第十七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4 KOEI開發的其他納粹相關遊戲與本遊戲中的玩家的關聯性

原告主張玩家會因為KOEI販賣過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等遊戲, 而認為KOEI並不是反納粹的企業, KOEI的其他遊戲中用會聯想納粹德國的名詞是被容許的.

但 是, 這KOEI已經主張過, 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與本遊戲無關, 且不是線上遊戲, 因此, 即使使用納粹德國的名稱, 當然是合理的.況且, 提督的決斷是1989年販賣, 歐洲戰線則是1992年的遊戲, 玩過這麼久以前的遊戲的人,現在會來玩大航海時代Online的人其實不多, 因此原告根本是亂講一通.

[第十七頁~第十八頁]—原告主張的應該要有的判斷要素的反論-5 本遊戲中其他玩家實際上對gestapo的反應

原告主張從未有人抗議過gestapo這個名稱. 且網路世界中要罵人或者妨礙他人心理上的負擔遠比現實世界中做要來的小.

但是, 會使用gestapo這樣恐怖的名詞當角色名稱的瘋子玩家, 哪有人敢招惹他? 無論現實世界, 或者網路世界當中這道理都是一樣的, 碰到這樣的瘋子, 多數的人必定是選擇視而不見, 才不會故意去招惹麻煩.

因此, gestapo沒有遭受過抗議或者沒被妨礙過, 並不能證明沒人對這角色名稱不滿.

[第十八頁~第十九頁]—即使系統上可以取名該名稱, 也不代表KOEI就承認該名稱

原告主張, 由於KOEI有技術可以事先設定禁止名稱, 且KOEI發行的攻略本上也寫了只要系統上沒禁的名稱都是OK的, 因此, 當然玩家依照KOEI攻略本上的記載, 使用KOEI系統上沒禁的名稱, 怎麼可以判定為違規行為.

對 此, 首先, KOEI並非在玩家取角色名稱時就確認該角色名稱是否違規, 而是以GM巡迴的方式來取締.在本遊戲這樣無法預測玩家會做出怎樣違規行為的情況之下, 與現實世界中的警察巡邏一樣, 不可能100%立刻的取締所有的違規行為.而要構築非常嚴謹的巡迴體制的話, KOEI的工作人員將會有重大的負擔, 加上KOEI必須付出大量的金錢, 這不合乎企業追求利益的基本原則.在商業上合理的範圍之內, 經營資源該如何分配, 是企業的專權事項, 而KOEI則是在商業經營上, 判斷以GM巡邏方式的經營資源分配是最合理的,這是非常正當的判斷.

[第十九頁]—角色的名稱不屬於play style的一部分

原告主張取角色名稱也是遊戲的內容之一, 且該角色名稱會不斷的出現在遊戲裡面(角色頭上), 因此, 當然算play style的一部分.

但是, KOEI所謂的play style是指「遊戲中的行動」, 因此不包括取名或者角色名稱部分.

[第十九頁~第二十頁]—東京高等法院平成11年3月18日判例與本案無關

原告主張, 三國志3的修改數值得外掛程式判例中, 有認定只要系統上不可變動的部分, 都算是原作者的原本意圖, 必須保護.

但是, 該判例與本案無關.

首先, 該判例是單機版遊戲, 且該判例是判定外掛程式修改武將能力等等數值算不算侵犯原作者(KOEI)的著作權.而該判例也並未判定「不修改武將能力等等數值之外的部分(比方說人名地名或者遊戲圖片等不可變更部分)」就代表系統上不可變更的部分都算原作者的原本意圖.

即, 在這裡我們應該將本案解釋為

1. 在本遊戲這樣多數玩家可以參加與相互交流的線上遊戲中, 且本遊戲的伺服器是KOEI的私人地盤的情況下,
2. 其他多數玩家對於某玩家的在本遊戲中會顯示的角色名稱,
3. 是否可以以「系統上沒禁」為理由,
4. 就硬凹為「KOEI(與其他所有玩家都)承認這樣的名稱」

所以, 原告的舉例根本不切實際.

[第二十頁~第二十一頁]—KOEI沒有義務要事先將禁止名稱都設定在系統上

原告主張KOEI可以將想禁的名稱先禁止在系統上不給玩家取, 且不應該用「gestapo」違規, 「SS」「戈林」「胡斯(赫斯)」卻不違規這種平常人不可能理解的解釋方法來執法.

但是, 「SS」「戈林」「胡斯(赫斯)」都有不只一個的解釋, 這與gestapo明顯不同, 並不可以斷定為納粹德國相關名詞. 因此, 這是所有消費者都很容易可以理解的, (除非原告是白癡不然怎麼可能會不懂).

況 且, KOEI不可能將所有不恰當的名稱都給事先禁止在系統上, 因為這太多了, 不可能做到. 且,KOEI有權選擇要如何管理自己私人地盤之伺服器, 因此也沒有義務要事先禁止, 或者在角色被創立時就確認是否違規.而只需要依照KOEI的經營立場—用GM巡邏方式, 查到的時候再判斷與處理.

[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二頁]—KOEI發行的攻略本中的記載, 與契約內容無關, 不代表KOEI的公式見解

原告主張: 「KOEI發行的攻略本上也寫了只要系統上沒禁的名稱都是OK的, 因此, 當然玩家依照KOEI攻略本上的記載, 使用KOEI系統上沒禁的名稱, 怎麼可以判定為違規行為.」

但是, 即使是光榮自己發行的攻略本中的任何記載, 都與本規約或者KOEI與玩家的契約無關, 那只是一本「參考書」而已, 沒有任何契約相關內容存在.

[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KOEI的刪除處分, 並沒有超過KOEI的空間管理權

原告主張, 即使KOEI不希望「gestapo」的名稱存在在本遊戲, 也可以以改名等等方式處理, 不需要無預警刪除. KOEI的行為明顯的太超過.

但是, 本規約本來就賦予KOEI這樣執法的權力, 且原告是同意的, 加上本規約不違反任何現行法, 所以KOEI的行為沒有任何問題存在.

加上, 若KOEI允許用改名等等方式處理, 那會造成大量的玩家故意取違規名稱, 讓KOEI管不勝管, 且帶給其他善良的玩家不必要的不愉快.

況且, 若允許改名, 則KOEI雖然自己知道哪個角色改成哪個名稱, 但是玩家卻無法確認這個事實, 則那位不法玩家就可以故意去妨礙他人之後改名, 然後其他玩家就無法知道是他做的, 這樣不斷的蓄意在遊戲內妨礙其他玩家遊玩.

[第二十三頁~第二十五頁]—KOEI並沒有長期放著違反名稱的gestapo不管的事實

前面也有提到, KOEI有權分配經營資源, 而KOEI認為GM巡邏方式是最符合KOEI商業原則的管理方法, 所以, KOEI這樣的做法是合理的且合法的.

而KOEI對於遊戲內的違規行為, 要怎麼取締, 怎麼處分, 也是KOEI的專權事項, KOEI沒有義務事先告訴玩家KOEI認為什麼是違規, 要怎麼取締, 或者會怎麼處分. 因此, KOEI依照規約刪除角色或者任何資料, 不存在任何的濫用權力的問題.

而關於原告指稱的「長期收費後突然刪除」, 原告的這個gestapo角色, 經koei調查後, 發現總計上線時間只有156小時32分49秒, 且月卡只買過13次, 總計434天份而已, 這根本不能稱做「長期」.

此外, 原告相同帳號中的另一角色, 則遊玩了gestapo的10倍以上的1949小時23分46秒. 這根本代表gestapoe根本只是個「小號」而已, 對原告來說沒有任何價值.

此 外, 原告還主張, gestapo創造於2006年9月10日, 那時光榮的伺服器內就有這角色的紀錄, 即原告已經對本契約中的角色名稱,「告知光榮要用gestapo」, 是KOEI自己故意不去看(角色名稱這個包括在契約中的)契約內容, 怎可把不確認契約內容的責任推給玩家.

但是, 本角色創造的時間與是否有紀錄在光榮的伺服器中, 與本案無關. 且光榮沒有義務要在玩家取名後就立刻確認該角色的名稱. 當然,技術上KOEI做的到這點, 但是這要浪費大量人力物力, 是經營上非常不合理的, 因此KOEI的GM巡邏方式, 才是合理的處理方法.而光榮無論任何遊戲, 都是打從一開始就是這樣處理, 並不是說一再的改變處理方式, 因此有一貫性, 是合理且合法的.

此外, 若依照原告的講法, 要光榮在玩家取名時就先確認角色名稱是否違規, 這樣會浪費極大量人力物力, 若要投資這部分的金錢, 會讓光榮無法繼續經營任何線上遊戲, 因此, 原告的主張根本就是意圖要消滅整個網路遊戲業界, 讓線上遊戲無法經營的主張.

而對於gestapo, 本遊戲的GM在巡邏中確認到之後有迅速處理, 所以沒有任何問題存在.

[第二十五頁~第二十六頁]—KOEI並沒有放任其他納粹德國相關名詞的角色不管(那些都與納粹德國無關, 只有gestapo有關, 包括中文的「納粹」兩字在內, 都不需要刪除, 只有gestapo一定要刪)

原告主張, 被告KOEI只刪「Gestapo」, 卻不處理其他所有相關納粹德國的名稱.

但是, 原告所主張的所有「納粹德國相關的名稱」, 都可以解釋為「不是納粹德國相關的名稱」或者「在我國並不是有名到多數人都知道」的.

而 原告還主張, 若依照KOEI這樣的主張, gestapo可以解釋為法國音樂團體「gestapo666」的略稱等等. 但是,原告這主張根本是詭辯. 首先該音樂團體在日本國內幾乎沒有人知道, 對日本人來說, gestapo除了「秘密警察蓋世太保」以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的解釋. 況且, 原告這個gestapo加入的商會還叫做「納粹帝國(=中文的)」, 就是納粹德國, 因此,除了宣傳納粹主義以外, 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的意圖.

但是, 由於「納粹(=中文的)」兩個中文字, 或者「納粹帝國」這樣的用法在日本國內也不是有名的, 因此也不違反本規約, 所以KOEI並沒有對這個商會做出任何的處分.

[第二十五頁~第二十六頁]—KOEI沒有義務要事先告知玩家角色名稱是否有違規或者會受到怎樣處分, 即使KOEI不這樣做, 也不影響KOEI執法的合法性

原告指稱, 由於即使玩家事先詢問KOEI是否違規, KOEI也一律拒絕回覆, 而一定要擅自判定, 所以這是濫用權力.

但是, KOEI沒有義務要事先告知玩家角色名稱(以及其他行為)是否有違規或者會受到怎樣處分, 即使KOEI不這樣做, 也不影響KOEI執法的合法性, 所有玩家也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的損失或者不利益.

[第二十六頁]—KOEI雖然製作多數納粹相關的遊戲並且以納粹主義吸引顧客, 但是這與KOEI執法的合法性完全無關

原告主張KOEI製作販賣歐洲戰線, 提督的決斷等等遊戲, 明顯以宣傳納粹主義來吸引顧客, 卻莫名其妙的在本遊戲中禁止納粹相關用語.

但是, KOEI雖然製作多數納粹相關的遊戲並且以納粹主義吸引顧客, 但是這與KOEI執法的合法性完全無關, koei的執法權力是玩家同意的規約賦予的, 且該規約沒有違反任何現行法律, 所以KOEI有權一方面宣傳納粹主義, 一方面在本遊戲中禁止納粹相關名稱.

[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九頁]—KOEI的規約與KOEI公司本身, 根本不適用於網路上責任限制法的規範

原告主張, koei的刪除行為違反網路上責任限制法. 但是, 網路上責任限制法不適用於本規約或者KOEI的任何行為.

且若koei不刪除這個角色名稱, 即使現在沒有, 將來也可能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 所以KOEI不需要接受其他玩家的抗議, 就有權獨自判定且刪除.

[第二十九頁~第三十頁]—KOEI的行為中, 既沒有違約行為, 更沒有侵權行為存在

依照前面所主張的理由, KOEI的所有行為與規約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因此沒有侵犯任何的權力, 更沒有違反交易, 違反契約.

而原告主張KOEI侵犯原告憲法上的人權, 但是, 憲法上的人權僅限於國家政府對個人時才適用, 個人對個人的KOEI對原告的情況之下, 憲法上的人權是不可以引用的.

且本遊戲當中被告光榮本來就設定不存在任何的「言論與表現的自由」, 所以, 原告主張這本來被告KOEI就有權限制的自由, 是牛頭不對馬嘴.

[第三十頁~第三十一頁]—本遊戲的虛擬資料, 根本不能用金錢來評價

原告主張, 線上遊戲實際上存在RMT交易, 所以線上遊戲的資料均有財產上的價值. 但是, 由於本遊戲明文禁止RMT與代練等行為, 所以本遊戲中不存在任何可以請人代練, 或者可以RMT交易的東西存在, 因此不能換算為市場價格.

若本案的判決判定角色資料可以換算成金錢損害, 則等於法院認定被告KOEI與多數線上遊戲公司所禁止的RMT行為或者代練行為是合法的, 這會給線上遊戲帶來極大的不良影響.

而原告引用的高松地方法院2006年的判例, 由於現在正上訴到高等法院, 尚未正式確定, 所以引用不當. 且即使該判例有效, 那也是判定「商城販賣的虛寶可以換算市場價值」, 而本遊戲由於不存在任何「商城(販賣虛寶)」, 所以該案與本案不可相提並論.

[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二頁]—原告所主張的遊戲時間之1800小時過於誇大, 實際上原告只上線過156小時23分46秒而已

原告主張若要重新恢復gestapo的原狀, 必須要1800小時以上時間. 但是, 原告只玩了本角色只有156小時32分49秒, 因此, 原告根本是灌水請求.

此外, 原告相同帳號中的另一角色, 則遊玩了gestapo的10倍以上的1949小時23分46秒. 這根本代表gestapoe根本只是個「小號」而已, 對原告來說沒有任何價值.

原告還主張, 請代練業者評估恢復原狀所需時間與費用, 算出需要120-144萬日幣與1800小時的時間.

但是, 首先該代練業者是以1天上線24小時的情況之下, 需要5-6個月才能完成代練, 這樣的算法根本不切實際. 且若這樣算法, 恢復原狀的時間會需要3600-4320小時, 這與原告自己算的1800小時明顯有大幅差距, 根本連參考價值都沒有.

此外, 本遊戲的月卡只需要1575日幣, 原告只付過13次月卡, 卻請求如此高額的賠償, 這根本是獅子大開口, 胡亂請求.

[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三頁]—原告不存在任何精神上損失-1 原告的憲法保障之權力被侵犯的主張錯誤

原告主張被告KOEI侵犯原告的憲法上的「言論表現自由」「平等權(不被歧視權)」「思想與良心的自由」. 而指控KOEI斷定原告有納粹主義思想而故意做出歧視性的處分.

但是, KOEI很明確的指出, 刪除gestapo是依照規約辦事, 與原告是否有納粹主義思想無關, 且並沒有不平等的待遇原告本人. 且KOEI對於刪除理由解釋的非常清楚, 原告不能以KOEI沒有解釋的更清楚為理由, 就指控KOEI侵犯人權.

加上, KOEI不是國家或者政府, 在私人對私人的情況之下, 不存在憲法上人權侵犯的問題.

且即使koei在遊戲中如同國家權力, KOEI的行為也沒有侵犯到原告的任何憲法上的人權, 一切都是以原告自己同意的規約辦事而已.

此外, 若原告覺得KOEI是斷定原告有納粹主義思想, 那根本是心虛的行為, 更代表原告明知gestapo是宣傳納粹主義, 還明知故犯.

[第三十三頁]—原告不存在任何精神上損失-2 原告所主張的遊戲時間是捏造的

原告主張, 本角色gestapo是原告花了2年時間所練.

但 是, 原告這個主張是偽證. 本角色遊玩時間只有156小時32分49秒, 且月卡只買過13次, 總計434天份而已. 原告的主張,是把遊玩了1949小時23分46秒的另一個沒被刪除的角色也故意算進去, 對法院與被告KOEI做出虛偽的請求,更證明了原告根本就是一個為錢而來的騙子.

[第三十三頁~第三十五頁]—原告不存在任何精神上損失-3 被告KOEI的所有對應, 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沒有任何瑕疵存在

根據本規約, 原告與KOEI的遊戲契約, 所有日本國內的現行法令規定與判例, 以及KOEI在私人地盤的管理權等等均可證明:

「光榮沒有義務, 且有權力不告知違規判斷基準」
「光榮沒有義務, 且有權力不告知違規時的量刑基準與做法」
「光榮沒有義務, 且有權力不花費用去構築不讓使用者能故意違規的系統, 且沒有義務要防止與使用者有紛爭」
「證明違規行為的物證, 以光榮的判斷和物證為唯一物證」
「光榮有權力不接受任何事前, 或者事後的使用者的詢問與諮詢, 或者抗議申訴. 且使用者根本不需要知道這些東西」
「光榮有權力不通知所有玩家他們做出的違規判斷或者已經處分的事實, 且由於只要光榮判斷違規那就是違規, 砍號那就不能恢復, 所以使用者根本沒有必要知道這些情報.」
「光榮即使明明知道某玩家違規, 也沒有義務要不收他繼續的付費」
「光榮砍號, 砍角色後, 沒有義務防止玩家(因不知情)繼續對光榮付費」
「光榮砍號, 砍角色後, 沒有義務要退還任何款項」
「光榮將角色刪除, 由於並沒有剝奪使用帳號的權力, 可以創立新角色重玩(練), 所以不算單方面解約行為, 連部份解約都不算」
「光榮依照規約砍掉帳號, 由於是依照規約行事, 因此是合法解約, 不算單方面解約行為」


而以上部份均由於現行的所有法令規章與判例, 都沒有明文規定光榮不能這麼做, 因此光榮的所有行為都不違法, 既然不違法, 就是合法的, KOEI沒有任何應該被原告所指控或者謾罵人身攻擊的理由.

此外, 包括本事件後制定的「大航海時代服務利用規約」在內, 所有規約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沒有任何問題存在. 更別說原告指控koei屢次修改與新訂規約讓其對KOEI更加有利, 更加能夠逃避責任, 是不實的指控.

此外, 因為官司本身而發生的律師費用, 時間損失, 受到的精神肉體上壓力等等, 根本與本案無關, 原告將本官司本身用來解釋受到精神上損失, 根本是亂講一通.

[第三十五頁]—結論

依照以上的理由, 原告根本是胡亂主張胡亂請求, 被告KOEI的所有行為, 所有規約都合情合理合法, 都是依照原告自己同意的規約辦事, 因此請法院立刻駁回原告所有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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