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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5-25-18, 11:21 AM   #16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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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Dyhalt Rushifar 查看文章
問題係有邊刑事可以入佢?

大概放生主官應該會掟去做一陣靚之後復位,都冇人識佢。
攔阻議員果位職員就當然係尋釁滋事,炒硬
有呀:

譚文豪轟馬逢國帶頭犯法:法例係適用於任何人士

引用:
立法會議員馬逢國日前離港,被機場安檢人員發現手提行李中有一支200克髮型造型啫喱,違反不准攜帶100毫升以上液體或啫喱上機的規定;馬涉嫌「撻朵」議員身份兼揚言「我識林天福(機管局行政總裁)」,終獲放行。本身是民航機師的公民黨譚文豪批評,馬逢國用立法會議員身份強行帶違禁品上機,做法不能接受,是「帶頭犯法」,認為他必須公開道歉,亦要向機場保安人員道歉。譚文豪指出,相關規定是為了防止有人偷運原材料入禁區甚至上機,藉此製造炸彈。


譚文豪指,相信今次馬逢國獲特別放行,明顯是由於機場保安人員受壓,一般巿民不會有此待遇,「法例只有一種,係適用於任何人士,唔應該因為佢的身份、地位有所偏差」,表明將去信機管局和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要求回覆,「如果今次我地容許呢件事發生,機場有好多唔同的條例同法例,個個都用自己的諗法同你逐條喺度拗,呢個其實係好有問題」。


譚文豪表示,不准攜帶100毫升以上液體、啫喱或噴霧上機,屬於國際民航組織定立的規定,不止香港機場、國際上多個機場都奉行此規例,並且已行之有效多年。他解釋,當初定下100毫升此容量上限,而非150毫升、200毫升,背後是經過多項研究、有數據支持,「以我所知,原則上,(100毫升以下液體、啫喱)係唔會對航班構成重大威脅」。


譚質疑,馬逢國當日多次無視保安人員警告,堅持要帶被指違反容量規定的髮型造型啫喱上機,做法涉嫌違反《機場管理局附例》第18條,即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獲授權人士執行職務,最高罰款為1萬元,監禁3個月。他指馬逢國在過程中明顯已行使特權,「馬逢國可以咁樣做,係咪代表每一個乘客都可以咁樣做先?如果每一個乘客,喺佢地過保安時候,都話自己無論容量幾大,話裏面嗰啲其實唔係咩嘢爆炸品,咁係咪要每一支都要驗先?咁樣做的話,我諗我地機場流量,至少減少一半」。


譚又指,很多巿民都知道上機前,要將違禁品棄置,「咁以後完全唔使掉啦!個個好似馬逢國咁,話我有特權,話我要你拗!」他強調,如投訴內容屬實,即機場安檢人員發現馬攜帶違禁品,但最終有人「放行」,相關安檢的人員均有責任,有機會「孭飛」。譚認為,若馬逢國認為有關法例不合理,可以按機制提出司法覆核,而不是難為前線保安人員。


對於盛傳馬逢國將出任立法會調查許智峯涉搶手機事件專責委員會主席,譚文豪說:「佢(馬逢國)查咗自已先啦」,又指如果馬逢國堅持要帶髮gel上機,「你(馬逢國)咁緊張嗰啲gel,不如擠曬上個頭先啦,跟住你清洗返個容器,咁你咪過囉。」
不過栗正屍會出聲先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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