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4理由上訴求撤罪 稱涉案金錢非美國匯出 (12:52)
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因向非洲國家乍得及烏干達政要行賄,去年底在美國紐約被裁定洗黑錢等7罪成立,今年3月判監禁3年(36個月)、罰款40萬美元(約314萬港元)。何志平早前提出上訴,他的代表律師當地時間周三(10日)向上訴庭提交上訴文件,提出四大理由,要求上訴庭撤銷定罪。
何志平一方在上訴書中指出,何志平在案發時是代表位於上海和香港機構行事,並非代表與美國相關機構行事。
此外,何志平一方認為案中涉及金錢,並非由美國匯出,亦不是在美國接收,只是經美國匯款,認為僅僅經美國匯款,不足以構成罪行。
案件在審訊期間,控方證人、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Cheikh Gadio)作供時表示,知悉何志平向乍得總統提供裝有200萬美元現金禮盒,惟並沒有親眼看到何志平送現金。何志平一方今次亦針對此提出上訴,認為加迪奧證供只是傳聞證供。
何志平一方的最後一項上訴理據,是控方提出的7項控罪,部分不能同時提出作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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