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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7-03-18, 10:17 AM   #1027
david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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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記者採訪旺角騷亂遭警毆打 警列投訴「無法追查」

引用:


現已離職的《明報》記者,前年年初二採訪旺角騷亂期間遭警員毆打,事發至今約兩年半,投訴警察課回覆事主,惟事主三項投訴分別被列作「無法追查」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監警會對調查結果表示同意。不過,事主回覆《蘋果》指,將要求警方覆核調查結果,並考慮循法律途徑追究。明報職工協會斥,對調查結果感憤怒,批評警方理據荒誕。

警方投訴警察課上周五以書面回覆事主,指事主在前年2月10日作出投訴,包括指控在當日凌晨約3時半,有2至3名警員在一輛雙層巴士的樓梯抓住事主的頸部及將事主推出巴士;又指控警員在旺角騷亂期間沒有依照警察通例配合傳媒工作,涉行為不當。惟回覆指,由於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有關投訴及確定被投訴警員的身分,故此項指控被列作「無法追查」。

信中續指,至於事主指在當日「離開」巴士後,被6至8名警員用腳踢及用硬物毆打,綜合所有紀錄及證據等詳細分析後,認為有若干證據支持,但未能充分證明投訴屬實,故列作「無法完全證明屬實」處理,投訴課會通知有關人員作出適當紀律行動,以提升警隊服務質素。如事主不滿意有關指控的分類,可要求覆核。

信中指,監警會已審閱這宗投訴個案,對調查結果表示同意,又稱「警務處處長一向堅決確保屬下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務必要處事得當,以禮待人」。

事主今回覆本報說,多間傳媒都拍得事發片段,對投訴被列為「無法追查」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感到難以理解亦不能接受,會要求覆核並考慮循法律途徑追究。

明報職工協會斥,警方對毆打的投訴無法調查理據荒誕,令人關注警方有否全力處理投訴,事件中傳媒片段清晰拍到事發經過,質疑警方是否有心及全力去找出涉及毆打記者的警察,還是以「放生」的態度處理。至於沒有配合傳媒採訪的行為不當投訴,工會斥警方說法極不合理,並對調查結果感驚訝及費解,「因為襲擊記者為警務人員一事清晰無誤,但警方卻以無法確認警務人員身分為由,列作無法追究」。

工會強調,對調查結果感憤怒及強烈不滿,要求警方及監警會重新覆核決定,並會去信及約見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及研究其他可能的法律追究行動。

翻查報道,事主當時原本登上一輛停駛的雙層巴士上層,希望以高位拍攝,但被警察要求下車。事主指,自己一直掛上記者證,並有向警方表明身份,及順從警方要求下車。惟離開巴士車廂後即被行人路上多名警員按在地上圍毆,期間曾大聲高呼自己是記者,但仍遭警棍打及被腳踢。

綜合《蘋果》及其他傳媒拍得的現場片段,當事主準備下車時,被後方警員推出車廂失平衡向前衝。他落車後即被約10名警察包圍,警方用盾牌壓他在地上,用警棍狂打及腳踢,整個過程約15秒。事主後腦流血及手腳受傷,自行到廣華醫院求醫,後腦需縫一針,手指有擦損,大腿感痛楚。而遇襲後事主的眼鏡及背囊損毀,掛在頸上的數碼相機遺失。事主事後到旺角報署報案。

《明報》下午發聲明,表示對調查結果深感遺憾,嚴正要求警方應更徹底調查事件,並譴責涉事警員行為,認為警方有責任保障記者採訪自由和人身安全。聲明又指,儘管遇襲記者已離職,但若他有進一步行動,《明報》會盡力提供協助。

監警會回應指,會方對該個案無補充,並指如投訴人對指控分類有意見,可根據現有機制向投訴警察課申請覆核。投訴警察課就指,已於6月29日發信通知投訴人有關調查結果,如投訴人對所作投訴的調查結果不滿,可由投訴警察課覆函日期起計30日內要求進行覆核。

時任《明報》記者三大指控及警方調查結果:
一、毆打
指控:2016年2月10日凌晨約3時半,有2至3名警員在一輛雙層巴士的樓梯間抓住事主頸部,及將事主推出巴士外。
調查結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及確認被投訴警員身分,列「無法追查」。

二、毆打
指控:2016年2月10日凌晨約3時半,事主離開巴士後被6至8名警員用腳踢及用硬物毆打。
調查結果:綜合所有紀錄及證據,認為未能充分證明投訴屬實,列「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三、行為不當
指控:警員在2016年2月10日旺角騷亂期間沒有依照警察通例配合傳媒工作。
調查結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及確認被投訴警員身分,列「無法追查」。

資料來源:投訴警察課回覆事主信件

前年年初二旺角騷亂中至少5名記者遇襲,查閱當日新聞按此

LINK內有片: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80702/58389847
股乳有暈:打者愛也,愛者打多幾下

唔好忘記,犬乃慈母,慈母唔想多敗兒,就係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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