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錯解法律 射路人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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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水炮車前日兩度以藍色刺激性水劑射擊清真寺,惟當時現場只有小量教徒、議員、記者和平民。警方昨辯稱行動是要「護寺」,不讓任何人破壞搞事,反斥相關人士不應留在非法集會現場。法律界批評警方錯解法律,現場市民純粹旁觀和看守清真寺,根本不構成非法集結,警方是無理襲擊市民。人權組織批評,警方為了懲罰不聽話的人士而發射水劑,做法違反武力指引。
根據警方最新版《程序手冊》,遇到暴力攻擊時,警方可以出動水炮車。保安局今年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提及,警方使用噴水裝置時,「只會針對暴力衝擊行為,而非個別示威人士」,當達到目的後,警方會立即停止使用。但翻看事發片段,水炮車駛至清真寺時,根本沒遇暴力衝擊,現場只有穿螢光背心的記者,以及沒有防具的平民;水炮車停下,人員觀察了最少五秒,向他們發射藍色水劑,相隔五秒後,再向他們發射。
張達明:不構成非法集結
監警會前委員張達明認為警方明顯有例不依,兼且錯解「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的法律定義。
張達明表示,非法集結要人作出擾亂行為去破壞社會安寧,終審法院案例清楚指出,純粹站在行人路上觀察的人不構成非法集結。指控未經批准集結更難達到,因為觀察者和守護清真寺的教徒,與其他示威者的目的完全不同。警方昨日的行為「好明顯係射人」,這種不當武力能否投訴追究?張達明嘆道,理論上有文件記錄操作員射水理據,但警方現在經常有例不依,難以制約他們的行為。
「水炮蒐證價值幾乎零」
警方昨日在記者會稱,出動水炮車有三大原則:有嚴重傷亡、財產被大肆破壞、主幹道被擾亂或非法堵塞以致公眾安全受重大影響;又指行動要保護清真寺,不讓任何人破壞搞事,反斥責相關人士不應留在非法集會現場。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反問:「係咪留喺現場就要俾你射?警方想達到乜嘢目的呢?」他認為警方說法只帶出一個訊息:「想懲罰留喺現場嘅人。」
大律師郭憬憲稱:「水炮擊中人體,技術上係一個襲擊行為,要有理據先可以射水。」他指出彌敦道行人路部份根本不是遊行路線,「唔係全條街畀晒你去清場,有人就可以驅散」。警方最初動用藍色水劑,聲稱是要辨識暴力示威者是否在現場出現,然而郭大狀指出,他近月代表的案件中,根本無人因為染藍而被捕。他認為證據價值幾乎零,「開遮都可以濺到去旁邊,射落巴士站都會反彈,或者樓上嗰個件衫甩色滴落嚟呢?呢啲證據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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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你又知班曱甴企O係度,就代表佢O地唔會突然發難?我O地只係以防萬一先迫於無奈汁發O架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