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打擾大家,上次個大佬坦白同我講
我人工低過比我低一級既員工,係因為我有抑鬱症,而且因為發作過簽過警告信,搞到我俾總廚印象唔好,唔關我工作表現問題
我以往係睇過政府及私家醫生,被判定為中度抑鬱
我睇過平機會既文件,其實我認為我可以去平機會投訴佢殘疾歧視,我算係佢定義之中既殘疾,
佢其中一項定義為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鬱症等。
殘疾歧視條例中,其中一段係講直接歧視
直接歧視
第6(a)條4.12 《殘疾歧視條例》第6 ( a )條訂明:任何人如基於
另一人的殘疾而給予該人遜於非殘疾人士的待
遇,在《殘疾歧視條例》任何條文而言,是在有
關的情況下歧視該另一人。
《殘疾歧視條例》下
「僱用」的定義,見
第10章10.7段
4.13 簡而言之,僱傭範疇下的直接歧視是指在相若情況下,僱主基於某僱員的殘疾,給予他的待遇遜於沒有殘疾或沒有相同殘疾的僱員。
這個定義
有三個重要的元素:
1 ) 待遇差異的原因( 基於甚
麼) ;
2 ) 在相關情況下( 可比較比較的情況) 的比較對
象;及
3 )不利(較差的待遇)。
我可以去平機會嗎?屋企人其實支持...
此篇文章於 11-15-13 01:23 AM 被 leo198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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