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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6-18-19, 08:14 PM   #22
david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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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偉聰「5人暴動論」假平反 大律師:在場者隨時成共犯

引用: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昨澄清,稱上周三(12日)衝突中只有5名被捕者涉及暴動罪,其餘和平集會人士毋需擔心,但不少網民翻查法律條文後,質疑所有現場集結人士都會自動干犯暴動罪。曾代表暴動罪被告的大律師解釋,暴動罪涉及主犯、從犯和共犯,若示威者無掟磚但有現場叫囂鼓勵暴力行為,或者曾經協助傳送磚頭等,都可能會被控暴動,但純粹旁觀的集會人士則應該沒有風險。


盧偉聰最新的說法是只有5名被捕者涉及暴動罪。不過,《公安條例》第19條列明,若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者即屬集結暴動;所謂「非法集結」,則是指3人或以上集結,作出可能令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的行為,就屬非法集結。



有網民認為,從字面上看,如果集會中有少部份人作出掟磚等暴力行為,則站在後面沒有掟磚的示威者都會自動跌入暴動罪的定義之內,因此當天所有在場的市民都可能被控暴動,批評盧偉聰的說法誤導。



曾經代表暴動罪被告的大律師郭憬憲向《蘋果》表示,相關的法律問題非常複雜,至今爭議未上訴至終審法院,所以建議公眾參考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早前頒下的法律原則。郭引述相關原則解釋,暴動罪的被告分為3層,首先是直接掟磚打人的主犯,然後是協助傳遞磚頭和提供物資的從犯,最後就是在整個暴動計劃內有一定角色(包括叫囂鼓勵他人使用暴力)的共犯,「例如你喺後面大嗌『做得好』,有份鼓吹其他人向警方掟磚,咁可能會被視為共犯」。



郭憬憲續指,即使從犯和共犯沒有直接使用暴力,也可被控暴動罪名,只要陪審團信納他們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以及曾作出上述行為,則可裁定罪成。不過,郭強調,法官也同意暴動罪不是「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即是並非所有身處現場的示威者都必然干犯暴動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意圖和行為符合暴動定義才可能罪成,所以郭認為,當日純粹在立法會旁觀衝擊行為的示威者應該不會被控暴動。



另一名熟悉暴動罪的大律師亦同意,控方必須證實被告同時具有暴動意圖和行為,法庭才會判處罪成,「純粹企喺度睇熱鬧,或者只係企喺後面用粗口鬧警察、大叫『黑警打人呀』嗰啲示威者,我就認為佢哋唔算犯咗暴動罪」。不過,他也再次提醒市民,不要以為只有直接掟磚的才算暴動,「如果有人揸住磚頭,你走過去拍佢膊頭,做出一個掟出去嘅姿勢;人哋掟完之後你又舉起手指公讚佢做得好,咁你就可能已犯咗暴動罪了」。

語言偽術,世界各地左膠O既慣常手段,當你以為自己無事,其實係好似拳四郎話齋:「你已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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