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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5-23-19, 08:59 AM   #4
david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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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票控街頭表演音樂人 冇問法律意見 律政司拖半年終撤起訴

引用:


只許大媽唱歌,不准港人表演?街頭表演藝人黎建華去年萬聖節在荃灣表演手碟(Hand Pan),被警方指未經申請在街道奏玩樂器,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而遭票控。黎拒絕認罪,經過多次提堂,歷時半年,律政司今日終撤銷起訴,反指警方發出傳票前,並沒有徵詢法律意見,而有關證據未能達致合理定罪機會;警方則稱徵詢法律意見後,於今日撤銷起訴。黎批評有關檢控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藝術創作自由。

全職音樂人黎建華自2015年開始,當上街頭藝人,曾於銅鑼灣、中環等地區表演,今次是首次被檢控。事發於去年10月31日晚,他跟友人於荃灣大河道附近表演手碟,其間遭警察驅趕,指收到噪音投訴,「我自問開到好細聲(音樂),出嚟busking(街頭表演)都好幾年,我都知大約乜嘢音量,唔會騷擾到附近舖頭,甚至居民。」




雙重標準 無所適從

黎建華指,當時警員問他有否申請牌照,又指可能會票控。他反駁指,曾向警方申請牌照但不果,並強調《基本法》第34條,保障香港市民有藝術創作自由。後來,他仍收到票控,卻指他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15),未獲警務處處長運用酌情權或發出許可證,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控罪與噪音無關。




警務處資料顯示,任何人如欲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可填妥相關申請表,向警務處處長申請。黎建華表示,被票控前約半年,他曾前往灣仔警署索取有關申請表,惟當值警員稱沒有,又指個人毋須申請,團體才適用,最終沒法領取許可證。




堅拒認罪 「我唔係作奸犯科」

黎建華坦言,若選擇認罪,相信只會被罰款,但他認為控罪不合理,「我又唔係作奸犯科、殺人放火,只係玩音樂,係香港市民應有嘅權利,你咁樣搞我,係剝奪緊我嘅自由」,決定不認罪,並委託律師跟進。他表示,原定今天再提堂,但收律政司通知,撤銷檢控。




「(撤銷)係合理,反而我輸會仲驚,香港做乜變成咁?」黎建華認為,現時法例過時應檢討,「冇一個國家因為玩樂器,而要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他又反指,若按現時法例,在公眾地方唱歌的「大媽」,也應需申領許可證,「但你見到情況係,警察唔會搞呢啲,反而搞返香港人。」




「警察唔搞大媽 反而搞香港人」

近年有建議發牌規管街頭表演,黎建華認為,現階段未合適,除因街頭表演在港未算成熟,無論藝人或觀眾,都未達一定水平,也質疑當局有否足夠的藝術認知,管理發牌,「我可以話你聽,香港一定冇,咁佢憑乜發牌畀人?」




律政司回應指,警方在發出傳票前,並沒有徵詢法律意見。其後律政司詳細考慮警方所提供的相關證據、案情、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後,認為整體證據,未能支持任何控罪達致合理定罪機會,故決定撤銷起訴。




警方指,去年10月31日晚上約10時接獲2名市民報案,指有人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玩奏樂器及造成嘈音滋擾。警員接報到場,發現有人正演奏樂器,現場有約20名觀眾圍觀。經調查後證實有人未獲許可證下,在公眾地方奏玩樂器,警員記錄相關人士資料後便離去,其後於去年11月1日票控1名32歲黎姓男子。案件於今年4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警方徵詢法律意見後,於今日撤銷起訴。
班慈母無用手臂伸延,唔識感恩仲要死口唔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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