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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6-11-09, 05:59 PM   #887
yuki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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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9
第五次開庭我方正式反論文書

[訴訟編號: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ワ)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

<第五次開庭我方的反論>---共29頁份

第五次開庭於6月4日舉行, 之前的5月30日, 我方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被告KOEI方面律師,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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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頁~第三頁]---本刪除事件的違法性, 本規約的法定拘束力等

(1)首先, 關於本規約的拘束力, KOEI聲稱, 準則Ⅰ-1-2(必須要明瞭的讓消費者看清楚規約內容)並無規定一定要將右邊scroll給拉下來才算有效. 且指控我方的主張是私人任意的見解. 但是, 「當規約是長文無法完整表示時, 必須要在系統上設定若不將右邊scroll拉下, 即將規約內容看完, 不得按同意按鈕」的見解, 在我國有複數的法律論文與法律解釋存在(提出三樣物證), 因此, 可說是極有力的見解. (反之, 並沒有「不需要拉下scroll就可以按同意也有效」的見解存在)

(2)本禁止條款牴觸消費者契約法, 為無效條款.

KOEI聲稱, 由於消費者契約法的適用, 必須要與現行法律比較, 而該規定比現行法規定更加重消費者的義務時, 方為有效. 而日本國內現行法完全沒有規定有關線上遊戲的法律存在, 因此沒有法律可以加以比較, 即消費者契約法不適用於KOEI的任何規約.

但是, 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規定, 是該當契約本身的規定, 是否有過度限制保護消費者應有的權力以及應該有的義務, 而非「一定要能與現行法的規定比較才算有效」, 這點日本律師總會編輯之消費者契約法相關的複數書籍的複數部分, 均有提及這點.

此外, 即使必須要與現行公共秩序與法律做比較, 本禁止條款中的9(2)的規定內容, 很明顯的是規定即使不存在任何客觀的事實, 業者也可以單方面的不屢行債務(違反交易), 這點, 與民法540條之「要拒絕屢行債務時, 必須要有客觀事實存在」的規定比較, 很明顯的是單方面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再者, 本禁止條款當中, 「不需要(給消費者)做任何的通知」的規定, 與民法540, 541條之「要解除契約時, 必須要先與警告後, 依法給予對方一定的期間, 而對方無視時, 方可視為對方無意對應, 而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的規定比較, 也是很明顯的比現行法更加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而由於刪除線上遊戲角色, 可視為單方面解除部分契約內容, 而KOEI所謂的「2008年6月20日有給予警告」, 由於只給予自行刪除的機會, 即依舊是單方面的強迫消費者解除部分契約內容, 因此, 於民法上, 這樣的警告完全沒有任何的意義存在.

因此, 本規約內容, 與現行法比較之下, 也明顯的是單方面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加重消費者的義務, 牴觸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規定.

[第三頁~第五頁]---本禁止條款違反民法誠信原則

本禁止條款, 由於以下的理由, 因此明顯的違反民法之誠信原則:

1. 本遊戲契約本身, 是玩家可長期利用同一帳號角色進行遊戲為前提而訂立. 即使玩家有存在小部分不屢行契約行為(=玩家有違規行為), 且是否真的是「不屢行契約(違規)」還是單方面的由業者判斷, 且只要有一點點違規, 即可立刻解除契約, 這樣的規定, 完全是侵犯玩家應有的權力與利益.

2. 是否存在「不屢行契約」的事實, 必須要由法院等第三者來做客觀的判斷. 但是, 本契約卻是「身為紛爭的當事者本身之業者」可以以「對本公司有不利的, 本公司會感到困擾的」這種極為曖昧的理由, 且無論何時何地, 更不需存在任何客觀事實或者合理性, 就可以做出單方面的刪除角色等等解除契約的行為. 這樣的規定, 實在對於當事者雙方太過於不平等.

3. 常識上判斷也知道, 消費者不可能會同意「即使是冤獄, 也允許業者也可以任意處分(單方面解除契約)」, 因此, 將「按下同意按鈕=承認KOEI是神」, 這樣的契約解釋本身是違反消費者常識上的意識, 沒有任何合理性存在.

4. 本禁止條款的規定內容以及其他規約的內容, 多數採用了「『有可能』會帶給本公司或者其他玩家不利益, 困擾的行為」「『也許』會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的感覺」這種, 非常不明確且曖昧的表現. 且是否真的有這樣的「違規」, 卻又是由業者單方面的判斷來進行. 因此,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任何玩家都不可能預知何為違規, 何為不違規.

5. 本禁止條款以外, 本規約中2. 「本規約的變更」. 5.「登記帳號的承認, 不承認與取消」. 6. 「玩家資格的取消與停權」. 8.「玩家自我責任的原則」. 10.「遊戲不保證的原則」,11.「本服務內容的變更」, 12.「本服務的中斷」, 13.「本服務的結束營業」, 17.「本公司不負責事項」, 19.「仲裁條款(實質上要求不能庭外仲裁, 而一定要上橫濱地方法院)」等等內容, 均為單方面對KOEI有利的逃避責任條款, 明顯牴觸消費者契約法第8, 10條的規定, 應該判定為無效的條款, 且以形式上看來, 這些條款既是長文, 內容更是複雜, 而又不需要玩家scroll就可以按下同意, 實質上如同「隱藏對消費者不利的內容」, 因此同時也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3條規定.

此外, 關於本遊戲(大航海時代Online)的規約, 除了本項規約之外, 還存在了『大航海時代 Online』使用許諾契約,『大航海時代 Online』著作物利用規約、『大航海時代 Online』掲示板利用規約,『大航海時代 Online』服務利用規約等等多項規約規定. 一個遊戲根本不需要制定如此多數的規約(只需要合併為一個規約即可), KOEI為何要故意這麼做, 實在莫名其妙. 且這些規約的內容還有許多互相矛盾之處, 例如本規約的仲裁條款中規定若有紛爭必須由橫濱地方法院處理, 但是, 在,『大航海時代 Online』服務利用規約中, 卻又規定要由東京地方法院處理. 如此繁雜且相互矛盾的規約, 不但是蓄意的造成消費者的混亂, 更是蓄意隱藏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在內, 這些都是明顯的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3條的規定.

因此, 本規約整體, 完全就是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的主旨而制定的.

6.本規約本身, 是由業者單方面的利益而制定的約款形式, 消費者沒有任何交涉, 拒絕, 要求修正部份內容等等的權力, 為了要參加此遊戲, 消費者唯一的選擇就是按下同意按鈕而已.

7. KOEI是東京證券市場第一部的巨大企業, 業務中除了辦理遊戲企劃, 開發, 販賣等等之外, 更擁有包括海外的複數分公司存在. 與完全是一個個人的原告比起來, 無論經濟上, 法律知識上, 立場上, 都擁有無法比較的優異地位.

由於以上1-7的理由, 本禁止條款, 完全違反民法第一條第2項之誠信原則規定, 是單方面的限制消費者的條款, 與現行民法比較之下, 也同時違反消費者契約法, 為無效的規約.

此外, 依據上述1與7的理由, 本規約明顯違反公共秩序與風俗(公序良俗), 因此也同時違反民法第90條的規定, 是無效的規約.

而同樣是這樣的情況之下, 台灣行政院(經濟部, 消費者委員會)依照台灣消費者保護法而公告之政令:「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不得記載事項中的「八」等等部份, 也都規定了類似KOEI這種不需理由即可單方面的免責與解約的規定, 是違法無效, 且應給予罰責的.

[第五頁]---原告對本禁止條款有可能存在錯誤認識(=原告不認為按下同意=承認KOEI是神, 可為所欲為. 但是KOEI卻這樣解釋, 因此原告的認識錯誤)

KOEI聲稱, 我國不存在「對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有錯誤的認知」的存在.

但是, 依照最高法院昭和54年9月6日民集33巻5号630頁的判例, 最高法院判決有「因為錯誤的認知, 因此判定部分的契約無效」的判例存在, 因此, KOEI的主張是錯誤的.

[第五頁~第六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概要部分

就算本禁止條款的一部分, 或者全部可以適用於原告好了. 假設在這個前提之下, 本遊戲的性質上, 是一個要讓玩家可以花費數千小時以上來「練(育成)」自己的角色為前提的遊戲, 而這個遊戲的契約, 自然是以這樣的前提來制定的. 此外, 本遊戲為付費遊戲, 而玩家當然是以「要繼續玩自己的角色」而持續的對KOEI付月卡進行遊戲, 所以, KOEI將玩家付費要玩的那個角色給刪除, 是剝奪玩家以付費方式應該可以得到的著作物使用權的行為, 對玩家來講, 是有巨大影響的問題.

因此, 玩家是否真的有違反規約規定, 在遊戲內外進行不法的行為, 不可以依照當事者之一的被告KOEI本身的一己之見, 甚至是以抽象的, 沒有根據的理由來判斷. 而應該是要由法院來做客觀的判斷才是. (=KOEI的行為, 是侵犯司法權力, 無視司法存在, 自認自己是就是法)

而當客觀的判斷本次事件, 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規約時, 必須要考量以下的要素:

1. 「Gestapo」這個用語, 在現實世界會帶給他人的影響
2. 在本遊戲中, 角色名稱的出現, 其他玩家會做出怎樣的認識與認知
3. 角色名稱與遊戲中的行為, 是否合乎(有調和性)遊戲的「世界觀(主旨)」
4. 被告KOEI至今所開發販賣的各種遊戲與其他玩家對遊戲的認知概念
5. 本遊戲中其他玩家的實際上的反應, 是否真的對此名稱有「不愉快」的事實存在

而, 要證明原告的行為是否真的違規, 應該由被告KOEI本身提出所有物證與根據, 原告只需要做反論即可. 這點是司法上的常識.

[第六頁~第七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1

首先, 關於1. 「Gestapo」這個用語, 在現實世界會帶給他人的影響

「Gestapo」的名稱的使用, 在我國國內是合法的, 一般我國國民不會因此名詞而有不愉快的感覺存在.

我國憲法第19條(思想良心的自由)規定, 即使擁有反民主主義的思想, 憲法上也絕對的保障. 而將這樣的思想實際表現與實行, 也是依照憲法第21條第1項的言論表現的自由原則, 只要不違反公共秩序的情況之下, 必須要給予絕對的保障. 此外, 即使因為會違反公共秩序而加以規範時, 依照憲法第14條(平等權, 平等原則)規定, 也不可以因為這樣的個人的思想信條而剝奪其憲法上的權力, 更不可以加以歧視, 或者對其有不平等的待遇(物證:渋谷暴動事件最高法院平成2年9月28日判例)

因此, 即使在我國使用會聯想納粹德國秘密警察的用語, 並沒有任何違法的事實存在.

反之, 被告KOEI本身, 在我國公然製作販賣「歐洲戰線」「提督的決斷」等等有多數納粹德國表現的遊戲, 且我國國民多數購買了這些遊戲. 穿著納粹德國軍服的人物可以公然的出現在我國媒體上. 我國的著作中, 包括漫畫, 動畫等, 均允許多數納粹德國相關的人物與表現存在. 我國的「媒體禁止用語(放送禁止用語)」中, 根本沒有禁止任何有關納粹德國相關的用語. 以上種種事實顯示, 我國國民對納粹德國的相關表現, 可說沒有任何的反感存在.

此外, 「Gestapo」的用語, 連在對納粹德國相關用語, 表現有禁止規定的歐洲各國都是合法的事實上看來, 也顯示出「Gestapo」本身, 在納粹德國相關用語當中, 算是特別沒有影響, 不會帶給他人反感的用語, 因此, 在我國就更不用說了.

因此, 在我國使用「Gestapo」的用語, 不但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且根本不會帶給他人不愉快或者反感.

而對此KOEI聲稱我方上次提出的物證中, 有關販賣納粹德國相關商品的商店注意文中有:「請不要在日本國外使用納粹相關商品, 會造成很大的誤會. 而在我國國內也請注意使用的場合」的部分, 將其解釋為「我國國民多數對納粹德國的表現有反感存在」.

但是, 若我國國情真的是依照被告KOEI這樣的主張, 則被告KOEI自己所販賣的「歐洲戰線」「提督的決斷」等納粹相關遊戲, 照理說應該也都要加上這樣的注意文書才是, 且應該要警告購買者「這個遊戲當中有我國國內多數國民有反感的納粹德國表現, 請確認後再購買」. 但是, 被告的這些遊戲, 當然都沒有這樣的注意或者警告存在, 因此KOEI的主張根本是不符合事實的.

[第七頁~第八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2

關於2. 在本遊戲中, 角色名稱的出現, 其他玩家會做出怎樣的認識與認知

KOEI聲稱, 本遊戲角色頭上的角色名稱無論如何不可能去除. 且本遊戲的立意在於與其他玩家合作進行任務, 一起航行等等, 一定要與其他玩家交流, 而交流時一定會注目到角色名稱.

但是, 本遊戲的玩家即使要看角色名稱, 也是為了分辨角色, 而非注目每個角色名稱為何取叫那些名字, 或者背後有些什麼意義存在. 因此, 即使要與其他玩家交流, 其他玩家看他人的角色名稱, 只是為了分辨己我, 或者是哪個人而已.

而本遊戲並沒有禁止單獨行動, 並非一定要與其他玩家交流. 此外, 即使想要與其他玩家組隊一起進行遊戲, 玩家也有權力選擇要與誰一起組隊進行, 而非強迫. 若真有人不喜歡某個角色, 討厭某個角色名稱, 大可以不與他組隊, 不與他交流即可. 而關於這點, KOEI自己發行的本遊戲攻略本中, 也明確的寫了:「玩家不需要勉強的與自己的玩法不同或者價值觀不同的玩家合作」 (物證33), 因此, 若有玩家故意要取會讓他人不愉快的名稱, 也是讓其他玩家會比較不願意與他合作, 自找麻煩而已, 並不會影響到他人的遊戲空間, 或者遊戲自由. 更不會降低遊戲本身的評價.

[第八頁~第十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3

關於3. 角色名稱與遊戲中的行為, 是否合乎(有調和性)遊戲的「世界觀(主旨)」

本遊戲的世界觀並非接近真實世界的例如戀愛SLG之類的遊戲. 而是可以在遊戲中不斷的戰鬥與增強自己角色等級等等, 與現實的日本有極大差異的一個世界. 也就是說, 在本遊戲內, 碰到陸戰海戰等等根本是家常便飯, KOEI自己更是辦理「大海戰」等等國家規模的海戰鼓勵玩家互相攻擊對方. 而本遊戲中海盜行為也是合法的, 且KOEI無論在官網, 或者自己發行的攻略本中, 都積極的宣傳本遊戲可以進行「海盜行為」, 做為本遊戲的賣點之一.

但是, 海盜行為在現實世界中根本是違反國際法的(國際海洋聯合條約105條), 且取締海盜更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的事項之一, 現今世界各國都積極的在進行當中. 而日本的國內法對海盜行為也有「強盜罪」「強盜致傷(死)罪」等等屬於重大犯罪的法規存在.

因此, 即使Gestapo在社會上有負面的評價, 在本遊戲這種可以公然的進行現實世界中成為重大犯罪的行為的遊戲當中, 與本遊戲的主旨與世界觀是非常有調和性的, 一般的玩家, 根本不會感到有違和感.

此外, 本遊戲中還存在鼓勵海盜的「惡名」數值, 以及海盜專用職業, 專用道具, 海盜島等等積極鼓勵玩家當海盜的系統設定存在. 因此, 在本遊戲這樣的RPG中, 角色扮演『壞人角色』, 是被告公然允許的play style之一.

而被告自己發行的攻略本與官網說明等等, 也明確的有下列的說明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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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航海時代Online」是一個角色扮演遊戲. 在本遊戲中要扮演怎樣的角色, 要怎樣進行遊戲, 怎樣過遊戲中的人生, 都可以由玩家自行自由的決定.

只要是遊戲軟體本身允許的正常操作, 都算是合法的「play style」. 例如攻擊他人的海盜行為, 在本遊戲中不算「騷擾其他玩家」. 反而是若不想被他人工即, 玩家自己應該要注意海盜情況, 自己不要讓海盜攻擊到才是.

而在海上用言語等挑撥, 挑悻其他玩家, 也是本遊戲的特徵之一. 因此, 海盜玩家有權力扮演這樣的角色, 蓄意挑悻其他玩家, 這在本遊戲中都是「合法的play style」.

只要玩家的play style不是違反規約的(=合法的), 則其他玩家必須尊重. 即使是故意扮演壞人角色的玩家, 也應該尊重. 但是, 當然要扮演壞人玩家的玩家, 必須要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被多數玩家所討厭或者有反感. 但是, 不需要因此就勉強自己去迎合其他玩家的遊戲方式, 也不需要勉強的去與自己不喜歡的玩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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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遊戲正是這樣的「可以不經由他人許可, 不考慮他人的反感而可以自由的攻擊他人」的一種遊戲世界. 對海盜有反感的玩家一定存在, 但是, 被告KOEI還特別允許這種反社會的犯罪行為, 且稱之為「play style的一種」, 更加以保護. 因此, 即使故意將角色名稱取為「壞人的名字」, 而故意要扮演「壞人的角色」, 很明顯的在本遊戲中也是被允許的.

因此, 即使Gestapo這樣的名稱有負面評價存在, 在本遊戲這樣的遊戲世界當中, 扮演一個這樣的角色, 是符合被告KOEI本身所主張的「play style」的範圍之內. 不但不大可能會帶給其他玩家困擾, 且即使有極少數玩家有反感, 這也遠比海盜行為等等更會讓人反感的行為來的輕微, 與海盜行為相同, 是應該接受保護的.

[第十頁~第十二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4

關於4. 被告KOEI至今所開發販賣的各種遊戲與其他玩家對遊戲的認知概念

被告KOEI並非一個有反納粹法西斯主義傾向的企業, 或者可說他們自己反而是有支持納粹法西斯主義, 宣傳戰爭行為傾向的企業. 例如製作販賣「歐洲戰線」「提督的決斷」等等相關納粹德國的遊戲. 此外, KOEI開發的其他的例如「信長的野望」系列, 「三國志」系列, 「成吉思汗(蒼き狼と白き牝鹿)」系列(以蒙古帝國征服世界為主題), 「拿破崙(ランペルール)」(以拿破崙征服歐洲為主題)等等, 以戰爭為主題的遊戲佔了大多數. 而KOEI的固定fans很多, 對於KOEI發行過這些遊戲的實情自然十分了解, 且實際上玩過的人更是不計其數. 因此,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玩家只要看到是KOEI發行的遊戲, 自然會常識上的認定KOEI的遊戲是允許有關戰爭, 或者納粹德國等等用語出現的. 這樣的判斷, 才是合乎常理的.

而對此, KOEI上次反論聲稱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4等等是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為主題, 而本遊戲是以16世紀大航海時代為主題, 本身前提就不同. 本遊戲不存在殘忍, 流血的畫面, 且本遊戲是老少咸宜, 年齡層廣大的遊戲, 且並非單機版, 因此即使歐洲戰線與提督的決斷可以有納粹德國相關用語出現, 本遊戲也不行.

但是, 無論是歐洲戰線或者提督的決斷, 發動戰爭本身根本是違反國際法的(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等). 而在提督的決斷的遊戲裡面, 玩家更可以使用「原子彈」攻擊他國. 使用核子武器也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在遊戲中可以執行這些現實世界中的重大犯罪行為的部分, 本遊戲與提督的決斷, 歐洲戰線等遊戲並沒有不同. 此外, 提督的決斷是以海戰為中心的遊戲, 這點也與本遊戲相似. 而KOEI聲稱本遊戲中「沒有殘忍, 流血的畫面」, 但是, 提督的決斷與歐洲戰線等遊戲, 其實也是完全相同, 可以在「沒有殘忍的, 流血的畫面」的情況之下, 做出核子彈攻擊等等極度殘忍且不人道的行為. 而本遊戲除此之外, 更是可以「即使其他玩家有極度反感, 也可以無視他們的反感, 而加以PK攻擊, 奪取他們的道具商品金錢, 擊沉他們的船艦」盡興這樣暴力的海盜行為, 而卻沒有任何流血或者殘忍的畫面出現.

而韓國的線上遊戲相關法令(Record, video idem and online game idem law)也明文規定, 可以有攻擊其他玩家的PK行為的遊戲, 為高暴力性(應限制級)的遊戲.

此外, 本遊戲中有1869年才開通的蘇伊士運河, 1914年才完成的巴拿馬運河等等(提出相關複數物證), 根本不符合「16世紀大航海時代」的多種設定存在. 因此, 實質上本遊戲與提督的決斷, 歐洲戰線等等遊戲並沒有根本上的差異.

再之, KOEI上次聲稱, 我方上述主張等於主張:「某個有發行色情雜誌的出版社, 當同一個出版社發行幼兒教材時, 讀者會事先就有期待該幼兒教材中會有色情要素的成分存在的思想與權力存在是一樣的意思. 因此, 根本是胡說八道.」

但是, 很明顯的, 成人雜誌或者色情雜誌等等與教科書, 根本就可以從封面來區別. 且我國有「18禁」的標示存在, 消費者可以用這個標示來判斷書中內容是否有限制成人觀看的內容存在. 更不用說成人雜誌等與教科書等, 在書店中根本是陳列在不同的區域. 反之, 歐洲戰線等等KOEI販賣的遊戲不但與本遊戲沒有根本上的差異, 且有多數的納粹德國相關用語出現, 更沒有任何的注意事項寫在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供消費者參考, 本次事件, 除了本遊戲規約根本沒有禁止納粹德國相關用語外, 本遊戲的軟體系統設定上可以取名「Gestapo」, 原告以存證信函等對被告提出的詢問中被告也沒有明確回答等等, 與消費者可以明確區分的成人雜誌, 色情雜誌等等有根本的不同.

[第十二頁~第十三頁]---原告是否真的有違反本禁止條款, 細節部分5

關於5. 本遊戲中其他玩家的實際上的反應, 是否真的對此名稱有「不愉快」的事實存在

原告於2006年9月10日起, 至本角色被刪除的2008年7月30日止, 約2年的期間, 沒有受到任何的妨礙, 沒有接受過任何的抱怨, 且這點是被告KOEI自己上次法庭時也承認的. 此外, KOEI至今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本角色有帶給他人不愉快, 或者有其他玩家曾經有向KOEI提出抗議, 甚至因為有本角色存在, 而妨礙了KOEI的經營, 或者造成本遊戲玩家減少.

因此, 根據這些事實就可以判斷, 本遊戲中根本不存在KOEI所謂的「其他玩家會有反感」的事實.

而KOEI對此聲稱, 即使其他玩家有反感也不見得會講出來, 所以不能說無. 且一般玩家會害怕得罪取名「Gestapo」的(瘋子)玩家而造成該人故意妨礙自己遊戲的進行.

對此, 網路上是有匿名性質的環境, 因此, 若有不愉快, 不滿之處, 遠比現實世界中不好意思直接向對方講要來的容易許多. (實際上, 網路上存在多數的這樣的實例). 更不用說本遊戲是可以無視對方的心情與反感, 而PK攻擊對方, 搶劫對方的遊戲. 在這樣的環境下, 若有人對「Gestapo」反感, 大可以以「KOEI所謂的合法play style」的方式, 屢次攻擊本角色或者蓄意妨礙本角色進行遊戲. 但是, 本角色卻沒有碰到過任何一次這樣的情況, 這根本就是證明了沒有人對「Gestapo」有反感存在.

[第十三頁~第十五頁]---被告KOEI的空間管理權的範圍

KOEI主張, 為了維持遊戲內安全且舒適的空間, KOEI必須有絕對的空間管理權.

但是, 若要主張此空間管理權, 必須要將此權的法源根據, 實行方法與要件, 判定基準等等事先明確提示. 但是KOEI不但沒有這麼做, 更是只用了一些「曖昧」的理由, 就賦予自己無限的空間管理權, 限制消費者的權力.

特別是, 例如本角色取名這種問題, 若會存在「違反規約」的情況, 根本就可以事先將該名稱在系統上與以禁止, 不讓玩家取該名稱. 而KOEI既然沒有將「Gestapo」列入系統上的禁止名稱, 就代表了KOEI承認這個名稱可以使用, 因此, 不得在取名創造角色之後, 才反悔說「這角色違反規約所以必須刪除」, 然後以沒有任何根據的「無限的空間管理權」來加以執行.

對此, 被告KOEI本身發行的攻略本, 有明文寫著: 「只要是遊戲系統上可以自然操作的行動, 通通都是被允許的play style」(物證33). 而本角色創造的時候, 打入「Gestapo」的名稱很明顯的是遊戲系統上的自然操作, 並沒有任何「濫用BUG(遊戲漏洞)」等行為存在.

被告KOEI本身作為原告, 控訴可以擅自更改「三國志3」的紀錄資料的外掛程式(名叫X程式)的判例中, 東京高等法院曾有判斷, 由於X程式並沒有竄改三國志3的程式本身, 破壞三國志3的著作內容, 而只是將遊戲數值(能力, 金錢等)給更改而已, 因此不侵犯KOEI的著作內容保持權(著作同一權), 著作者人格權等. 反之, 高等法院判斷, 著作物內容保持權依法應該保護的範圍, 是「不侵犯原作者主觀意圖(主觀所設定的文字表現)」, 這點是著作權法20條1項也保護的部分. 而這點, 由於本遊戲的原作者的KOEI本身, 在遊戲軟體上設定「Gestapo」可以取名, 就是原作者主觀的設定此文字可以使用的一種主觀意圖的表示, 可以證明KOEI很主觀的認定「Gestapo」根本是合乎KOEI意圖的名稱.

而關於這點, 被告KOEI聲稱, 無論物理上, 金錢上, KOEI都不可能事先完整的將所有可能違反規約的名稱給設定完整, 因此有些部分必須要賦予KOEI事後處理的權力.

但是, 若原作者的KOEI本身有明確的意圖要禁止納粹德國相關名稱, 由於納粹德國相關名稱數量有限, 可以很輕易的就設定完整. 更不要說KOEI主張「SS」「戈林(Hermann Goering)」「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都是合法名稱, 而「Gestapo」卻是違反規約, 那麼需要禁止的納粹德國相關名稱的範圍就更是小到不能再小. 特別是, 本禁止條款之「有可能帶給其他玩家不愉快, 反感的...」這種不明確的規定, 再加上「SS」「戈林(Hermann Goering)」「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合法, 「Gestapo」卻違法這種令一般玩家根本不可能預測, 且無法理解的解釋下的權力運用, 更需要事先的將系統設定完整, 不然玩家根本無所適從.

實際上, KOEI的確在系統上有設定多數的禁止使用名稱, 也就是說KOEI根本擁有這個技術. 而KOEI不但沒有在這個系統禁止名稱中禁止「Gestapo」的使用, 本事件發生之後, 明明就知道有「Gestapo」這個應該禁止的名稱的「系統漏洞」, 卻至今依舊不加以處理, 讓其他玩家依舊在系統上可以取名「Gestapo」(物證41-14). 更不用說KOEI本身發行的攻略本中, 根本有:「只要系統上沒有禁止, 該伺服器沒有同樣名稱, 角色取什麼名稱都是OK的」(物證31-13頁).

由此可見, 連被告KOEI自己都明確的表示, 只要系統上沒有禁止就是OK, 即「Gestapo」這個沒有被系統禁止的名稱, KOEI是明確的許可的. 換句話說, 原告將角色取名「Gestapo」, 與其他KOEI在軟硬體系統上設定的可能的行為是相同的, 都是合法, 合乎規約的行為, 因此, KOEI不得濫用他們所謂的「空間管理權」將合法的東西也解釋為違法並加以刪除.

[第十五頁~第十七頁]---刪除角色這樣的處分方式, 根本超出被告KOEI應有的空間管理權範圍

本遊戲契約, 前提在於玩家可以長期的使用同一角色持續的遊玩. 因此, 刪除玩家花費長期時間所育成的角色, 是如同剝奪玩家進行遊戲本身的重大違約事項.

此外, 各種線上遊戲的角色實際上依照其等級, 裝備等條件, 在市場上甚至有以數百萬日圓單位進行買賣的事實存在. 而本角色也是擁有120萬日圓這樣高額價值, 且是原告花費大量心血, 與近2年的時間才練到有120萬價值的程度. 更不要說原告對此角色有極深的感情存在. 因此, 刪除本角色對於原告是有非常重大影響的問題.

所以, 即使「Gestapo」真的違反規約, 且KOEI有權處理, 也應該採用「能達成KOEI所謂的『不讓其他玩家有可能有反感』」的目的的處理方式即可, 根本不需要將其完全刪除. 例如, 允許該玩家改名等等. 而實際上與KOEI簽約的台灣大宇公司(Softstar)所營運之台灣伺服器在伺服器合併的時候, 就有允許玩家名稱重複時可以改名的實際例子存在. 即KOEI根本有這個技術可以進行這樣的措施. 但是KOEI不但不這麼做, 更蓄意的以將整個角色資料給刪除這種會有重大影響的處理方式, 根本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而關於這點, KOEI上次法庭聲稱, 若允許改名, 則KOEI會找不到故意騷擾他人, 故意違規的玩家, 而無法維持遊戲內秩序. 也無法處理被騷擾玩家的報案.

但是, KOEI不但在任何規約當中都沒有不允許改名的規定, 而關於被騷擾玩家的報案, 由於更改名稱的動作都會紀錄在KOEI的資料當中, 要確認變更內容與履歷對KOEI來說是非常簡單的作業, 更不要說KOEI在官網上還有多處注明:「(即使有看到違規行為, 玩家間紛爭)請玩家不要來報案, KOEI有獨自的調查方法處理」.

因此, KOEI的這種不允許更改名稱的主張, 根本沒有任何合理性. 而即使本角色違反本規約禁止事項, KOEI用刪除的方式處理, 根本是超出應有的空間管理權的範圍, 並非最低限度的處理方式.

再者, KOEI還聲稱本角色所有的道具虛寶等可以經由第三者移給剩下的另一個角色, 因此刪除根本沒什麼影響.

但是, 被告KOEI所主張的他們對原告做出的警告中, 並沒有告知如何移動道具虛寶的方法. 此外, 若依照本規約第8, 第17條等「玩家紛爭玩家解決」, 「KOEI不需負責」等等規定, 若本角色將道具虛寶交給第三者之後被第三者霸佔不與歸還, KOEI也會依照規約規定不與理會. 也就是說, 原告還必須在被告警告之後, 自行找尋且建立可以信任的第三者來移動道具虛寶才行. 而在本遊戲這種有匿名性的遊戲當中, 要有可信任的第三者並不是那麼容易, 因此, KOEI的「警告」根本是違法的強迫刪除要求, 對於KOEI的這種違法的要求, 原告沒有理由要自行的找尋可信任的第三者來移動道具虛寶來迴避自己的損害.

更別說角色本身的等級, 技能, 名稱, 爵位, 私人牧場等等部份, 是根本不可能移動的.

因此, KOEI的主張, 根本是強辯.

[第十七頁~第十九頁]---KOEI本次行使的「空間管理權」, 根本是權力的濫用-1

關於被告KOEI長期的放置本角色存在, 並且持續的收取費用.

KOEI刪除本角色是在本角色創造之後近兩年之後. 原告在創造本角色時, 根本沒有想到「Gestapo」可能被KOEI判定違反規約, 因此, 近兩年的期間, 信任KOEI承認此名稱, 且持續的付費遊玩本遊戲. 而這段期間之內, KOEI只收錢卻沒有主張過任何一次違反規約之類的問題. 因此更是加強了原告對KOEI不認為Gestapo違反規約的信賴感, 以致確信「Gestapo」絕對不可能是違反規約的名稱.

這種原告的信賴是值得法律保護的. 而被告KOEI在近兩年之後, 等角色等級道具等等都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後, 才突發性的攻其不備, 莫名其妙的說「這個角色名稱違反規約所以只能刪除」. 這不但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更是違反「禁反言的法理(estoppel)」, 是於法絕對不可原諒的行為. 有極高度的違法性存在.

而對此, KOEI竟宣稱, KOEI不可能24小時365天完整的監視整個遊戲內空間, 且違規行為多種多樣, KOEI不可能事先都預想到玩家會做出怎樣的違規而事先準備.

但是, 本次的事件是角色的名稱, 並非KOEI不可能預測的例如騷擾其他玩家等等的違規行為需要24小時監視, 而只需要事先在系統上設定好KOEI不希望玩家取名的名稱即可解決.

而KOEI更宣稱KOEI在2008年6月19日第一次發現到本角色名稱違反規約, 而立刻迅速的發出警告要求自行刪除.

但是, 依照準則Ⅰ-1―1 2.(2)等相關規定, 電子性的契約承諾的成立時間, 是「相關情報資料到達對方的電磁紀錄之時」算起. 而KOEI自己主張, 本角色是2006年9月10日創造, 即原告的本次電子契約, 於2006年9月10日就已經到達KOEI的伺服器(電磁紀錄), KOEI隨時可以確認, 且這個確認還不需要原告有登入本遊戲時才能做到, 而是任意時間都可以在KOEI自己的伺服器紀錄內確認到的.

由此可見, 本「Gestapo」角色相關的契約內容, 於2006年9月10日起就開始有效, 而被告KOEI不但不確認其內容, 更默認了近兩年且持續收取費用, 這根本不可能稱為「迅速的對應」.

[第十九頁]---KOEI本次行使的「空間管理權」, 根本是權力的濫用-2

關於KOEI放任其他納粹相關用語的角色, 卻蓄意的只刪除原告角色問題

被告KOEI放任本遊戲內「SS」「戈林(Hermann Goering)」「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這類名稱的角色存在, 並未做出任何處分. 且上次法庭還強辯說這些名稱都可以解釋為與納粹德國無關的意義, 因此根本不違反規約.

但是, 最少若依照上次被告KOEI自已對「Gestapo」的解釋方法與提出的物證, 「SS」「戈林(Hermann Goering)」很明顯的是指「德國納粹黨衛軍」「德國納粹黨領導者」(物證36, 字典解釋等內容). 特別是「SS」, 在德國是非常嚴格的被禁止, 甚至連地名的Initial都禁止使用, 是與「卐」字同等的代表納粹德國的代表性用語.

此外, 若依照KOEI的這種解釋, 「Gestapo」也可以解釋為法國音樂團體「Gestapo666」的簡稱等等, 與納粹德國無關的解釋. 因此, 若KOEI認定「SS」「戈林(Hermann Goering)」「赫斯(胡斯, Rudolf Hoess)」合乎規約, 卻認定「Gestapo」違規, 是沒有任何合理性存在的.

就是如此, 被告KOEI很明顯的故意放任其餘納粹德國相關用語角色, 更針對原告本人的角色加以刪除, 是蓄意的, 針對的, 不但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更證明了此次刪除事件有極高度的違法性存在.

[第二十頁]---KOEI本次行使的「空間管理權」, 根本是權力的濫用-3

關於被告KOEI拒絕讓玩家事先確認角色名稱是否合乎規約的問題

本規約中, 沒有任何的內容明文規定何為合法名稱, 何為違法名稱. 再加上KOEI又主張即使系統上可以取名, 也不代表那是合法的名稱. 因此, 所有玩家要知道自己的角色是否合乎規約, 唯一的方法, 只有直接向KOEI詢問的一種方法可以確認.

但是, 被告KOEI即使玩家寄送存證信函去詢問, 也一律拒絕回覆角色名稱是否不違反規約, 甚至還回覆「KOEI沒有義務告訴你你的角色是否違反規約」.

KOEI就是這樣, 制定出這樣不明確, 且拒絕任何詢問的規約內容, 且不讓任何玩家知道他們是否有違反任何的規約, 卻不斷的收費, 且隨時都可以突發的以「本公司判斷你違反規約」的方式, 來單方面解除契約. 這不但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更顯示出本次事件被告所犯下的極為高度違法性的行為.

[第二十頁~第二十一頁]---KOEI本次行使的「空間管理權」, 根本是權力的濫用-4

關於KOEI本身屢次利用「納粹德國」為賣點吸引顧客購買KOEI遊戲的問題.

KOEI在其製作販賣之歐洲戰線,提督的決斷遊戲中, 大量的使用了有關納粹德國的表現.

而實際上, 即使要以戰爭為主題製作遊戲, 也不一定要選擇第二次世界大戰這種有納粹德國出現的時代. 最少, 即使一定要做二戰關聯的遊戲, 也不需要讓玩家可以選擇納粹德國來扮演納粹德國遊玩. 但是, KOEI的這些遊戲, 卻故意的讓玩家可以選擇扮演納粹德國或者其他軸心國來遊玩. 此外, 被告KOEI製作的戰爭遊戲中, 有關於近代戰爭的部分, 既不挑選第一次世界大戰, 也不選擇韓戰越戰等戰爭, 而專門的要製作納粹德國相關的遊戲, 這根本就是擺明了想以「納粹德國」為賣點, 吸引顧客來購買他們的遊戲.

一方面的以納粹德國來吸引顧客, 一方面又說可能會聯想納粹德國的「Gestapo」名稱是被該公司所禁止的. 這不但是矛盾的舉動, 更是濫用空間管理權. 且同時證明被告的行為有極高度的違法性存在.

[第二十一頁~第二十四頁]---KOEI的行為違反網路商責任限制法規定

當網路商在程序不足夠的情況之下執行刪除等等措施時, 依據網路商責任限制法規定, 是屬於濫用權力的一種違法行為.

被告KOEI本次雖聲稱有警告過原告, 但是, 原告不但根本沒有看到過的記憶存在, 這個警告更沒有任何的事後確認方法, 這點, 比照網路商責任限制法中對於網路商((以下簡稱ISP)可以免除責任的規定, 實在是非常的不足夠.

通常ISP接到某使用者控訴有其他使用者侵權時, 即使ISP的規約上有明文規定可以刪除其侵權內容, 也不能無視「被指控侵權的使用者」, 而擅自的以自我的判斷單方面的刪除該項資料.

這場合之下, 依照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 網路商必須要:

1. 必須特定哪些發言為毀損他人名譽, 侵權, 或者有刪除的必要

2. 必須要特定這些發言是侵犯了他人的哪些權力, 以及其根據

3. 必須要對該發言的作者提出上述1,2的通知

4. 並且給予發言的作者7天的自行刪除的緩衝時間, 除非超過7天不被理會, 不得刪除

5. 必須要在技術上可能的範圍之內, 防止這種侵權行為再度的發生

6. 必須要在刪除資料之後, 對「被刪除的使用者」進行可以事後確認的方式的通知

但是, 被告KOEI這次所做的對應, 首先不但沒有任何人(玩家), 指控原告的Gestapo角色有侵權行為, 而單方面的獨自判斷角色名稱違反規約, 因此, 根本不存在上述的1與2的事實.

而關於3的部分, KOEI不但沒有用存證信函, 掛號信函, 或者至少以電子郵件等正式的, 且可以事後確認的方式通知原告, 還乾脆只用只會顯示一瞬間的遊戲內登入畫面來「聲稱那是警告」. 且其「警告」內容, 還沒有明確的告知到底為何原告會被警告, 被告判定的根據為何, 這種警告依據大阪地方法院昭和55年3月19日行集31巻3号483頁的判例內容規定之:「警告必須明示違反的實際事實內容, 以及處分的法源根據」, 根本是無效的. 而更不用說被告KOEI的警告斷定原告只有刪除角色, 別無他法, 不但沒有任何交涉的權力, 反論的權力, 拒絕的權力, 只給了原告OK按鈕可按.

再者, 被告KOEI明明就擁有更改角色名稱的技術, 卻蓄意的拒絕更改名稱, 一意孤行的必定要將原告角色刪之而後快, 這明顯違反上述5的部分.

此外, 被告KOEI在刪除本角色之後, 不通知原告造成原告再度付費的行為, 也違反上述6的部分.

由此可見, 被告KOEI的所有應對, 是一個應該被網路商責任限制法規範的ISP不應該有的行為, 且其行為實在是極度的草率.

對於這點, KOEI上次法庭竟然還辯稱自己並非ISP, 所以不需要接受此法規範.

但是, 即使KOEI不算ISP, 要單方面解除網路契約時, 必須要經過事先的警告催促程序, 但是KOEI的規約卻規定KOEI不需要經過這樣的程序就可以單方面解約, 因此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規定.

此外, 依據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2條第3項內的「特定電氣通信役務提供者」的規定, 線上遊戲的伺服器的管理商, 也是定義為ISP的一種(物證37,38), 因此, KOEI稱自己不是ISP根本是荒謬的說辭.

而本遊戲中, 「角色取名」這個程序, 依據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2條第4項的規定, 應該屬於「發信者」的一種. 若角色名稱有侵犯他人權力的問題時, 應該依照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第3條第2項第2號的規定處理, 即依照上述的1-6的程序處理, 該ISP方能免去法律上的責任. 但是本次的角色, 不但沒有任何的侵權行為的事實存在, 更不構成任何的違反我國法律的行為. 此外, 即使這個名稱是公然猥褻等違法行為, KOEI也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的法律責任追溯. (即, KOEI根本沒有必要去管「沒有人抗議, 沒有人認為是侵權行為」的事情, 因為他們不會因此而需要負責.)

而KOEI不但沒有任何人表示有侵權行為存在還多管閒事, 更用極度草率的手續來辦理這次的刪除程序, 若本次事件法院都判斷網路商責任限制法不適用於被告KOEI, 則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的適用範圍將變得微乎其微, 且同時失去了法律保障侵權方面與被侵權方面雙方權力的均衡性與立意.

總而言之, 本角色名稱並沒有侵犯任何其他個人的權力, 更沒有任何第三者要求被告KOEI加以刪除處分, 而即使有這樣的事實存在, 身為ISP的KOEI本身, 就應該依照網路商責任限制法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必要的措施.

KOEI此次的應對與主張, 在我國相關ISP的訴訟案例當中, 無論網路商責任限制法實行之前或者之後, 都有大量的判例存在. 其中, 並不存在KOEI所擔心的「若KOEI不處理, 則KOEI可能會被追溯法律責任」的判例存在, 而我國的ISP當中, 遵守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的ISP由於屬於大多數, 因此也幾乎不存在例如本事件這樣的, 發信者與ISP的紛爭的案例.

綜合起來, KOEI本身連自己是法律上定義的ISP的自覺都沒有, 不但無視網路商責任限制法的存在, 不依照其程序進行應有的措施, 單方面的侵犯原告應有的權力, 還拿「自己有無限的空間管理權」不斷的作出詭辯, 這些都明確的顯示出被告KOEI的行為有極為高度的違法性存在.

[第二十四頁]---KOEI的不屢行債務(違反交易)行為

原告依照本遊戲契約規定, 有權力遊玩本身為著作物的本遊戲中的自己所創造的角色. 而被告依照本遊戲契約規定, 有義務要在技術上可能的情況之下, 保護原告的所有電磁資料供其可以隨時使用. 但是, 被告KOEI不但在沒有任何違反規約, 違反交易的事實的情況之下, 蓄意的刪除本角色, 部分解除本遊戲契約, 這不但違反被告KOEI自己制定的遊戲規約本身, 更是違反交易的不屢行債務行為. 具有極為高度的違法性.

[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KOEI的不法行為, 侵權行為

首先, 本次KOEI刪除本角色的行為, 不只是侵犯了原告使用本角色的權力, 更是侵犯我國憲法中保障的各種人權.

原告依照我國憲法第21條(言論表現的自由)規定, 擁有取名「Gestapo」做為遊戲角色的基本人權, 將Gestapo作為一種表現而在遊戲中使用, 是應該被憲法所保護, 但是被告卻加以侵犯的.

言論表現的自由是自我人格發展, 自我實現, 建立自我價值上極為重要的人權之一, 是憲法中規定的人民的基本人權中, 最需要尊重且最重要的權力之一.

憲法的人權相關規定, 不只是國家對個人可以適用, 在有關民法第1條, 第90條等侵權行為的情況之下, 在個人對個人的情況之下, 也是可以間接的適用(物證: 最高法院昭和48年12月12日民集27巻11号1536頁三菱樹脂事件). 而本次事件, 被告KOEI是東京證券市場第一部上市的巨大企業, 而原告則是一個普通的個人, 本遊戲是被告KOEI單方面所製作設定, 在遊戲空間中是同等於國家權力的存在, 因此, 在本遊戲當中, 原告對被告KOEI的關係, 如同現實世界中個人對國家的關係是一樣的. 因此, KOEI所營運的我國國內的本遊戲之內的侵犯人權行為, 是應該由憲法人權規定所規範, 或者至少可以增強被告侵犯人權的違法性. (物證: 憲法論文)

此外:

1. KOEI明明就有更改名稱的技術, 但是卻故意要刪除原告角色, 剝奪原告使用本遊戲的機會, 主動的造成對原告巨大的影響與不利益

2. 系統上承認原告的角色名稱, 且長期的放置不管, 等到角色等級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後, 才出其不意的攻其不備, 蓄意刪除原告角色

3. KOEI明確的放任其餘納粹相關用語角色的存在, 卻專找原告麻煩, 蓄意只刪除原告的角色, 加重原告本人的義務.

4. 被告自己制定的規約不明確, 卻又拒絕消費者對其內容事先確認, 而對於已經有過紛爭的玩家, 也不執行防止再度紛爭的措施, 例如事先確認角色名稱是否合法等等, 明顯的是放棄自身的義務

5. 被告一方面以納粹德國為賣點製作多款遊戲吸引顧客, 又一方面莫名其妙的矛盾的說禁止納粹德國相關用語.

6. KOEI身為ISP, 卻沒有自覺, 且比照ISP應有的程序, KOEI所做出的手續極度的草率且粗糙. 特別是KOEI沒有在刪除角色後通知原告, 造成原告再度付費想要遊玩本角色, 且同時拒絕退費, 明顯的是放棄自己應盡的義務.

由於以上理由, 本次刪除行為, 是有極高度的違法性, 構成不法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五頁~第二十六頁]---原告所受到的損害-1 財產上的損害

網路遊戲中的道具虛寶, 在現實世界中都會成為買賣的對象(=RMT), 因此, 明顯的具有財產上的價值. 高松地方法院平成18年11月17日的刑事判決即判定, 網路遊戲中的詐欺行為, 也屬於詐欺罪的管轄範圍之內. 而線上遊戲角色的等級, 技能等等無法單獨販賣轉讓(RMT)的部份, 也存在所謂的「代練業者」, 由玩家付費請其代理取得特定的等級或者能力, 技能等等. 因此, 除了道具虛寶之外, 線上遊戲的角色本身, 也具有財產上的價值.

而本角色我方為了評價其市場價值, 依賴了第三者之代練業者做出評估, 業者評估出的價格為120-144萬日幣(物證6).

但是, 依照原告的規約15(c)(i)(r)與18等等實質上禁止代練的規定, 若原告同意本規約禁止代練的情況之下, 若要重新的將本角色練到恢復原狀的地步, 依照預估所需時間×原告的實際時薪, 本角色的價值, 不低於540萬日幣(物證41-19). 而岡山地方法院平成14年11月12日判例中也明確的指出, 電磁資料損失時的損害金額的計算方法為「恢復原狀所需的時間」×「時薪」.

因此, 本角色的財產上的價值最少有540萬日幣, 而原告這次只請求其一部分的120萬日幣.

[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九頁]---原告所受到的損害-2 精神上的損害

原告由於被告此次的違約, 違反交易(債務不屢行)行為以及不法侵權行為, 所受到的精神上的損失不低於150萬日幣. 關於電磁資料的損失而受到的精神上損失, 依照岡山地方法院平成14年11月12日判例, 有100萬日幣的判例存在.

而關於本次事件原告所受到的精神上的損害的概要為:

(1) 原告的權力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原告將角色取名為Gestapo, 是屬於言論表現自由的一部分.

原告雖非反民主主義思想者, 但是即使原告有反民主主義的思想, 依照我國憲法中, 不因為思想信條而受到歧視的原則(第14條平等的原則), 思想良心的自由(第19條), 言論表現的自由(第21條), 也一樣是應該平等的加以保護.

而原告在本刪除事件後, 不斷的以電子郵件, 掛號郵件, 存證信函等方式, 向被告KOEI表示抗議被告侵犯原告的基本人權, 並且要求被告KOEI做出具體的說明與對應. 而被告在這種情況之下, 若真的是有明確的方針下的執法來刪除本角色的話, 自然非常輕易的可以說明為何刪除本角色的具體根據與理由. 但是KOEI直到2009年2月20日的第二次法庭時, 才向法院說明了並非因為原告的思想信條而故意做出歧視性的刪除行為. 而至此為止, 原告覺得被告是斷定原告為宣傳納粹德國主義者, 並且因為這種思想信條而不平等的故意刪除原告角色, 侵犯原告憲法上應該被保護的思想良心自由, 言論表現自由, 平等權等.

如此, 原告實際上被被告KOEI侵犯, 或者感到被侵犯的憲法上的權力有第21條之表現自由, 第19條之思想良心自由, 第14條之平等(不被歧視)權, 這些都是憲法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人權. 原告受到在對原告來講如同有國家權力一樣的KOEI的人權侵犯, 並且受到極大的精神上的痛苦.

(2) 原告的本角色是原告花費大量心血與長時間所育成出來的結果

原告的本角色是原告花費大量心血與長時間所育成出來的結果, 但是卻被KOEI以莫須有的罪名而完全刪除, 且KOEI在法庭上已經承認資料無法恢復原狀. 原告長期的育成本角色, 今後也本來打算持續的育成, 但是由於KOEI本次的對應, 使原告永遠不可能再有這樣的機會. 原告本人對於本角色由於長期的育成, 因此有很深的感情存在, 而KOEI此次莫須有的刪除, 自然造成了原告極大的精神上的痛苦.

(3) 被告的對應

原告對於本刪除事件後的被告的對應, 也受到了極大的精神上的痛苦.

首先, 原告再三的要求被告給予原告合理的刪除角色理由, 並且提出具體的名稱詢問哪些名稱可以合法使用. 但是被告KOEI卻不斷的以「本公司不與告知」「請你自己判斷是否有違規」等等來做敷衍. 這種對於已經發生過一次紛爭的玩家, 不但拒絕對應, 更拒絕努力放止再度發生相同的紛爭的行為, 對原告來說是極大的精神上的打擊.

本禁止條款不但沒有明確的規定執法原則, 判定原則, 而是實質上規定, KOEI可以隨時以莫須有的罪名處分任何問題. 而本刪除事件後2008年11月13日, 還再度的新制定一個叫做「大航海時代Online服務利用規約」的規約. 由本規約的制定時期, 以及內容中蓄意增加的對被告KOEI有利的條文中看來, 針對本件紛爭而制定的可能性極高. 因此, 被告非常害怕KOEI可以又突發奇想的隨時將原告擁的其他角色, 或者今後新創造的任何角色, 以「KOEI可以單方面修正規約內容」的方式, 隨時可以定義為違法, 甚至隨時可以將整個遊戲帳號沒收刪除, 永久的剝奪原告遊玩本遊戲的權力. 對此, 原告感到了極度的恐怖.

再者, 原告對於為何「Gestapo」會牴觸KOEI所謂的禁止事項時, 包括原告經由律師寄送存證信函, KOEI都屢次的回答「本公司沒義務回答你」. 這很明顯的就是擺明了除了正式提出訴訟以外, 絕對不給任何回應的對應, 實質上等於是一個東京證券市場上市的大企業, 強迫只是身為一個個人的消費者之原告非打官司不可. 原告為了要恢復自己應有的權力, 必須要花費極長的時間與巨額的金錢來準備與實際上進行訴訟程序, 這點, 被告KOEI的對應帶給了原告極大的肉體上, 精神上的壓力與打擊(物證41-19).

(4) 其他的部分

本次刪除行為, 是被告光榮明明一開始承認的名稱, 且事後長期默認的名稱的角色, 故意等該角色的等級道具等成長到一定程度後再攻其不備的突然刪除. 被告KOEI還故意放任其餘的納粹德國關聯的角色名稱存在並且強辯那些反而都是合法的, 只有原告的是違法的, 而蓄意的只對原告做出歧視性的處分. 而被告KOEI還沒有盡到通知原告的義務, 造成原告不知角色已經被刪除而再度的付費想要進行遊戲. 此外, 本次刪除行為不是因為天候, 伺服器故障等等不可迴避的理由, 而是KOEI蓄意進行的行為, 且KOEI在本次刪除事件之前, 就已經對於Rescue會議成員等多數玩家進行過完全沒有合理理由的刪除行為, 且受到當事者與多數日本人玩家的抗議, KOEI不但不對此反省以及加以改進, 而對原告再度的以完全沒有合理的理由為根據來做出同樣的處分, 對此, 原告受到了極大的精神上的損失.

[第二十九頁]---原告所受到的損害-3 負擔的律師費用損害

原告為了恢復自身正當的權力, 而不得不興起次訴訟. 而為了本次官司, 原告所需要負擔的律師費用, 不低於30萬日幣.

以上.

本文書之外, 本次法庭我方還有提出原告陳述書(陳情書), 也是內容有20000字左右. 其內容主要是提及:

1. 首先一開頭就提及Rescue會議事件, 並且提交Rescue會議成員全員的名單, Rescue會議與KOEI的交涉, 消費者團體給Rescue會議成員的回信等等作為物證. 以說明KOEI為累犯, 且不但無視消費者, 無視消費者團體, 更針對華人做種族歧視性的處分.

且此處分除了Rescue會議成員本身不以為然外, 連多數日本人玩家也不以為然, 且屢次以正式途徑抗議過, 並包括日本的消費者團體在內. 但是KOEI依舊一意孤行, 自認自己是神, 自己是法.

2. 提出複數的物證證明, KOEI長期的在KOEI所營運的所有遊戲中, 放任遊戲內外的對華人的種族歧視, 且不加以處理, (特別是信On與DOL)更把華人都當成RMT業者對應.

同時放任部分惡質日本人(包括玩家, 或者2ch等非玩家)公然宣傳華人=專搞違法行為的壞蛋, 華人=RMT等等不正確的惡質資訊. 並且吃定海外華人有極高難度到日本興訟, 而故意拒之於門外, 且無視消費者團體的諮詢, 更無視存證信函的內容, 對應極度的惡質.

3. 提出複數個台灣, 中國大陸, 美國等判例, 說明KOEI的行為, 在日本國外均為明顯的違法與違反交易, 且是蓄意的侵權行為, 無論大陸法系, 海洋法系, 還有中國大陸的法系,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可以允許類似像KOEI做出這樣的惡質的行為(包括Rescue會議事件, 包括Gestapo事件).

4. 提出KOEI不斷的, 至今仍然在海外宣傳大家到其營運的日服去玩的物證, 並且提出現社長松原健二早已知道有多數海外連結卻故意放任不管, 不但宣傳誘拐後, 長期收了錢, 事後才突然的取消帳號使用資格, 實質上如同詐欺, 極度惡質, 且是屢犯.

5. 提出KOEI在Rescue會議事件後, Gestapo事件後, 都不斷的針對這些事件的被攻擊點, 修改其規約讓其對自己更有利, 更不用負責任, 甚至2008年11月13日新制定一個規約, 裡面乾脆寫上「即使KOEI的規約內容是違法的, 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罰則, KOEI都拒絕遵守法律而以自己的規約優先」.

6. 提及若允許KOEI這種「無限制的免除責任權」「絕對的判定裁量權」繼續在日本國內合法的存在且被實行, 則對線上遊戲業界本身必定是只有負面的影響. 並且同時提及除了KOEI以外, 日本國內的線上遊戲有非常多的「冤獄」存在, 並提出日本消費者團體的複數公告作為物證.

7. 其餘篇幅大致上是提及原告被刪除的角色狀況, 價值計算方式, 所受到的精神上損失的詳細等等私人事務.

若時間上允許, 會再詳細提及陳述書內容.

以上. 長文抱歉.



此篇文章於 06-11-09 07:31 PM 被 yukinon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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