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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9-13-19, 12:19 PM   #197
david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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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警6.12非法驅散不展示編號 中槍女拔教師等人指違憲申覆核

引用:
政府無視6.9百萬市民上街反對送中惡法,堅持於6.12進行二讀,引起激烈警民衝突,警方並首次出動布袋彈、橡膠彈、催淚彈等對付手無寸鐵的示威者,就連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位於中信大廈外的和平集會亦受遭發射催淚彈,導致群眾恐慌走避。當天一名身處夏慤道的男教師右眼中槍。男教師、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參與集會的市民,今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以非法武力驅散示威的行動、以及速龍小隊成員拒展示警員編號的決定,違反《人權法》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對待的保障,以及《基本法》保障示威集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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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案件,首宗案件的申請人是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和市民楊國明(譯音),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申請書指出,民陣一向所舉行的遊行和集會均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警施催淚彈沒給予現場群眾任何逃生路線

申請書透露,民陣在6月12至14日在金鐘中信大廈外舉行一連三日集會,並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當日下午3時許,有見立法會示威區發生警民衝突,岑於3時45分致電警方,警方代表稱沒留意警方會否在中信大廈外進行驅散行動。及至4時09分,警方在沒有通知或警告的情況下,忽然由龍匯道兩旁向民陣集會人群施放催淚彈,並沒給予現場群眾任何逃生路線,導致現場群眾陷入恐慌,不斷咳嗽、尖叫、奔跑等,由於現場沒有其他逃走路線,群眾不斷湧入中信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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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指《警察通例》清楚寫明,「向人群使用催淚煙時,需留有逃走之路線。此點非常重要。群眾如無逃走之機會則不應向其使用催淚煙,因群眾會產生恐懼而盲目地向人襲擊。」岑直指警方行動嚴重違反《通例》。




他引述外國案例和文獻,指出催淚彈不可直接射向人群,近距離的接觸會導致有害的化學物質進入身體皮下組織,影響身體健康,但警方當日向人群中發射催淚彈,足以構成違反《人權法》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對待的保障。




教師引歐洲案例指執勤警員應展示警員編號作辨認

另一宗司法覆核案由拔萃女書院通識科教師楊子俊提出,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楊在申請書中指出,6.12當天他身處夏慤道現場,正前方是警方的速龍小隊,他們的制服上均沒有顯示警員編號,及後他右眼和右胸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最終因暴動罪被捕。




楊指出,香港政府有責任確保市民得到《人權法》的保障,其中第三條寫明,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他引述歐洲案例指出,執勤的警員理應展示他們的警員編號以作辨認,容許受傷事主涉案警員提出訴訟或要求進行刑事調查,故此,認為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的決定違憲。
犬:又O係到老作!!咩無俾呀!有俾呀,死路一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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