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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2-13-19, 02:02 PM   #1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合法洗頭] 憂中央藉修例捏造罪名 曾被擄走囚禁林榮基:隨時死得

引用:
保安局建議修改現行法例,容許單次個案移交逃犯的司法管轄區,擴大至任何未與香港訂立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的地方,包括中國內地。有人權組織認為,內地政府經常濫用司法程序,人權紀錄惡劣,直言有關修訂不能接受,「直情係送羊入虎口。」曾於內地失蹤5個月的銅鑼灣書店股東林榮基就擔心「唔知會唔會郁我」,認為修例後內地政府政治報復將變得十分容易,直言「隨時死得」。

林榮基2015年在內地被擄,並被囚禁5個月,內地政府指他在港郵寄大量書籍,觸犯中國法律「違法經營書籍銷售」罪。林對修例感到十分擔憂,「作為當事人,我而家非常擔心,唔知會唔會郁我」。他更指,修例影響的並非他一個人,「每一個香港人都有可能。」

憂香港執法機關按中央意思去做

林榮基表示,即使文件建議疑犯引渡前,需經香港法庭聆訊,惟他對香港司法獨立已失去信心,「好明顯會按上面(中央政府)意思去做」。他亦認為,內地與香港的法例不盡相同,即使香港並無有關罪行,內地政府可「配合香港嘅法例,變做另一條罪」,屆時政治報復將變得十分容易,「隨時死得。」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不同法域簽訂移送逃犯協定最關鍵的因素是,該地區需具備獨立司法系統,以保障疑犯接受公平審訊,「大陸政府人權紀錄咁差,根本唔應同佢有任何呢類協定」。羅解釋,內地政府經常打壓政治犯,修訂法例後,可隨時捏造罪名,再向香港政府提交移交申請,「要屈人好易」。他認為修例後會製造冤獄,內地政府要打壓港人變得更加容易,「移交咗返去,就乜嘢都控制唔到,直情係送羊入虎口。」羅沃啟表示,香港政府早於2000年研究中港兩地移交逃犯程序,惟至今仍未達成共識,今次修訂卻放寬限制,「比起有份協定更差,公眾更難監察。」

今次修例涉及港人於台灣殺死女友案件,台灣法務部不止一次向香港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港台引述消息指,若修例獲通過,港府接收到其他地區的移交逃犯請求後,行政長官發出許可證明書並交由法庭處理,為當局提供法理基礎決定是否移交有關人士。報道亦指,修例會保障疑犯的法律權利,包括可就移交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酷刑聲請或免遣反聲請,並可申請免費律師服務。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修例文件並無提及移交逃犯的追溯期,不排除將來會設立追溯期。吳認為,修例必須充份保障疑犯的人權,包括請求方須於限定時間內提出引渡申請,「冇理由要個犯唔知擔心到幾時」,更重要的是,要保障疑犯可提出抗辯、反對甚至酷刑聲請的權利。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即使現時香港和其他國家簽訂的協議,部分亦設有追溯期,故要視乎法例條文如何。但他指,若新安排設有追溯期,亦影響到現時香港與其他已簽訂的引渡協議實施,直言「影響會好大」。
秦檜:莫須有終於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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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2-13-19, 02:41 PM   #2
歌絲˙暮斯
The One
一擊格神
 
註冊日期: Feb 2003
文章: 21,203
PSN  IDKENZHAYA
如咁樣修例,之後有個香港身份證既外籍人士(非中國國籍),中國要香港移送佢,佢起香港有無領事保護權?
由手機版發出

此篇文章於 02-13-19 02:43 PM 被 歌絲˙暮斯 編輯。
歌絲˙暮斯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14-19, 05:49 AM   #3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政府文件「四無」含糊不清 魔鬼或在細節中

引用:
20歲少女潘曉穎去年與男友陳同佳到台灣共渡情人節,其間疑遭殺害,惟礙於香港與台灣沒有逃犯引渡條例而無法將疑犯移交台灣受審一案,保安局建議修例,允許日後處理涉及沒有和香港簽定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台灣、澳門和內地等,可透過由特首簽署證明書處理移交請求,以「個案」形式作單次引渡安排。

雖然當局指最後由法院進行審批,確保有公平審訊,但目前仍有不少細節未釐清,包括無說明中央角色、無訂明追溯期、無指明是否公開聆訊,如何拘捕或移交逃犯亦未有說法,隨時魔鬼在細節中,政府爭取今年7月立法會今個會期完結前完成修訂,有一定難度。

根據當局建議,香港接獲移交請求後的啟動人是特首,因為要先由特首簽署證明書處理,建議文件雖然沒有提及中央的參與,但不少民主派均指不相信中央沒有角色,舉例指如台灣要香港移交一個全國政協常委,由於台灣屬敏感政治區域,而被要求移交者屬政治敏感人物,中央豈會袖手旁觀?法律界更憂慮,內地隨時以其他性質的案件要求移交政治犯,質疑特首林鄭月娥在中央要求下,難道可以頂住壓力,不簽署證明書拒絕啟動移交?最終啟動與否,變相由中央操控。




文件未有說明是否設有追溯期,但當局卻放風指相關條例不涉及追溯期,稱只要有關方面提出移交請求而涉案人士仍在港,就可進行逮捕及移交程序,此舉變相是設無限追溯期,換言之一個疑犯長年累月都會擔心被要求移交,法律界認為未能保障疑犯的人權。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便指應與香港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部份協議看齊,設立追溯期。而若按當局此說,則其實不急於趕在7月會期前完成修例,因為陳同佳縱在稍後獲釋,只要台灣方面提出移交,仍然可以啟動相關程序。

當局說由法庭把關審議移交個案,可確保當事人獲公正審訊,但未有說明是否公開聆訊,法律界更擔心屆時香港法庭受壓,只要內地提出移交的疑犯有政治背景,則無論法庭最後的決定是同意抑或不同意,也肯定在社會惹來爭議,屆時又會令原已因釋法下壓力極大的法庭,再捲入風波,而根據現行安排,處理單次的個案移交逃犯時,要經立法會審議並通過附屬法例。




而針對具體細節,包括如何進行拘捕以及移交程序等,至今政府亦未作說明,民主派也擔心執行時能否保障人權。因應上述「四無」,民主派紛紛反對修例,質疑民建聯與保安局「打籠通」借陳同佳事件暗渡陳倉,圖助中央以以經濟罪等罪名要求移交在港的異見人士。




保安事務委員會本周五討論有關修例建議,立法會其後成立法案委員會審理,民主派相信會在審議期間「打爛沙盆問到篤」,預料7月前通過有難度。




四大魔鬼細節

1. 沒有說明中央參與角色:暗中出手左右啟動移交程序
2. 沒有說明設立追溯期:疑犯無限期有被移交機會
3. 沒有說明法庭是否公開聆訊:政治因素令法庭受壓
4. 沒有說明拘捕及移交程序等:未知人權會否受保障
其實駛乜咁煩呢,先扣留,再唔覺意咁帶去西九又咁啱唔覺意咁過界,搞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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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2-14-19, 07:50 AM   #4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指北京可羅織罪名引渡政治犯 流亡港維權導演:一國兩制事實上走向死亡

引用:
特區政府多次強調,就單次引渡安排修例後,人權仍可獲得保障,包括涉及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性質的罪行,會拒絕引渡請求。惟北京政府過往曾動用經濟罪行拘留異見人士艾未未,所謂「保障」形同虛設。而因開拍敏感題材電影,被迫流亡香港的導演應亮亦表示擔心,未來或會離開香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內地人權紀錄欠佳,擔心再動用「經濟罪行」為由,向香港提出引渡政治犯。

中國導演應亮曾以上海「楊佳襲警案」為藍圖,於2012年開拍電影《我還有話要說》,被內地政府稱影片損害國家形象而被查禁,更被上海公安局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當時應亮在香港演藝學院擔任駐校藝術家,正因中港之間沒有引渡協議,得以安全留在香港生活,去年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應亮回覆《蘋果》查詢時直言十分擔心:「一國兩制事實上正走向死亡,只是全部死掉還有個時間而已。落實引渡,只是過程中一環。」但他補充,因為現在已很糟糕,依舊需要在日常繼續抗爭,而香港幸好還有人在抗爭,「也許不足半數,但只要有人在做,信心不會減退。」應亮又指,暫時未想到修例一旦落實後會有何對策,有可能會離開香港;但只要死線(deadline)未到,他會繼續通過自己的所長,做好能想到的事情,不會輕言放棄。

稱涉巨額逃稅拘留艾未未
中國藝術家、異見人士艾未未一直積極參與內地維權運動,包括在2008年汶川地震後進行學校「豆腐渣」工程調查,又聲援維權人士等。2011年4月3日,艾未未在在北京首都機場,準備前往香港期間被邊檢人員帶走後失蹤,當局之後聲稱艾未未涉及巨額逃稅,一直將他拘留,6月獲准回家,2012年6月獲解除「取保候審」,但至2015年才獲發還護照。艾未未隨後飛往德國流亡至今。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指,台灣的司法制度雖與香港不同,但對人權的保障較完善,所以港台要達成引渡安排沒太大爭議;惟內地的人權紀錄一向欠佳,包括針對維權律師的「709大抓捕」、對待異見人士手法等,都令港人對中港可作引渡安排感到擔心。


吳宗鑾指,內地過往曾先拘捕政治異見人士,再以經濟犯罪為由作審訊,擔心香港修例一旦落實,中國就以經濟犯罪為由,向香港提出引渡政治犯,由特首決定啟動程序,「特首作為第一道閘,會唔會有勇氣說不,或者不啟動程序?」


吳又指,即使引渡要求會交由香港法庭作審訊,根據證據是否足夠作考慮,「但內地去拿出『證據』其實不難」,最後或令法庭減少「政治犯」的考慮因素,甚至不作考慮。
支那係最講法治O既好不好?:check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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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05-19, 10:25 AM   #5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大律師公會轟港府暗渡陳倉 倡另行修例可在港審台灣殺人案

引用:
保安局上月突然提出,修訂2條涉移交逃犯的法例,以單次個案方式,處理無與香港簽訂協議的地方移交逃犯申請,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大律師公會周一(4日)發表聲明,嚴厲駁斥當局提出修訂的理據,指當局違背承諾,在缺乏全面諮詢的情況下,對如此敏感的議題用單次個案移交安排處理,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並強調現今香港大眾及國際社會對內地的人權紀錄有極大憂慮,質疑在建議的新安排下,特區政府不能確保移送逃犯後,逃犯可享有與本港刑事司法及監獄制度中同等的基本人權,做法將有損特區的國際形象,擔心修例會破壞香港作為一個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

港府一直強調香港少女在台被殺案凸顯現行法例漏洞,大律師公會聲明指出,自1997年以來,引渡逃犯到內地都是複雜的法律問題亦充滿爭議,故討論一直停滯不前,公會認為要解決此次台灣案件的不公,並不需要過度放寬《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尤其是這不等於容許是次安排包括內地」,又指台灣當局會否接受是次安排亦「存疑」,建議特區政府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以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

公會指是次修訂建議,將移除立法會就容許單次個案方式的把關工作,變成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拘捕及移交程序,做法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特別是當該司法協助要求是來自一些沒有提供國際社會對刑事審訊,及囚犯基本人權保障或有違犯人權歷史的司法管轄區。




公會續指,立法會在1997年立法時明顯考慮到,有充份理由不將內地涵蓋於《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內,認為自1997年以後,情況若有所改變,「反對上述條例涵蓋這些地方的原因也不復存在,則特區政府需要解釋為何情況有所改變」,更指「如果出現了重大改變,致使特區政府現在對中國其他地區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信心,按邏輯,特區政府應商議全面的移交及協助協議」,而非單次個案方式,強調立法會應繼續有話語權。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連大律師公會都發表措辭強硬聲明,並提出另一建議,當局應暫緩修例,特別是台灣不滿現有建議,或「唔肯簽」的情況下。他指公會提出在香港審訊他國案件,絕對可行,「台灣畀證據,簽證據互換」,惟他批評港府今次修例另有政治目的,預期當局將拒絕接受公會建議。


呢條修訂點睇都會夾硬通過O架啦,段估TRUMP應該係等緊佢搞掂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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